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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勞動契約之司法控制 / 無洪瑩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發展自二十世紀以來,普遍地擴及一切的商品服務業,此種普及之情況在勞動生活實態中亦不例外。在勞動契約的締結過程中,雇主多以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單方面向勞工提出,就締約實力而言,勞工多半處於弱勢之一方,對於契約內容之形成難有影響力,通常僅能在接受與否間選擇,契約自由原則在此無法達到其保障契約內容的實質正當性功能,從而對於定型化勞動契約之內容有加以控制、審查之必要性。
然而定型化勞動契約之司法控制在我國現行實定法之狀態下,有其適用上之困境,我國制定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範,以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第11條至第17條)最為詳盡,然而該法所適用之對象受到立法定義之侷限,非消費性契約無消保法之適用,勞動契約因而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規定。我國民法債編於民國88年的修正中雖增訂民法第247條之1,作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原則性規定,然此一規範內容僅涉及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控制,其立法密度顯然小於消保法之規定。
為了釐清定型化勞動契約控制在我國法上之適用依據,本論文蒐羅大量法院判決,觀察法院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於勞動契約中之現狀,並譯介德國法制相關討論及規範,希冀對此問題有更進一步之認識,進而提出妥適之解決之道。
本論文首先從定型化契約之理論出發,分析定型化契約須受控制之理由及其控制之基本模式。其後詳述我國法制現狀,探討在法律適用困境下,如何進一步建構起定型化勞動契約之法律體系及適用依據。為能釐清定型化契約的司法控制體系,本論文以大量篇幅分析比較我國與德國法制,依序探討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納入契約及異常條款之判定、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內容控制等相關重要問題。再者,若契約不被納入成為契約內容,或者因顯失公平而被判定無效後,其法律效果為何,亦為本論文所要探討之議題。最後,以勞動契約常見之四種定型化契約條款為題,介紹我國法院之處理方式以及德國法制之討論,期能藉由比較法上之分析作為我國將來法律解釋及立法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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