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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資訊不實之刑事責任–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及第174條之交錯、實務操作及衍生問題為中心 /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misrepresentation- focusing on article 171 and 174 of security exchange act莊友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交易法屬財經法律之一環,財經法律為因應瞬息萬變之商業化社會,於規範架構與條文設計上皆較傳統之民、刑法更具彈性。而為維持證券市場之秩序,證券交易法亦對特定事項訂有違反時之刑事處罰規定。此時,財經法律特有之彈性勢必得面臨罪刑法定原則之檢驗。
我國關於公開說明書不實與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規定,在罪刑法定原則之檢視下,目前仍有許多缺失。
首先,在二者出現內容不實而論及刑事責任時,皆可能因尚涉及證券詐欺,而出現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與第174條之競合。而因二者之刑度不同,適用法條之標準為何即為現行法下之難題。此外,若單就公開說明書不實或財報不實之規範觀之,其本身亦皆存有許多疑義。
就公開說明書而言,除「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外,其餘公開說明書若有不實,似皆無相應之刑事責任。而其與財報不實規定之分界、適用證券詐欺之時機及與週邊規定之辨明等,皆有待進一步之釐清。
就財報不實而言,除規範之行為主體、行為客體及行為態樣皆有不明確之疑慮外,規範上的疊床架屋亦增加法條適用上之難度。
本文試圖在了解美國與英國之相關制度後,找出我國法制設計上之問題點,並觀察我國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在針對此些問題點時,是否有滿足證券交易法及刑法之期待。最後,嘗試提出保有彈性又不違背刑法原則之修法建議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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