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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制度的發展與改革 /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Tax System in China

汪秀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與中國大陸有密切的歷史淵源,在血緣、語言、文字、文化等方面差異較小,兩岸在經貿上成為相互連結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所以研究大陸地區租稅制度之發展,對台灣瞭解大陸財政、經濟政策或台商赴大陸投資都有重要意義。 雖然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4年,中國稅制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但是已經取得的成果與改革最終目標即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需要的稅制體系相比,還是初步、階段性的。從國際經濟形勢來看,經濟全球化的趨勢,特別是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跨國投資的急劇增長和國際經濟協調的不斷增強,特別是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意味著中國的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聯繫更加密切,中國稅制的建設和稅收政策的制訂應當更加注意國際接軌問題,在各國在完善稅制和稅收政策方面普遍採取了簡化稅制、擴大稅基、降低稅率、加強徵管等措施,很值得中國借鑒。 中國稅收制度未來的改革,本文建議值稅徵收範圍應“轉型”和“擴圍”,將交通運輸業和建築安裝業納入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應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對目前沒有納入徵收範圍的各類奢侈品和高檔消費品儘量納入課稅範圍; 可考慮將一些重要資源逐步納入資源稅徵稅範圍; 改變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方法,使其更有利於西部開發和東北部的經濟濟振興; 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實行課徵分類稅並實行就源扣繳,然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 改按房產稅市場價值計稅,並必要合理界定房地產稅收政策目標和職能; 改進地方稅制度徵管制度,應當將地方稅制度改革、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制度的改革、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的改革及預算管理制度的改革統籌考慮,有效地結合起來; 逐步開徵社會保障稅,將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以提供社會安定團結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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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下中央與省級的財政互動:委託-代理體制的轉變

林柏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政關係是中央與省級互動的核心,本論文以「委託—代理」模式觀察中央與省級的財政關係。首先,就相關文獻所存在的中央本位與省級本位進行分析,作者發現集權論與分權論的爭議,是個無解的討論;要尋找中央與省級長久的制度,制定政策者必須以合作思維代替對抗思維。 其次,本論文以代理理論大略說明,不同時期的中央與省級的財政互動情形。並呈現出了統收統支時期的完整代理,財政承包時期的失控代理,到分稅制後的代理關係縮小等不同內容。在這三種代理關係中,資訊不對稱與權威不對稱因素,相互消長又相互制約。 再其次,中央與省級的整體財政體質分析方面,分稅制造成了預算內、外完全相反的後果。預算內收支方面中央掌握過半的稅收,並以轉移支付的制度工具遂行集權,但稅收返還承諾則約束了中央;預算外收支方面則是省級財政的重要來源,由於省級財政受中央收回稅權的影響,而轉變為赤字型態,使得國家的總體財政赤字化。同時赤字的消除因而需要中央的稅收返還及發行公債,加上省級預算外資金的彌補。換言之,省級維持其支出格局以證明其存在,整體財政赤字與預算外資金於是居高不下。 另外,本論文以廣東省為個別的研究對象。發現分稅制不同於以往,是對資訊不對稱問題的根本變革,即設立國稅局以各自收各自稅,過去以來的委託—代理關係的範圍因而大為縮小,而有崩解的可能。 分稅制一如以往,雖然仍是中央的片面「再集權」決定,以藉此獲得過半的財政預算收入。但放權讓利以來,省級作為一個獨立行為主體的趨勢,已經不易撼動。中央必須認清這個事實,並使各自的稅權、事權與財權相適應,才會有一個穩定而長久的中央與省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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