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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開示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例 / Criminal discovery a syudy-base on Japannese law

高永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探討關於當事人間訴訟資料相互揭示之「證據開示」制度,其正如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範之「被告閱卷權」般,因刑事程序中,若被告不知檢察官欲以證明其有罪之訴訟資料內容,是無法無法提出正確的防禦或辯護策略,故為了建立當事人得公平地互為有效攻擊、防禦之場合,本應使被告享有充分的訴訟資訊取得權,以保障被告訴訟權能之適正行使,是「證據開示」、「被告閱卷權」二者雖存在於不同訴訟制度架構下而異其名稱,惟二者其實具備同樣的憲法價值與核心概念,換言之,二者可說均係導源於被告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藉由其權利主體地位之落實,衍生出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應享有聽審權與武器平等原則之權利,而其最終的目的,即在於使被告得受公平審判,實現其憲法上之訴訟權。是本文將從「證據開示在刑事訴訟構造中之定位」,探究「證據開示」之內涵、與其他訴訟制度間之關係,並探知「證據開示」之核心價值,建立該制度在憲法上之地位。 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雖乍見下似乎並無本文所探討當事人間「證據開示」制度存在之空間,惟觀察我國司法改革脈絡,認為職權進行主義在我國多年運作結果已偏離公平法院之理想,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三方面關係嚴重失衡,被告訴訟權益未能獲得有效保障,因此,為了重建公平刑事審判制度,而倡言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成為我國司法改革之一明顯趨勢,而本文亦採行相同的立場,建議未來修法方向應仿效日本刑事司法,廢除「卷證併送」,將現行的起訴制度改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以排除預斷、活化詰問制度與傳聞法則、正確釐清院檢權責並淡化職權調查,實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所歸諸之立法意旨,確保公平法院建立,始較符合我國追求公平審判之憲法價值。則慮及將來一旦正式修法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將造成被告及其辯護人無法依現行法,藉由向法院閱卷而充分閱覽檢察官起訴之卷證資料,故在將來改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之時,勢必須要思考在卷證不併送下,被告方面將如何取得檢察官所擁有之訴訟資料,而同時建構我國當事人間互為揭示證據資料之「證據開示」制度,以作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必要配套措施。 而日本在近代刑事訴訟法制之發展上,在二次大戰後,模仿美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改採行當事人主義,當時為使審判與偵查絕緣,切斷偵查與審判接續性,在刑事訴訟起訴程序中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制度,並至2005年11月1日施行新「證據開示」規定等背景,均可認日本相關之法制係供我國未來法律修正不可或缺之參考素材,故本文將詳細介紹日本新證據開示規定,說明日本所謂「階段性個別開示制度」,即三階段式之證據開示規定,期能藉由研究日本刑事「證據開示」法制,提供我國將來立法之他山之石,若我國刑事司法未來走向從職權主義制度過渡到當事人進行主義時,冀得藉由拙文對於此「證據開示」制度之理論基礎、日本實務演進與立法制度,以及價值核心理念之探討,俾供將來修法參考,而建立更接近於公平審判之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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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課題之研究

謝志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雖然我國於八十八年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卷證不併送制度已遭否決,但從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修改,已漸有卷證不併送制度之雛形。惟任何制度均不能十全十美,若一旦決定採行當事人主義體系下之起訴狀一本主義,勢必會牽動訴因制度、交互詰問制度、證據開示制度、傳聞法則與證據排除法則,因此本論文基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精神,檢討日本與我國相關之制度,並提出改進之道。茲簡述其摘要如下: 1、起訴狀一本主義 第一,闡述日本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沿革。日本於第二次大戰後,為了因應新憲法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人權保障有詳細之規定,亦改革其刑事訴訟法,起訴狀一本主義遂以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之型態問出,運作至今雖已逾五十年且亦已發展穩固,然於發展過程中對理論及實踐上均有相當之爭論,其理由似有一部分要歸咎就法典設立過程未能明確的關係,因此其修法過程及發展沿革,應可供吾國將來修法之參考。第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意義。