1 |
派駐大陸工作勞動權益之探討 / The labor right of expatriates in China翁思敏, Weng, Szu 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兩岸貿易限制漸漸減少並積極簽訂ECFA等經濟協議,赴大陸投資的企業逐年增加,相對地臺灣勞工至大陸工作者亦隨之與日俱增已呈常態。臺灣勞工欲前往大陸工作之人數節節攀高,相反地薪資給付額度卻漸漸下滑,相對地勞動權益是否會受派駐大陸而產生衝擊是本文欲探究的問題。我國在無任何調動法令下,企業間調動已陸續在勞資間發生問題與爭議,同時間勞工面臨企業間與國際間的調動,是以何種方式派駐,為勞雇間法律關係是否有產生什麼變化,而勞工既有的勞動權益在工資、退休金、職業災害與解僱保護方面將如何受到影響,是本文欲探究的研究核心。
本文研究內容如下:
本文先以具有關係企業或子公司於大陸的企業或集團企業為研究對象,藉由深度訪談了解多家企業派駐勞工至大陸工作的型態與方式,歸納出以下三種型態:調職派駐、離職派駐與長期出差,並逐一釐清我國各種派駐型態之法律關係。同時,由訪談內容歸納出我國企業派駐勞工至大陸時,因派駐讓勞工在工資、退休金、職業災害與解僱保護這幾方面可能遭遇之問題,並在後續以不同的派駐型態檢視對各種問題的影響。
對派駐大陸對勞動權益影響之探討分述如下:首先以工資之原理探討受派駐產生的派駐津貼等多樣給付是否可認定為工資,同時以上述三種型態檢視對工資認定帶來的影響,並輔以學說與判決加以分析;其次,檢視不同派駐形態對我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基法退休金與勞退條例等退休金各帶來什麼樣的影響;職業災害部分,先以三種型態在職業災害雇主責任該如何歸屬,同時探究於大陸派駐期間之災害是否皆能認定為職業災害,還是亦與臺灣相同須符合職業災害要件始能認定為職業災害;最後則是探討解雇保護制度,受派駐勞工欲提早回任者,企業可否以勞基法第11條予以解雇,及包二奶、婚外情等私人因素,可否作為解僱勞工的要件。
針對上述探討的議題整理出派駐型態之特色與新興現象,並對集團企業之雇主責任、我國人力統計等議題提出筆者的建議。
|
Page generated in 0.0157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