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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起訴前之紛爭解決機制 —以臺中地方法院醫療試辦制度為例何盈青, He, Ying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訴訟上與訴訟外之解決機制。惟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與特殊性,且當事人泰半有追求真相之需求,訴訟中加上鑑定程序因而導致時間冗長,當事人無法獲得即時保障,不能滿足雙方之需求。從而,透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補缺,利用訴訟外機制之多元彈性,得以針對醫療糾紛之特質,依照衝突內容提供特殊之程序形式,尋求更適切之解決方式。
然而我國並未針對醫療糾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訂立專法,多半係由地方自行整合當地司法資源與醫療院所,發展出具有個人特色之糾紛解決模式。我國在2014年曾提出專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卻因當中之補償問題而未通過。本文將以草案為基底,輔以外國醫療糾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汲取各國法制優點,以訴訟外調解為核心,提出草案未來改革之方向與調解機制於我國之可能發展。希冀在未來之調解程序中,加入鑑定程序,讓醫療糾紛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能夠有效發揮消弭紛爭、減少訟源之作用。
最後,由各地方所發展而出之訴訟外解決模式中,調解成功率最高者為臺中地方法院醫療試辦制度,故文中將以此為例。藉由檢視此制度,結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之調解與司法調解,試提出若干問題,期能改善現況,建構適合我國的起訴前之紛爭處理模式。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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