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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單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法制研究 / A legal study of a consistent scheme of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楊麗萍, Yang, Li 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8年9月發生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破產事件,我國一般散戶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或受託買賣方式購買由該公司所保證、其荷蘭子公司所發行之連動債券,其金額約新臺幣433.83億元,投資人人數高達5萬餘人,損失相當慘重。投資固然有其風險,但若金融消費者損失係金融服務業銷售過程違失所致,則金融服務業應依法對金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一旦發生糾紛,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所耗費之成本不符經濟效益。而現行各種訴訟外可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機制,或不具金融專業,或欠缺法律依據,且缺乏單一專責機構處理,無法滿足金融消費者需求。鑒於我國現行針對特定型態之爭議事件,已有制定專法設置訴訟外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體例。因此,有必要提供訴訟外之金融消費紛爭處理機制,並予法制化,以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本文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簡稱FOS)、新加坡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簡稱FIDReC)之運作規範及國內相關體例,提出我國未來制定專法建立訴訟外金融消費爭議處機制之法制建議。本文研究結論建議如下: 一、本機制宜定位為與其他法定紛爭解決機制並存之任意性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不剝奪當事人使用其他法定爭議處理途徑之權利。 二、設立財團法人組織型態之爭議處理機構,統合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所生各種領域及型態之金融消費爭議。 三、本機制適用對象宜限於弱勢之金融消費者,排除具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人。 四、爭議處理程序為金融消費者先向爭議所涉之金融服務業申訴,金融消費者不接受金融服務業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期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一定期限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爭議處理機構並得於受理後先試行調處。 五、保障當事人使用本機制之程序選擇權及接受處理結果之處分權。調處依雙方當事人協商合意而成立,評議則由評議委員會審酌一切情狀依公平合理原則作成評議決定後,經雙方當事人表明接受而成立。但為適度合理平衡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之實質不對等,金融服務業於事前同意使用本爭議處理機制者,對於給付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 六、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處理結果者仍保有司法救濟權。當事人接受爭議理結果者則賦予爭議處理結果一定之法律上效力,並保留司法對爭議處理結果之最終審查權,包括經法院核可後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及調處或評議決定有瑕疵時得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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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銀行保險業務影響之研究 / Study on the impact of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to bancassurance in Taiwan

黃愉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金融消保法於2011年制定,是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為目標。同樣的,因金融消保法將散落在各金融法規的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說明義務、適合度評估統合規定,並創立一元化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帶給金融市場相當大的影響。 我國銀行保險業務,近年來快速發展,於適用金融消保法時,會給銀行保險業務帶來什麼影響?本文主要是藉由銀行保險業者履行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說明義務、適合度評估之義務時,比較銀行保險業務原先所適用的法規範,以及適用金融消保法後產生的差異,探討對銀行保險業者的影響。然而,然而,因為銀行保險架構採取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為經營主體的二方合約和三方合約經營模式,導致了銀行通路的責任問題,而且於銀行保險發生爭議,要保人使用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選擇申訴對象時,會將這個問題展現得更加明顯。 金融消保法確立了廣告招攬促銷擔保責任、說明義務、適合度評估是金融服務業者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運用於銀行保險業務,不論在保護要保人方面,或是在維持銀行保險業務安定性的方面都帶來正面的影響。然而,因為金融消保法的要求更加完備和全面,所以銀行保險業者履行這些義務時,會對其業務、財務造成負擔,進而影響其營運,這是必須正視的現象。再者,銀行保險爭議發生時,要保人無法以銀行為申訴對象向其求償,使銀行有權責不一致之情形。因此,金融消保法作為提供給各金融服務業者和金融消費者適用的整合性法律,若採取傳統的分業經營規範方式,將會產生許多適用上的問題。 所以,本文除解析金融消保法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影響層面外,還探討金融消保法規定分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並得出結論認為金融消保法跨業經營規範之制定將會使銀行權責得以相符,也會讓金融消保法更能符合實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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