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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報業自律之研究--卑詩省報業評議會為例

蘇純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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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聞評議會之研究

盧治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新聞自由是一個開放的社會中,鞏固民主政治與促進文化發展的基本要素。新聞自由的觀念,經過三百多年來的迴旋激盪,已成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部分,並且是新聞從業人員奮閈爭取的目標。 因此,在自由主義制度下的新聞事業,一方面本身獲得了飛躍蓬勃的發展,另方面也促成了政治和社會的民主化,使個人的自由與天賦,得到了淋漓盡致的發揮。 然而從十九世紀末葉開始,近百年來,由於傳播技術的革新發達,傳播效力的日益擴大,新聞事業在商業化的潮流之下,產生了兩方面的流弊:一為報業所有權的集中,嚴重危害到新聞自由維持「一個消息與意見的自由巿場」的基礎;一為黃色新聞的流行,形成新聞自□個人權利和社會公益的重要功能。 在這種演變之下,傳統的新聞自由觀念,因為理論與實際的矛盾而飽受抨擊,於是產生了傳播媒介如欲享受權利,必須克盡義務的「社會責任」理論;而新聞自律的思想和具體行動,乃應運而生。 新聞自律的實行,必賴具體組織的推動,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各國的新聞界紛紛成立新聞評議機構,以推行自律。我國新聞界亦於民國五十二年九月二日,創設「台北巿報業新聞評議委員會」,開始實行局部性的自律運動。 我國報界的這個自律機構誕生以來,已歷五年有餘的歲月,惟因制度欠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其工作似未著宏效。證諸其他國家新聞自律的發展,乃知此並非我國獨有的現象。而新聞自律的成敗,更涉及新聞倫理、自律組織、記者修養、以及國情民性等多方面的條件配合。 因此,本論文即在此一前提之下,探討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相輔而行的時代潮流,我國新聞自律運動的發韌,台北巿報業新聞評議委員會的成立及其工作表現,從而就我國現行的新聞自律制度,進行客觀的批評和檢討;並參照其他國家的成例,提出改進及開展我國新聞自律運動的可能方向,以就教於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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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騎士精神─法官發表分別意見書之可行性探究 / Don Quixote's Chivalry─The Feasibility Study of Judges deliver separate opinions

許毓民, Syu, Yu 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實務向來以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評議保密」,做為限制普通法院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的理由;「違反審判獨立」、「破壞上訴機制」、「有損司法權威性」,似乎成為了普通法院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的代名詞。   然而,本文認為,這些口號,就像是「嗡嘛呢叭咪吽」的咒語一般,套用在分別意見書制度上時,徒具形式,不富有實質內容。反之,觀察國內外實務之運作,從主觀上確保法官之良心自由,到客觀上民主政治公開的實現;從落實評議制度及促使裁判理由更為豐富的現實面,到有助於憲法及法律進步的未來面,都是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所可能帶來的好處。   是以,本文從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司法制度面切入,檢視這兩個法系對於分別意見書制度運作的差異,且將重心放在評估我國普通法院向來拒絕適用分別意見書制度之理由的妥適性,並對現行未臻完善之制度,做一番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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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與影響因素之研究

