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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本時代的理蕃警察 / Police officers in aboliginal administration The Japanese period of Taiwan石丸雅邦, Ishimaru, Masakun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探討台灣的日本時代管制台灣原住民(當時稱為蕃人)的理蕃警察。
第一章探討台灣總督府下的理蕃體制。首先探討理蕃政策的演變。在本論文中將日本時代的理蕃政策分為四個時期:撫蕃時期、討蕃時期、治蕃時期、和育蕃時期。撫蕃時期是由殖產系統在主管理蕃政策。1902年發生南庄事件之後,開始由警察系統來主管理蕃政策,1903年起在總督府設置了專職的理蕃機構,開始以武力攻打蕃人,稱為討蕃時期。討蕃時期佐久間總督執行五年計畫理蕃事業,把大部份的蕃社歸入總督府的統治,1915年理蕃機構縮小為警察本署理蕃課,開始進入治蕃時期。治蕃時期的理蕃政策原則上還是以武力壓制蕃人,進行同化政策。1930年發生霧社事件之後,理蕃政策改為從經濟教育來改變蕃人習俗。之後探討理蕃機構的演變。討蕃時期的理蕃專職機構一直在變動,到了治蕃時期與育蕃時期以後就不再改制。歷代的理蕃專職機構中蕃務本署是層級最高,規模最大的。筆者發現1913年的改制是蕃務本署權限的一個關鍵。因為在改制前的分工體制是蕃務本署主管蕃人,警察本署主管本島人。但是改制之後調整為蕃務本署主管線外蕃,警察本署主管線內蕃。這時候就確立了警察本署主管理蕃政策的模式。之後比較蕃地警政和平地警政。筆者發現平地警察雖然没有主管教育和授產,但是他們是以支援的名義介入,也可以說和理蕃政策有共同點。警察做很多不屬於治安事務的行政工作,這是日本時代台灣警察制度的特色。
第二章探討理蕃警察的組織與制度。首先比較蕃地與平地的警察掌管人數的比率。我發現平地警察掌管的人數將近是蕃地警察的二十倍,因此蕃地警政的財政負擔很大。為了解決財政的問題,蕃地在巡查下面設置警手,他們的薪資比巡查少很多,但工作內容卻與巡查差不多,如此彌補蕃地財政上的負擔。警察之不同階級之間在待遇上有差異,高階層和低階層之間的差異很明顯。警部補以上很少有台灣人,高階層大多是內地人。然而同樣位階的本島人、蕃人和內地人之間的差異並不大。一般而言,內地人警察所領的蕃地津貼很高,但是跟其他主要津貼比起來並不高。接下來探討警察人員的組成。從警察的本籍來看,台灣佔最多。其次是九州。特別是鹿兒島縣。因為九州離台灣最近,日本警察制度創始期很多鹿兒島縣的人當警察,另外在經濟上鹿兒島縣最窮困。從理蕃警察的背景分析我發現小學畢業者。農民,以及鹿兒島縣的人佔最多。從以上的背景分析看來,可以知道日本政府的人事策略是,將內地的社會邊緣階層的人派到臺灣擔任基層官僚,讓被統治者來統治別人。
第三章探討理蕃警察的任務。第三章是說明理蕃警察的任務。首先探討理蕃警察的治安政策。筆者透過被蕃人殺害的警察官員與人民的人數比較,有以下幾點的發現:(1)人民死亡人數從1901年後減少,原因是總督府設立警察本署,指揮地方廳,警察開始主管蕃地的治安;(2)警察死亡人數從1904年開始發生,原因是1903年起警察本署主管理蕃政策,警察成為蕃人攻擊的對象;(3)1912年警察死亡人數最多,原因是五年計畫理蕃事業;(4)1913年警察死亡人數減少,原因是蕃務本署擬軍務機關化;(5)1915年以後警察死亡人數減少,原因是蕃人槍械被沒收。之後探討理蕃警察的經濟政策。蕃人土地政策方面,為了方便管理蕃人,理蕃警察推動集團移住,規劃蕃人保留地,使蕃人定地農耕化。在授產政策上,把蕃人納入市場經濟。之後探討對蕃人的教化政策,教化的目標是蕃人日本化,所有的教化工作都是由理蕃警察來執行。
第四章探討透過理蕃警察與頭目等在蕃社中權力者(power-holder)之間的關係探討理蕃警察在蕃社的地位。關於理蕃警察與頭目的關係,筆者從對立,互惠,與通婚的三個面向來分析。一般認為總督府推動理蕃警察與頭目家族的策略性婚姻,其實這個政策只到1930年為止,因為霧社事件的影響,這個政策改變了,總督府禁止內地人警察與蕃人通婚,警察眷屬來到蕃地,協助理蕃的教化工作。關於理蕃警察與蕃人公會的關係,在蕃人公會中有讚成與反對的兩種立場。
第五章探討理蕃警察的政治關係。首先探討理蕃警察和殖產系統、文教系統、軍隊系統等台灣總督府其他系統之間的競合關係。接著探討內地政治對理蕃政策的影響:(1)掌控陸軍的長州閥在中央政局佔優勢,大部分前期武官總督都是長州閥陸軍的;(2)中央內閣「桂園時代」政局穩定,佐久間左馬太可以長期擔任總督;(3)大隈重信不支持「五年計畫理蕃事業」繼續執行;(4)第一個政黨內閣原敬任命的第一個文官總督田健治郎,改革台灣的地方制度,實施郡制,廢止以警察為行政核心的體制;(5)濱口雄幸內閣面臨危機時,剛好發生霧社事件,石塚英藏他負責任下台,造成他所推動的郡警分離政策並未實現。
本論文發現以下五點。(一)由警察負責執行理蕃政策的原因是:(1)理蕃機構的改制,1913年確立由警察本署主管理蕃政策;(2)由於蕃人出草影響治安,所以由警察執行理蕃政策;(3)理蕃政策與平地警政有共同點;(4)霧社事件中斷了「郡警分離」(去理蕃政策)的聲浪,警察得以繼續執行理蕃政策。(二)影響理蕃政策決策的因素是:(1)治安因素;(2)霧社事件的影響;(3)內地政治的影響。(三)理蕃警察的人事上的特色是:(1)內地人警察出身屬於社會的邊緣階層;(2)民族之間的差別待遇以階級制度化,警部級只有內地人才能擔任;(3)警手減輕蕃地財政負擔,巡查換成警手:理蕃警察廉價勞工化。(四)理蕃警察造成的蕃社政治關係的變化:(1)理蕃警察和傳統領袖(頭目)並存。(2)理蕃警察成立蕃人公會,操縱蕃社的政治。(五)從新制度主義来看,存在監督與制衡理蕃警察之五個面向:(1)內閣和國會,他們是最有權力的監督者。内地的政黨政治變動,會左右臺灣的理蕃政策;(2) 警察內部的監察制度,它一直重複設廢,內部自我掩護,監督的效果就有疑問;(3)學者、他們不願配合警察所需要的研究,採取消極抵抗的態度;(4)媒體和本島人運動、對總督府或警察批判最嚴厲。他們對警察沒有強制力,制衡效果有限;(5)總督府下的殖產系統、文教系統、軍隊等,都是警察系統的競爭者。
本文貢獻是:(1)首次從學術綜合探討日本時代的理蕃警察;(2)使用新制度主義理論,關注在理蕃警察歸屬的非正式(informal)的政治關係,將理蕃警察與其周圍的總督府其他機關之間的關係、以及內地中央政局的影響納入到分析範圍,克服正式(formal)制度分析的限制,能夠發現過去未探討的對理蕃政策有影響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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