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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修廢之檢討 / Review of the anti-corruption statute吳應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貪污治罪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目前乃專為公務員貪、瀆犯罪所適用之特別刑法法典。而整部法典條文僅20條,但產生之爭議卻不少。如公務員之認定、法條之競合、特別法之適用等等。多年來一直有修廢的相關討論,然相關之問題,依舊存在。再者,以懲治貪污、整肅官箴為目的之立法,何以一般非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起訴比例為全部起訴被告之四成,原因為何?相關之問題確實值得深究。
由立法目的及背景觀察,本條例的前身,如「官吏犯贓治罪條例」、「懲治貪污條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等,皆為戰亂時期,物資與民生必需之供應缺乏,以致對於公務員之操守特別要求,而時值今日,背景時空皆異,有否特別立法加以處罰之必要,應有討論空間存在。再者,對於法條之適用問題與法條條文之內容問題,如犯罪主體之適用、與刑法圖利罪、背信罪之適用及構成要件不明確之用語,亦應一併釐清,至少在存廢之問題尚未解決之前,本條例應符合公平正義之期待。
法律存在之目的,有時並非僅符合法理而已,因社會大眾或國家需要而訂定,是許多法條當時立法之目的,而為何討論到存廢問題?可想而知,必定是該法條無法因應國家或社會之變遷以致。所以,回歸此一立論,在討論本條例之存廢問題時,必須加以審酌的就是社會或一般人民對於該法之需求程度如何?有否取代?是否得以更換存在之型態,保持原有之功能,又不致於侵害到刑法法典正常運作之方法,這應才是討論此一問題的主要目的,否則並無實益。
最後,隨著時代之變遷,以往專門針對侵害人身犯罪之刑罰,所影響的範圍逐漸被人忽略,取而代之的是影響更大的白領階級的犯罪,因為其所侵害法益之程度更為嚴重,世界各國亦有此一研討的趨勢,所以不論本條例之存廢與否,相信未來相關的議題應該是會逐漸被重視。顯而易見的,這無法只依賴訂立相關刑法重罰即可,而必須輔以其他行政作為與全民守法共識的建立,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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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回扣罪之規範定位與存廢爭議 / A Study on Subparagraph 3 of Article 4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Focused on Taking Kickback Crime呂奕賢, Lu, Yi-Hs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針對公務員經辦公共工程或採購物品案件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的行為加以規制,然而,由於本條文對於收取回扣行為的構成要件過於簡單,使得收取回扣行為的本質與構成要件應如何解釋,在實務上引起了許多爭執與矛盾的見解,因此本文於第二章中整理了目前實務上對於收取回扣罪較具爭執的六大問題,以作為後續探討的基礎。
然而,由於收取回扣罪的本質與構成要件的討論前提,乃繫於賄賂罪與圖利罪的本質是否皆屬於貪污罪之一,還是圖利罪的本質其實與賄賂罪有所不同,而應歸類於瀆職罪章中的濫權罪,蓋如圖利罪的本質與賄賂罪有所不同時,當收取回扣行為被認定較為相似於圖利罪時,此時在構成要件的解釋上,必然與以賄賂罪作為本質的解釋方式有所不同。因而,區辨賄賂罪與圖利罪的異同成了本文不可避免的重點聚焦之一。在本文的討論之下,確立了現行法下賄賂罪與圖利罪的本質實應不同,前者為貪污罪,後者為濫權罪。
在辨別賄賂罪與圖利罪的本質問題後,本文接續討論收取回扣罪的本質問題,由於賄賂罪的解釋方式與現行收取回扣罪的文義以及解釋論上存有許多爭議,輔以圖利罪中的回扣型圖利罪與收取回扣罪具有高度相似性,本文認為應以圖利罪作為收取回扣罪的本質較為合適,同時應以圖利罪作為基礎,針對收取回扣罪的構成要件加以進行解釋。同時,本文針對現行收取回扣罪的立法進行反省,蓋縱以圖利罪作為收取回扣罪之本質,仍存有許多無法解決的現行實務問題,因此本文針對收取回扣罪的存廢爭議提出本文見解,以期作為未來修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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