林信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依研究目的,係以問卷調查法進行了解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實際運作與影響因素之情形,透過各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委員,對教師申訴制度運作及可能的影響因素提出看法,探討出教師申訴制度更佳的運作組織及模式並除去影響委員會為評議時不好的因素。 本研究資料係為調查問卷之處理,利用統計套裝軟體SPSS 13.0 for Windows,將問卷的資料進行登錄。以平均數、標準差等描述統計,來瞭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及其影響因素的看法。並以t-test來考驗假設之不同性別、法律背景、參與身分對影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及其影響因素各題項的看法是否有顯著差異。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來考驗假設之不同年齡、申評會年資對影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及其影響因素各題項的看法是否有顯著差異,若有差異存在,則以Scheffě 法進行事後比較。茲將研究結論與建議分述如后。 綜上述,本研究結論如下: 一、教師申評會運作現況之分析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教師申評會的運作情形之現況最為肯定,其次為任務達成,再其次為組織成員,而以外在環境的影響為最低。 二、教師申評會影響因素之分析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教師申評會的影響因素的看法,認為最大的影響因素為組織成員本身,其次為任務達成情形,再者為運作情形,而以外在環境的影響為最低。 三、不同背景變項對教師申評會運作現況之分析 (一)不同年資申評會委員在申評會運作現況的看法中,在組織成員、運作情形、任務達成與外在環境上,均達顯著差異。 (二)屬於教師身份之申評會委員在申評會運作現況的看法中,在運作情形的看法上,顯著高於非教師身份的申評會委員,而在組織成員、任務達成與外在環境上,則無存在顯著差異。 四、不同背景變項對教師申評會影響因素之分析 (一)在應納入專業人士及應主動蒐集申訴案件資料的看法上,具有專業法律背景的申評會委員顯著高於無法律背景的申評會委員。 (二)在外在環境對於申訴評議的影響,有顯著差異存在。從事後比較的結果可以發現,35歲以下以及45歲以上的委員顯著高於36到45歲的申評會委員。 (三)在應訂立申訴標準與評議會受到社會對教師要求及觀感上有年資的差異。 (四)屬於非教師身份之申評會委員在申評會影響因素上,在外在環境的看法,顯著高於教師兼任的申評會委員。 關鍵字: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制度 /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actual operation and influential factors of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s in each cities and counties. The author tries to know the operation of teacher grievance and its influential factors via grievance committee members, and attempt to find out the dysfunctional factors, and propose a better way and model to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The data were analyzed by descriptive statistics methods, such as t-test and standard deviation with SPSS 13.0 for Windows, to understand the attitudes of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 members and the influential factors to committee. With the assumption verification with t-test and ANOVA, the author finds out the different committee member groups, such as gender, juridical background and participative identity, have different attitudes to the operation and influential factors of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 at 0.5 significant levels.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are tested by Scheffé method. Major findings of this research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e of the arts of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s’ operation: Members of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 mostly endorse “current operation of committee”, secondly and thirdly are “mission completion” and “members of organization,” the lowest is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2. The analysis of influential factors of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 Most of the participants believe that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s are highly affected by “members of organization” and “mission completion”, and slightly affected by “current operation of committee”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3. The analysis of attitude to current operation of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 under different background variables: (1) The committee members, under different period of service, hav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on all variables including “current operation of committee”, “mission completion”, “members of organization”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2) Comparison between committee members and Non-committee members: Only “current operation of committee” reached significant level. 4. The analysis of influential factors to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 under different background variables: (1) The scores of the members who have juridical background apparently higher than the non-juridical background members on “extensively adopt opinions from professionals and actively collect appealing cases”. (2) The attitudes of the committee members on the influence of “external environment” are diverse. From the post-comparison result, the author find out the scores of the members whose are below 35 years old and above 45 years old a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members whose age are between 36-45 years old. (3) Members who under different year of service have different attitudes on “the complaint standard and appraisal would be influenced by the social requirement and perspectives on teachers. (4)The committee member who is not a teacher has higher score than the members who serve as teachers on “extern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teacher grievance committee,teacher griev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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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通路法律關係與消費爭議之關聯及實證分析 / A Study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Insurance Consumer Disputes and Distribution Channels

李怡潔, Li, Yi 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希望透過分析不同保險通路間的法律關係,分析不同通路會因為法律關係的不同而在爭議的產生與處理有所差異,並採用實證分析證明。在銷售通路的部分,主要分析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司直屬業務員與銀行保險等四種通路。就統計分析而言,以實際的評議資料進行簡單的敘述統計分析後,再就招攬爭議與理賠爭議分別以羅吉斯迴歸模型進行實證研究。自敘述統計結果觀之,保險經紀人是爭議發生率與評議成功率最高的通路。而迴歸結果顯示,保險經紀人較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直屬業務員更不易在招攬爭議下成立評議,但若以理賠爭議而言,保險經紀人會較其餘通路更易評議成立。評議成立表示評議申請人之主張被評議委員判定為有理由或部分有理由者,本文並以評議成立表示保戶提出之爭議案件確實是有根據與理由的。本文的結果證明因通路間法律關係不同,確實會對保險消費爭議之結果有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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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程序實務上重要問題之研究-以個案受理、調查及決定程序為中心 / Critical Issues on Financial Ombudsman Institution: Focus on Complaint Elig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 Procedures

