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3
  • 3
  • Tagged with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2
  • 2
  • 2
  • 2
  • 2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建立單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法制研究 / A legal study of a consistent scheme of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楊麗萍, Yang, Li 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8年9月發生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破產事件,我國一般散戶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或受託買賣方式購買由該公司所保證、其荷蘭子公司所發行之連動債券,其金額約新臺幣433.83億元,投資人人數高達5萬餘人,損失相當慘重。投資固然有其風險,但若金融消費者損失係金融服務業銷售過程違失所致,則金融服務業應依法對金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一旦發生糾紛,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所耗費之成本不符經濟效益。而現行各種訴訟外可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機制,或不具金融專業,或欠缺法律依據,且缺乏單一專責機構處理,無法滿足金融消費者需求。鑒於我國現行針對特定型態之爭議事件,已有制定專法設置訴訟外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體例。因此,有必要提供訴訟外之金融消費紛爭處理機制,並予法制化,以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本文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簡稱FOS)、新加坡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簡稱FIDReC)之運作規範及國內相關體例,提出我國未來制定專法建立訴訟外金融消費爭議處機制之法制建議。本文研究結論建議如下: 一、本機制宜定位為與其他法定紛爭解決機制並存之任意性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不剝奪當事人使用其他法定爭議處理途徑之權利。 二、設立財團法人組織型態之爭議處理機構,統合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所生各種領域及型態之金融消費爭議。 三、本機制適用對象宜限於弱勢之金融消費者,排除具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人。 四、爭議處理程序為金融消費者先向爭議所涉之金融服務業申訴,金融消費者不接受金融服務業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期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一定期限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爭議處理機構並得於受理後先試行調處。 五、保障當事人使用本機制之程序選擇權及接受處理結果之處分權。調處依雙方當事人協商合意而成立,評議則由評議委員會審酌一切情狀依公平合理原則作成評議決定後,經雙方當事人表明接受而成立。但為適度合理平衡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之實質不對等,金融服務業於事前同意使用本爭議處理機制者,對於給付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 六、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處理結果者仍保有司法救濟權。當事人接受爭議理結果者則賦予爭議處理結果一定之法律上效力,並保留司法對爭議處理結果之最終審查權,包括經法院核可後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及調處或評議決定有瑕疵時得提起撤銷之訴。
2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於我國之實踐--以評價式調解為中心 / A Study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Taiwan- Focus on Evaluative Mediation

董佩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事爭議主要解決途徑,仰賴法院訴訟,惟司法程序過於複雜冗長,欠缺效率,使人民權益不能即時獲得保障,司法人員對於特殊案件之專業無法面面俱到,折損司法公信力,以至於司法雖力求革新,卻一直趕不上時代的需要,不能滿足人民的需求。從而,透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補缺,利用訴訟以外之多元管道,得以針對紛爭性質的不同,依照其衝突的內容及內在結構的不同,提供特殊之程序形式,尋求更適切的解決方法,以資解決。其中,調解制度是當事人相互讓步的自主解決紛爭方式,除了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程序外,訴訟外調解種類十分多元豐富,散落在各個相關規定中,本文亟欲以具有多樣類型之訴訟外調解為核心,探討訴訟外調解於我國之發展。 我國訴訟外調解之相關規範,多係以評價式調解模式建構調解程序,借重調解人之專業,針對特定領域之紛爭,調解人根據專門知識與經驗提出調解建議、調解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促成當事人合意解決紛爭。本文遂以近來修正且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政府採購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調解程序,即金融消費爭議之評議、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為觀察對象,探討瞭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價值與實益。
3

醫療訴訟起訴前之紛爭解決機制 —以臺中地方法院醫療試辦制度為例

何盈青, He, Ying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訴訟上與訴訟外之解決機制。惟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與特殊性,且當事人泰半有追求真相之需求,訴訟中加上鑑定程序因而導致時間冗長,當事人無法獲得即時保障,不能滿足雙方之需求。從而,透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補缺,利用訴訟外機制之多元彈性,得以針對醫療糾紛之特質,依照衝突內容提供特殊之程序形式,尋求更適切之解決方式。 然而我國並未針對醫療糾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訂立專法,多半係由地方自行整合當地司法資源與醫療院所,發展出具有個人特色之糾紛解決模式。我國在2014年曾提出專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卻因當中之補償問題而未通過。本文將以草案為基底,輔以外國醫療糾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汲取各國法制優點,以訴訟外調解為核心,提出草案未來改革之方向與調解機制於我國之可能發展。希冀在未來之調解程序中,加入鑑定程序,讓醫療糾紛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能夠有效發揮消弭紛爭、減少訟源之作用。 最後,由各地方所發展而出之訴訟外解決模式中,調解成功率最高者為臺中地方法院醫療試辦制度,故文中將以此為例。藉由檢視此制度,結合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之調解與司法調解,試提出若干問題,期能改善現況,建構適合我國的起訴前之紛爭處理模式。 / 無

Page generated in 0.020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