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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無償行為法的體系構造—從法與社會互動角度觀察 / 無章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代民法中以無償契約為中心的無償行為規範體系,起始於羅馬法,其時無償交易與有償交易同為社會典型交易型態,承擔重要社會功能。羅馬法上本於利益原則,透過誠信行為與誠信訴訟,建構起包括無因管理與無償契約在內的無償行為歸責體系。
近代民法以降以有償交易為社會典型交易型態,將無償交易歸於例外,無償行為法歸責原則從此被納入保護無償行為人的意旨,此種觀念同時影響到無償契約的成立,亦即近代法從成立與效力兩個層面,以保護無償行為人為原則,重塑了羅馬法以來的無償行為法體系。同時,由於近代民法建構起有償無償對立的兩分架構,在契約的第三人效力上亦以有償交易為中心不斷體系化,弱化無償交易的效力。
然而在現代社會之中,透過契約獲得利益以及公法給予對無償行為人的特別利益這兩種情形,使得民法中有償與無償的界限趨於模糊,另一方面無償行為人之間的特殊人際信賴關係亦逐漸淡薄。這使得一方面無法反映實際利益歸屬的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對立的兩分架構受到挑戰,更根本的問題則無償契約是否能涵蓋社會典型無償行為受到相當質疑。本文主張在維持近代民法有償無償基本架構的前提下,回歸到羅馬法上的利益原則,以法官適用誠信原則的方式,禁止實際受有利益的無償行為人主張無償契約法的特別保護。在進行無償契約的性質決定之前,則要充分考慮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特殊人際信賴與交易可能,在此二者皆不存在的情況下,應當首先考慮以單方行為構成的可能。
本文的基本觀念,在於自羅馬法經近代民法至現代民法,社經關係、法理念與法技術均已經過重大改變,從法典角度而言,以有償無償對立的兩分結構建築起的近代民法既並未充實承襲羅馬法之全部,亦無法對應現代社會利益多元化之挑戰。從研究方法而言,本文首先消化社會科學對無償行為的研究,歸納出無償行為的典型社會類型,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法制史的回溯,析出法規範上的無償行為典型類型的變動,從法理念變遷的角度闡釋無償行為規範類型變動的過程,最後參考比較法上的討論成果,探討法技術上對無償行為可能的處理方式,並對兩岸民法進行立法論與解釋論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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