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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標售過程員工安置議題研究 / A Study on Settlement of Employment in Exit of Distres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桂竹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協助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簡稱問題金融機構)順利退出市場,預防金融機構連鎖危機,以穩定金融秩序,改善金融體質,我國政府於2001年7月9日公布通過制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並依該法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
透過重建基金之運作,主管機關可於一定時間對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障,並由重建基金彌補問題機構資產負債之缺口後,由健全金融機構承接其資產負債暨營業,使問題機構在金融服務不中斷下,得以順利退出市場,健全我國金融體系。至2011年底屆期止,經此機制共使56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成功與順利退出市場,將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之金融風暴消弭於無形。
處理過程中之員工安置議題,無庸置疑,勢必為可否順利完成問題金融機構退場的關鍵。本論文主要論述在重建基金架構下,所處理之問題金融機構標售過程中,有關員工權益保障課題,就員工安置規劃過程中所可能產生與相應之議題,就法律與實務之觀點分別予以討論分析,並就法規不足或待澄清之處,提出觀察與建議,期望對於相關法律體系之完整建構或未來企業併購實務能有所助益。
經過分析探究,本論文認為,在現行法律規範下,針對問題金融機構之標售,有關員工權益保障議題,企業併購法第16條及第17條或勞動基準法第20條經解釋或修法應有適用餘地;並考量問題金融機構標售處理之特殊性,可特別另立專法予以完整規範,以求兼顧社會公平正義與員工權益。而企業併購適用「買賣不破勞動契約」之原則亦應可為未來立法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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