林岫璁, Lin, Hsiu Ts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12年在金融風暴與連動債事件之影響下,我國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專法引入金融消費評議制度,並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為我國金融消費保護開啟濃墨重彩的全新篇章。在我國眾多現存的替代紛爭解決機制中,金融消費評議機制可謂是別具特色,特殊的組織、新穎的程序進行方式,有別於法院,亦有別於其他ADR組織。金融消費評議程序大致上仿自英國金融公評人制度,混合部分我國相關法令規則設計而成,而在這五年的運行當中,評議程序是否發生問題、是否完全合於我國法制、國情?此即本文所欲研究之方向。 對於現行評議制度之檢討,本文以評議實務上之重要問題出發,提出四大問題方向,分別是以評議「前端程序、受理程序、調查程序、糾紛解決效力」為核心。本文並以我國法釋義、立法歷程研究、案例研究、學者論述研究、比較法例研究,包括英國、新加坡、澳洲等國金融ADR制度為主要研究方法,對以上議題分析並提出個人的觀察與淺見。 研究結論上,本文得出幾點具體建議與觀察成果:1、應立法授權主管機關建立金融服務業標準化之內部申訴制度,以強化申訴制度之效率與明確性;2、對於小額評議案件改採強制調處制度,以加強前端程序糾紛解決能量;3、評議制度應明文採取強制管轄模式,揚棄現行曖昧不明之立法模式;4、修整現行評議案件不受理條文,刪除當事人不適格情形,將同時將並行評議與訴訟或其他ADR程序納入不受理事由,並新增彈性不受理條款供金評中心裁量運用;5、強化金評中心事證調查權限,將調查範圍擴大至申請人造,並使違反法律效果明確化;6、解釋上,成立後核定前評議決定應具有和解契約效力。此外,於申請人縮減請求額度成立評議決定情形,應允許其對於縮減後真實損害餘額繼續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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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從業人員對新聞評議會態度之研究

王克敬, Wang, Ke-J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為緒論闡明本論文的研究目的與範圍。我國新聞自律組織於民國五十二年正式 成立, 但十餘年來, 新聞自律績效不彰, 本文的目的, 即在探討新聞評議會不能發揮 應有功效的原因。 第二章為有闡理論及文獻探討, 內容為簡介社會責任論的發展, 我國新聞自律組織成 立的背景、經過、及沿革, 並提出新聞專業化的理論。 第三章為研究方法, 本論文採用調查法, 化臺北市的九家報社為研究對象, 抽出一百 八十位記者、編輯為樣本, 進行問卷訪問, 問卷分析採用的統計方法有百分比、變異 量分析、及皮氏積差相關。 第四章為結果分析與解釋, 就問卷統計所得資料, 提出解釋。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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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單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法制研究 / A legal study of a consistent scheme of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楊麗萍, Yang, Li 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8年9月發生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破產事件,我國一般散戶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或受託買賣方式購買由該公司所保證、其荷蘭子公司所發行之連動債券,其金額約新臺幣433.83億元,投資人人數高達5萬餘人,損失相當慘重。投資固然有其風險,但若金融消費者損失係金融服務業銷售過程違失所致,則金融服務業應依法對金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一旦發生糾紛,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所耗費之成本不符經濟效益。而現行各種訴訟外可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機制,或不具金融專業,或欠缺法律依據,且缺乏單一專責機構處理,無法滿足金融消費者需求。鑒於我國現行針對特定型態之爭議事件,已有制定專法設置訴訟外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體例。因此,有必要提供訴訟外之金融消費紛爭處理機制,並予法制化,以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本文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簡稱FOS)、新加坡金融業爭議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簡稱FIDReC)之運作規範及國內相關體例,提出我國未來制定專法建立訴訟外金融消費爭議處機制之法制建議。本文研究結論建議如下: 一、本機制宜定位為與其他法定紛爭解決機制並存之任意性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不剝奪當事人使用其他法定爭議處理途徑之權利。 二、設立財團法人組織型態之爭議處理機構,統合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所生各種領域及型態之金融消費爭議。 三、本機制適用對象宜限於弱勢之金融消費者,排除具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人。 四、爭議處理程序為金融消費者先向爭議所涉之金融服務業申訴,金融消費者不接受金融服務業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期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一定期限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爭議處理機構並得於受理後先試行調處。 五、保障當事人使用本機制之程序選擇權及接受處理結果之處分權。調處依雙方當事人協商合意而成立,評議則由評議委員會審酌一切情狀依公平合理原則作成評議決定後,經雙方當事人表明接受而成立。但為適度合理平衡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之實質不對等,金融服務業於事前同意使用本爭議處理機制者,對於給付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 六、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處理結果者仍保有司法救濟權。當事人接受爭議理結果者則賦予爭議處理結果一定之法律上效力,並保留司法對爭議處理結果之最終審查權,包括經法院核可後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及調處或評議決定有瑕疵時得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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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相關法律問題 −以歐盟境內相關制度為參考 / A study on legal issues relating to finan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 reference to the systems in the EU

