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國衛星電視執照管制之研究-政策順服觀點 / An Analysis of Satellite TV License Regulation of Taiwan-A Perspective of Policy Compliance盛郁涵, Sheng,Yu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5年我國首次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換照審議,由行政院新聞局所招集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工作,並於2005年七月三十一日作成換照審議結果,其中部分衛星頻道事業經審議後未獲換照許可,於期限(八月三日)屆至後不得再行播放節目,必須停止營運。換照結果引起未換換照之業者之反彈與抗議,並以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也引起各界言論之廣泛爭論,甚至許多國際媒體組織亦對新聞局提出批評與抗議。本文即在探討此次換照爭議中,究竟標的團體為何會產生不順服與反彈的情形?藉由分析我國首次的執照換發所引發的反彈聲浪,探討我國衛星電視執照管制制度之現況與不足之處,政府應如何改善才能提高利害關係人對政策的認同與順服程度。
在本次換照爭議中,主要影響標的業者政策順服之原因,除了管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零和賽局的特性與標的業者本身的自利因素之外,在制度面與執行過程上有許多瑕疵與不足是更為主要的原因。自訪談分析中,可發現實際上雖然支持市場決定論者與支持社會責任論者彼此觀點不相同,但也非完全處於毫無交集的極端,標的業者並非完全否定政府以執照的方式對媒體產業進行管制,事實上業者們亦承認媒體產業基於其影響力,必須負擔相當程度的社會責任,因此他們並不否定政府有權以執照的方式為媒體市場把關。
政府的管制作為若能提高媒體市場的健全度,並且對媒體產業的發展環境有所助益,業者也表達支持,甚至也會樂意配合政府推行之政策。
因此影響業者對執照管制政策的順服意願,其中真正的關鍵其實是在於執照管制的方式、標準、程序與組織,是否夠明確、合理,且具公平性,而能保障業者的基本權益。
本文經由對此次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事件的探討,對於未來政府在發展衛星廣播電視執照制度,甚至是在無線、有線廣播電視或漸趨發展的數位電視政策領域中,提供相關的建議方向。
|
2 |
我國無線廣播電視執照核發與換發之研究 / An Analysis of Broadcasting Licensing of Taiwan洪貞玲, Hung, Chen-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
3 |
從廣播執照核換發談廣播電台之管理溫俊瑜, Wen, Jiu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無線電頻率不當使用會導致相互干擾,故需要由政府介入管理。任何人或團體,未經政府或代表政府之機構核准並發給執照,不得設置無線電台,發送射頻信息,是世界各國共同遵守的管制無線電頻率基礎。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均深知執照核換發是廣播媒介管理的主要手段,將廣播電台應獎勵或禁止之事項,納入執照核換發的評斷標準,透過電臺執照申請、撤銷與換發等方式,藉以制約經營者之不當使用或未能實現公共利益行為,發揮無線電頻率之最高使用效益,達成頻道資源之管制目的。
鑑於有五個廣播電台經行政院新聞局駁回換照與撤銷籌設許可處分案件,均在行政救濟過程被判處原處分撤銷,致主管機關對於電台的管理無法發揮制約的效果,因而引發探討我國及歐美先進國家廣播電台執照核換發作業及其他相關管理措施的動機,俾了解我國在管理廣播電台上之問題。本研究並將該五個電台歸納成四種情形,探究我國現行廣電法令規範,在換照審議及撤銷廣播電台證照管理上,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之一般性原則之問題缺失。
本研究探討頻率稀有論、公共利益理論、市場經濟論、社會價值論、媒介接近使用論及財產權論等理論,並分別研析美國、英國及澳洲的廣播執照核換發作業及相關廣播電台管理措施,發現該三個國家都有獨立負責的委員會,並以法律位階清楚的將主管機關的組織職權、換發執照程序與標準、廢止執照或撤銷許可等加以規定;此外,各國都已採行拍賣方式核配新的商用廣播執照;在換照方面,各國亦多有民眾參與監督媒介經營與換照機制;在經營管理方面,各國均允許廣播執照讓售交易,並以上限管制作為避免所有權集中與壟斷的配套;在媒介接近使用方面,除了保障應有的答覆權及更正權外,並開放一般民眾得申請設置低功率的廣播電台;並特別鼓勵民選公職人員候選人透過廣電媒體宣揚政治理念,在不得歧視任何候選人規定下,使各候選人得以公平、平等的接近使用廣播媒介。
反觀我國的廣播業者使用稀有頻率卻未盡公共利益;主管機關開放廣播電台,引進市場自由競爭制度,卻不允許執照轉讓交易,更缺乏電台多重擁有權上限管制措施;對於為了落實媒介接近使用權而開放的低功率小範圍的廣播電台,主管機關卻認為不符合經濟規模,擬將其整合成中功率的商業性電台;而各國均逐漸將頻率執照准予分租或轉讓交易,我國卻仍停留在執照不得出租轉讓或借貸的思維模式。
本研究最後根據研究過程分析之資料,提出具體的改革行動方案及配套措施與結論建議,其中包括主管機關組織分工與權責整合的改造;執照的核發制度、執照的換發制度等程序與標準之法令修正;引進民眾參與核換照監督機制、允許商用執照拍賣、轉讓交易、輔以多重擁有權上限管制配套、落實民眾與政治人物公平接近使用廣播媒介權益、檢討廢止廣告時間限制、儘速開放數位廣播等有效的管理措施等,以供政府機關參考,並引發學界之共鳴。
|
Page generated in 0.03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