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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金融之研究

黃三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世界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大多採取積極的輔導政策,這是因為中小企業的生產與就業在國民經濟上佔有相當重要的比重,而中小企業者是屬於社會的中產階層,中產階層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中產階層能穩定發展,民主政治才能獲得保障。輔導中小企業不僅在於促進經濟之平衡發展,同時也具有保障民主政治與社會安定的意義。 開發中國家由於謀求工業化之心過切,往往疏忽中小企業的重要性,而集中全力於現代化大型企業的建立,事實上,中小企業的發展對開發中國家更具意義,因為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僅吸收眾多的失業者,促進有限資本的充分利用與賺取可貴的外匯,同時更是人材的訓練所,磨練出經濟發展上最不可缺的經理人才及各級技術人員。 後進國家的中小企業,由於資本不足與勞動素質差、技術落後,造成生產力與工資的相對低落,形成經濟發展中的「雙重構造」問題。如何促進中小企業的現代化、合理化,以解消中小企業的「雙重構造」問題,實為開發中國家經濟上的一大課題。 要促進中小企業的現代化、合理化,必須對中小企業作適當的輔導,不過中小企業的輔導工作,必須配合國民經濟的發展,在經濟政策的指導下,擬定輔導原則。 資金融通困難為中小企業最大的難題,因此金融輔導亦成為中小企業最有力的輔導工具。 資金融通困難的原因,是因中小企業的規模小、信用力不足,不易在資本市場籌措長期資金,而金融機構也基於成本與風險的考慮,不輕易對中小企業融通資金,視其為「資金的邊際需要者」,在銀根較鬆時,中小企業尚能獲得資金的融通,一到金融緊縮時期,中小企業即首先成為緊縮的對象。 對中小企業融通資金成本較高與風險較大的主要原因為:(一)中小企業的信用力不足且不易提供適當的擔保品;(二)中小企業的規模小,對景氣變動的抵抗力薄弱;(三)中小企業的經營完全依賴企業者個人的能力,缺乏安定性;(四)中小企業缺乏完整的會計記錄,對於營業狀況的良窳不易判斷。中小企業融通資金困難的另一個原因,是中小企業者與金融通構缺乏連繫,甚多中小企業者,不明瞭金融機構的業務狀態,不知如何利用金融機構。 解決中小企業資金缺乏問題,首應建立良好的融資制度,次則應有完整的輔導機構以資配合,才能對中小企業的輔導工作收事半功倍之效。 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因素,除資金、信用外,尚有「管理、技術、市場情報、產品設計、原料供給、企業家的精神、社會及政治的環境」等因素,對中小企業的金融輔導,必須先診斷缺點,針對其需要,以金融輔導為中心,實施綜合輔導措施,一舉而消除障礙企業成長的各項因素,這樣才能發揮金融輔導的效果,否則必致事倍功半,難收宏效。 台灣中小企業最大的困難,在於自有資本不足,中長期資金來源缺乏,及因信用力與擔保品之不足,不易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 要解決台灣中小企業融資上的困難,宜從下列幾方面著手:(一)建立專責輔導機構,以負責中小企業輔導業務之規劃、協調、督導、推動等事項;(二)建立中小企業長期資金融通體制,以蘇解其長期資金措籌困難;(三)革新商業銀行經營方法,以促進其對中小企業之貸款;(四)革新合會儲蓄業之業務,以建立適合中小企業者需要之專業金融機構;(五)加強信用合作社業務,建立合作金融體系,以發達平民互助金融;(六)建立信用保證制度,以解決中小企業信用能力薄弱,擔保品不足之困難。 總之,對中小企業資金之融通,主要在建立有效融通制度,制度不確立,輔導工作必致事倍功半。我國對中小企業之輔導,宜早參酌他國經驗,根據實情,建立完整輔導體系,以實現民生主義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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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條款與買賣契約關係之研究

劉必成, LIU,BI-CHEG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用狀是國際貿易中最通用之支付價金與資金融通之便利工具,此種商業信用狀又以 跟單信用狀佔大多數,一般所稱之信用狀亦指此而言。當買賣契約當事人約定以信用 狀方式付款時,即在買賣契約中明訂「以跟單信用狀付款」或與此相同效力之字句, 以及應該如何開發信用狀,此等規定稱之為「信用狀條款」,信用狀交易由此而生。 信用狀交易的特性在於「確定性」與「迅速性」,銀行僅得依據受益人是否履行信用 狀上條件而決定兌付與否,此即植基於「嚴格一致」與信用狀之「無因性」兩法則上 。信用狀與買賣契約在法律上相互獨立,但是此並非意謂信用狀與其基礎原因關係或 其他牽連關係全然割捨,在信用狀上所載條款中承受原因關係之限度內,仍然受原因 關係之牽制,故買賣契約中之信用狀條款,對於買賣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 關係,亦將有重大影響。 本文研究範圍分為四大部分,首先為在買賣契約中之信用狀條款下,買受人與出賣人 之特殊法律關係,買賣雙方對於信用狀適當地開發及使用均負有義務。其次,國際買 賣契約之履行,首重買賣雙方之誠信關係,他方之履約能力對於己方之利益具有深切 關係,在此即須就信用狀之「撤銷」與「轉讓」性質予以確定。此外,信用狀功能之 發揮有賴於「嚴格一致」原則與信用狀之「無因性」,自不應任意破壞,但亦不容藉 機濫用,為了維護交易之順順暢與分平,適用上須詳加區別及附加限制情形,故最後 分為兩部份針對此方面之意義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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