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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親權法制的開展—以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為中心 / The initial implement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focus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a-Li-Yuan

黃琴唐, Huang, Chin T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中國法制為一種「出乎禮則入於刑」的「禮教立法」,而禮教的核心,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人倫。在三綱之中,「父為子綱」常被視為「君為臣綱」與「夫為妻綱」的樞紐,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由於傳統法制的首要目標在於維繫三綱人倫,而三綱中的「父為子綱」涉及的是親子之間的互動,故傳統法中的親子規範,成為整體法制中極為核心且不容輕易動搖的部分。然則,晚清民初時期對於歐陸親權制度的繼受,即是就既有親子法規範進行的一項變革。由於這項變革直接挑戰傳統法制的核心價值,因此,其間所呈現出的現象究竟為何,不免令人感到好奇。 傳統的親子法規範,以清代《大清律例》的內容觀察,係以「父為子綱」作為立法原則,其規範的形態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厲求子孫順守父母的教令與懲罰,(二)禁止子孫專擅自行,(三)嚴懲子孫的不孝惡行。而規範運行的基本原理,是要使父祖子孫各自恪守其分,以達成家內秩序的長久和諧。時至晚清,由於國外勢力的壓力與國內社會經濟情勢的變更,清廷展開了繼受近代歐陸法律的工程,進行新法與舊律的修訂。關於親子規範的變革,一方面藉由編訂新刑律以褪除「父為子綱」原則在法律上的支配力,同時又編纂民律草案,試圖將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引進中國。不過,由於中西親子規範的指導理念根本不同,遂導致禮教派與法理派之間的激烈論爭。因清廷頃間覆亡,故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並未獲得施行,傳統「父為子綱」式的親子法規範仍然存續在脫胎於《大清律例》的《大清現行刑律》這部有效律典中。 民國初年,新式民律草案未能頒行,經參議院決議,以《大清現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事審判時的明文法源依據。然在此情形下,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仍透過解釋例和判決例,逐步實現了一套頗具規模的親權法制。 藉由整理、分析大理院判例、解釋例中的相關法律論述,首先,本文試著呈現出大理院親權法制的形貌與精神,並分析大理院實踐親權法制的具體方法。其次,必須說明的是,無論《大清律例》中的「父為子綱」相關條款,或者大理院判解中表達的各項親權法律規則,皆屬於「國家法」的法律形式。而國家法在本文中的特殊意義,在於它代表了統治權威的某種「價值宣稱」,亦即統治權威在各種競逐的價值取向間,做出具體衡量的最終結果。在此認知下,本文希望進一步探討的是:晚清民國時期,傳統親子法規範與大理院親權法制的爭峰消長,從國家法變遷的角度來看,其間蘊含的法文化意義究竟為何?又能帶給今日何種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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