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用語係直接引自日本刑事訴訟法學界之術語,如不就意義加以闡述,可能會讓人以為檢察官僅需用紙一張即可將犯罪行為人起訴,因本文就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意義加以論述,並探討其隱藏之含意。第三,起訴狀一本主義對刑事訴訟構造之影響。做為當事人主義下重要原則之起訴狀一本主義,如僅具有防止法官於審判前接觸證據產生預斷之功能時,則一進入審判審理程序,法官終究會與證據接觸,則其實質並無存在之價值,因此本文除探討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功能外,亦深究起訴狀一本主義對刑事訴訟構造之影響問題。 2、訴因制度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訴因制度之關係後,再探討訴因與公訴事實之關係等相關問題。從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中可知,起訴狀所記載者不僅為公訴事實,亦有訴因,且在同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不妨害公訴事實同一性限度內應准許訴因之追加,撤回或變更,因此本節從論及訴因與公訴事實之關係來探討審判之象究為訴因或係公訴事實。訴因制度是使被告明確本身受有審判之事以及範圍,且對被告為防禦之行使,不讓其有遺憾,所採用之新制度,使法院在該訴訟程序上不得認定與明示訴因相異之事實對告為有罪之判決,但於訴訟上往往法院審理結果所得心證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時之訴因不同,如為無罪之判決時,基於既判力之考量將會喪失發現真實之機會,因此本文欲研討為了避免前述情事之訴因變更制度所產生之問題,例如:訴因、公訴事實單一性與同一性之判斷基準、訴因追加、撤回及變更之程序。第二,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否應同時採行訴因制度。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基本目的係排除法官先入為主之預斷,而訴因制度重在嚴格限定審判的範圍使被告免受不可預知之審判,從其立法目的而言不盡相同,似無必須兼之,因此本文欲從各種角度研討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訴因關係,進而論及是否應兼採之。 3、交互詰問之制度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交互詰問之關係後,再研析日本現行交互詰問之制度。於當事人主義之下,發現真實之方法,係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蒐集證據,提出證人,藉由交互詰問制度,使法官形成心證。亦即,法官僅居於消極之地位,蒞庭聆聽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證人之證言,並不自行調查事實或自行訊問證人,僅於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對證人行交互詰問後,仍有不完全或不清楚之情形下,始得訊問證人。因此本文就詰問之順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訴訟關係人之補充詰問、文書或物之提示等問題加以探討。第二,我國詰問制度。分析我國九十二年修法前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之成效,並評論我國現行交互詰問制度及兩國交互詰問制度比較之研析。 4、證據開示制度 第一,證據開示制度。針對日本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為何會產生證據開示之問題及證據開示之必要性加以論述,亦自立法論之立場觀察,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證據開示之問題為如何之處理及其欠缺。再者,藉由整理分析之方式釐清日本學說對證據開示之基本思考方向,及以分析日本實務見解方式理出其運作方式及依據。第二,日本證據開示之特色及違反開示命令之效果。從學說及實務見解探討日本刑事程序制度,就證據開示而言,現行運作下,其特色為何。並討論於檢察官違反法院開示命令時,法院究應採取何種效果。第三,證據開示之展望。本文除評析日本現行證據開示運用制度之缺失究應以解釋論或以立法論之方式加以解決外,亦評析我國最高法院建議修正條文。 5、證據排除法則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證據排除法則之關係後,申論日本現行證據排除法則。本文乃就日本判例及學說所採的法理根據探討證據排除法則之根據及其要件、基準為何。另日本戰後刑事訴訟法雖採當事人主義,但基本理論思潮仍然受大陸法系之影響,因此日本法院修正證據排除法則,發展出「相對排除法則」,故本節對日本裁判例所採用之相對排除法則之發展及其派生問題加以分析。第二,我國現行證據排除法則。就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有關證據排除法則之沿革及現行規定探討我國證據排除法則究採絕對排除法則或相對排除法則,並論述證據排除法則之根據。第三,就兩國證據排除法則加以評析。 6、傳聞法則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傳聞法則之關係後,探究日本之傳聞法則。本文除敘明傳聞法則、傳聞證據之意義及非傳聞證據之種類外,亦闡釋排除傳聞證據之理論基礎究係基於危險說、違反日本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或基於直接審理主義之要求。另對日本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分析其要件及範圍。第二,我國傳聞法則。本文則就我國傳聞法則之沿革、意義及排除傳聞法則之理論基礎加以說明。第三,就兩國傳聞法則加以評析。 7、結論與建議 總結本文及研擬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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