鄭珮玟, Jheng, Pei W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隨著經濟發展,金融商品之設計日新月異,逐漸打破以往銀行、保險、証劵等行業之區分,金融業者對於其服務逐漸朝向一元化發展。而為因應金融產業之變革,金融監理似乎亦有朝向一元化之趨勢,因此相關監理層面之整合即為客不容緩之要事。 惟我國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施行前,對於金融消費爭議之各種處理機制尚未統之,因此有管道多元而使消費者無所適從,社會資源浪費、處理程序過長以及品質無法監管等種種問題。而此一問題,於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引發國內多數投資人之損失,並於尋求救濟時產生許多爭議,使前開缺失一一浮上檯面。 本文介紹歐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DR)之發展,包含調解人與公評人之相關準則與原則。以及歐盟專門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平台(FIN-NET)之運作方式,並統整FIN-NET各個會員間之制度,觀察其制度內容及差異,進行歸納統整。再以歐盟主要國家,德國、英國與法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為主,對於各國之其制度加以介紹,並進行制度面之比較分析。並藉此評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機構。 最後本文認為,我國之爭議處理機構制度上已相當完整,除將各個產業整合由單一爭議處理機構處理外,亦已改善過去部分機構欠缺法律基礎而無資料調閱權限,以及無法中斷時效等之缺失。如同歐盟之多數國家,消費者均無需付費值得肯定,惟若制度運作後濫訴及客訴黃牛之情況嚴重,可仿效歐盟各國向消費者收取部分費用,並給予金融機構每年前三個案件無需收費之優惠。另外,評議有關一定金額拘束力之設計方式,與英國之制度仍有不同,將可能導致評議機制欠缺實效。再者要求消費者親自陳述意見與親自參加調處,雖違反代表原則,然既係在避免有客訴黃牛之情況故尚可容許。且違反資料調閱權之效果倘能有實體法上之效果或許更能幫助紛爭之解決。而能增加當事人對爭議處理機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於違反金保法之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爭議處理機構對之有內部求償權。最後,仍欠缺就爭議處理品質面之監督機制,亦仍有改善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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ドイツにおける財政調整制度と財政規律-州政府レベルにおける両者の相互関係に関する分析-

田尾, 真一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経済学) / 甲第18758号 / 経博第509号 / 新制||経||272(附属図書館) / 31709 / 京都大学大学院経済学研究科経済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植田 和弘, 教授 諸富 徹, 教授 黒澤 隆文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Economic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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