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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播執照核換發談廣播電台之管理

溫俊瑜, Wen, Jiu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無線電頻率不當使用會導致相互干擾,故需要由政府介入管理。任何人或團體,未經政府或代表政府之機構核准並發給執照,不得設置無線電台,發送射頻信息,是世界各國共同遵守的管制無線電頻率基礎。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均深知執照核換發是廣播媒介管理的主要手段,將廣播電台應獎勵或禁止之事項,納入執照核換發的評斷標準,透過電臺執照申請、撤銷與換發等方式,藉以制約經營者之不當使用或未能實現公共利益行為,發揮無線電頻率之最高使用效益,達成頻道資源之管制目的。 鑑於有五個廣播電台經行政院新聞局駁回換照與撤銷籌設許可處分案件,均在行政救濟過程被判處原處分撤銷,致主管機關對於電台的管理無法發揮制約的效果,因而引發探討我國及歐美先進國家廣播電台執照核換發作業及其他相關管理措施的動機,俾了解我國在管理廣播電台上之問題。本研究並將該五個電台歸納成四種情形,探究我國現行廣電法令規範,在換照審議及撤銷廣播電台證照管理上,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之一般性原則之問題缺失。 本研究探討頻率稀有論、公共利益理論、市場經濟論、社會價值論、媒介接近使用論及財產權論等理論,並分別研析美國、英國及澳洲的廣播執照核換發作業及相關廣播電台管理措施,發現該三個國家都有獨立負責的委員會,並以法律位階清楚的將主管機關的組織職權、換發執照程序與標準、廢止執照或撤銷許可等加以規定;此外,各國都已採行拍賣方式核配新的商用廣播執照;在換照方面,各國亦多有民眾參與監督媒介經營與換照機制;在經營管理方面,各國均允許廣播執照讓售交易,並以上限管制作為避免所有權集中與壟斷的配套;在媒介接近使用方面,除了保障應有的答覆權及更正權外,並開放一般民眾得申請設置低功率的廣播電台;並特別鼓勵民選公職人員候選人透過廣電媒體宣揚政治理念,在不得歧視任何候選人規定下,使各候選人得以公平、平等的接近使用廣播媒介。 反觀我國的廣播業者使用稀有頻率卻未盡公共利益;主管機關開放廣播電台,引進市場自由競爭制度,卻不允許執照轉讓交易,更缺乏電台多重擁有權上限管制措施;對於為了落實媒介接近使用權而開放的低功率小範圍的廣播電台,主管機關卻認為不符合經濟規模,擬將其整合成中功率的商業性電台;而各國均逐漸將頻率執照准予分租或轉讓交易,我國卻仍停留在執照不得出租轉讓或借貸的思維模式。 本研究最後根據研究過程分析之資料,提出具體的改革行動方案及配套措施與結論建議,其中包括主管機關組織分工與權責整合的改造;執照的核發制度、執照的換發制度等程序與標準之法令修正;引進民眾參與核換照監督機制、允許商用執照拍賣、轉讓交易、輔以多重擁有權上限管制配套、落實民眾與政治人物公平接近使用廣播媒介權益、檢討廢止廣告時間限制、儘速開放數位廣播等有效的管理措施等,以供政府機關參考,並引發學界之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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