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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課題之研究

謝志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雖然我國於八十八年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卷證不併送制度已遭否決,但從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修改,已漸有卷證不併送制度之雛形。惟任何制度均不能十全十美,若一旦決定採行當事人主義體系下之起訴狀一本主義,勢必會牽動訴因制度、交互詰問制度、證據開示制度、傳聞法則與證據排除法則,因此本論文基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精神,檢討日本與我國相關之制度,並提出改進之道。茲簡述其摘要如下: 1、起訴狀一本主義 第一,闡述日本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沿革。日本於第二次大戰後,為了因應新憲法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人權保障有詳細之規定,亦改革其刑事訴訟法,起訴狀一本主義遂以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之型態問出,運作至今雖已逾五十年且亦已發展穩固,然於發展過程中對理論及實踐上均有相當之爭論,其理由似有一部分要歸咎就法典設立過程未能明確的關係,因此其修法過程及發展沿革,應可供吾國將來修法之參考。第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意義。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用語係直接引自日本刑事訴訟法學界之術語,如不就意義加以闡述,可能會讓人以為檢察官僅需用紙一張即可將犯罪行為人起訴,因本文就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意義加以論述,並探討其隱藏之含意。第三,起訴狀一本主義對刑事訴訟構造之影響。做為當事人主義下重要原則之起訴狀一本主義,如僅具有防止法官於審判前接觸證據產生預斷之功能時,則一進入審判審理程序,法官終究會與證據接觸,則其實質並無存在之價值,因此本文除探討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功能外,亦深究起訴狀一本主義對刑事訴訟構造之影響問題。 2、訴因制度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訴因制度之關係後,再探討訴因與公訴事實之關係等相關問題。從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中可知,起訴狀所記載者不僅為公訴事實,亦有訴因,且在同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不妨害公訴事實同一性限度內應准許訴因之追加,撤回或變更,因此本節從論及訴因與公訴事實之關係來探討審判之象究為訴因或係公訴事實。訴因制度是使被告明確本身受有審判之事以及範圍,且對被告為防禦之行使,不讓其有遺憾,所採用之新制度,使法院在該訴訟程序上不得認定與明示訴因相異之事實對告為有罪之判決,但於訴訟上往往法院審理結果所得心證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時之訴因不同,如為無罪之判決時,基於既判力之考量將會喪失發現真實之機會,因此本文欲研討為了避免前述情事之訴因變更制度所產生之問題,例如:訴因、公訴事實單一性與同一性之判斷基準、訴因追加、撤回及變更之程序。第二,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否應同時採行訴因制度。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基本目的係排除法官先入為主之預斷,而訴因制度重在嚴格限定審判的範圍使被告免受不可預知之審判,從其立法目的而言不盡相同,似無必須兼之,因此本文欲從各種角度研討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訴因關係,進而論及是否應兼採之。 3、交互詰問之制度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交互詰問之關係後,再研析日本現行交互詰問之制度。於當事人主義之下,發現真實之方法,係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蒐集證據,提出證人,藉由交互詰問制度,使法官形成心證。亦即,法官僅居於消極之地位,蒞庭聆聽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證人之證言,並不自行調查事實或自行訊問證人,僅於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對證人行交互詰問後,仍有不完全或不清楚之情形下,始得訊問證人。因此本文就詰問之順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訴訟關係人之補充詰問、文書或物之提示等問題加以探討。第二,我國詰問制度。分析我國九十二年修法前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之成效,並評論我國現行交互詰問制度及兩國交互詰問制度比較之研析。 4、證據開示制度 第一,證據開示制度。針對日本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為何會產生證據開示之問題及證據開示之必要性加以論述,亦自立法論之立場觀察,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證據開示之問題為如何之處理及其欠缺。再者,藉由整理分析之方式釐清日本學說對證據開示之基本思考方向,及以分析日本實務見解方式理出其運作方式及依據。第二,日本證據開示之特色及違反開示命令之效果。從學說及實務見解探討日本刑事程序制度,就證據開示而言,現行運作下,其特色為何。並討論於檢察官違反法院開示命令時,法院究應採取何種效果。第三,證據開示之展望。本文除評析日本現行證據開示運用制度之缺失究應以解釋論或以立法論之方式加以解決外,亦評析我國最高法院建議修正條文。 5、證據排除法則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證據排除法則之關係後,申論日本現行證據排除法則。本文乃就日本判例及學說所採的法理根據探討證據排除法則之根據及其要件、基準為何。另日本戰後刑事訴訟法雖採當事人主義,但基本理論思潮仍然受大陸法系之影響,因此日本法院修正證據排除法則,發展出「相對排除法則」,故本節對日本裁判例所採用之相對排除法則之發展及其派生問題加以分析。第二,我國現行證據排除法則。就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有關證據排除法則之沿革及現行規定探討我國證據排除法則究採絕對排除法則或相對排除法則,並論述證據排除法則之根據。第三,就兩國證據排除法則加以評析。 6、傳聞法則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傳聞法則之關係後,探究日本之傳聞法則。本文除敘明傳聞法則、傳聞證據之意義及非傳聞證據之種類外,亦闡釋排除傳聞證據之理論基礎究係基於危險說、違反日本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或基於直接審理主義之要求。另對日本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分析其要件及範圍。第二,我國傳聞法則。本文則就我國傳聞法則之沿革、意義及排除傳聞法則之理論基礎加以說明。第三,就兩國傳聞法則加以評析。 7、結論與建議 總結本文及研擬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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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以臥底偵查為中心

謝亞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謂的臥底偵查,係指為抗制特別危險之重大犯罪或偵查困難度極高之犯罪,刑事偵查機關為達成追訴犯罪並實現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目的,在一定期間內安置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或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之人員蟄伏於犯罪組織或犯罪環境中,以隱匿真實身分之方式蒐集犯罪證據及提供犯罪情報之特殊偵查方法。 臥底偵查目的既在於臥底者以隱匿真實身分之方式,暗中蒐集犯罪證據以及提供犯罪資訊,然運用此種特殊偵查手段的結果卻有可能會侵害到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秘密通訊權、居住自由權、資訊自決權等基本權利或牴觸不自證己罪、人性尊嚴等憲法原則,故刑事偵查機關如運用臥底偵查而攫取龐大訴追利益的同時,亦逾越基本權利的保護界限,則該臥底偵查行為自宜定性為干預基本權之強制處分,此時,如臥底偵查仍未取得法律授權基礎,其取得之證據自有罹於無證據能力之虞。 鑑於法務部以及立法院均已提出不同版本之臥底偵查法草案,以期將實務上行之有年但卻備受適法性指摘之臥底偵查予以法制化,是以在方法上,本文將就臥底取證規範之現行規定與未來立法動向進行必要之比對,換言之,本文除將論述在現行法制不備的情況下,如何透過學說上法哲學、法解釋學之觀點或歷來實務判例(決)累積之見解,在臥底取證可能面臨之適法性困境及兼顧人權保障的議題上,提供一個兼具「發現真實」與「程序保障」的調和解決方式。此外,針對臥底偵查在取證規範上之立法趨勢,本文亦期能就相關草案中有待商榷或有所疏漏之處提出建言,以達到適時導正立法動向與彌補規範漏洞之研究目的。 本文架構之舖陳,首先,擬先行探討臥底偵查可能違反哪些「法律」規定之取證規範,換言之,亦即先行探討臥底偵查之「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之程序關聯問題,而這些「法律」規定之取證規範,有刑事程序法之規定,有刑事實體法之規定,另亦有兼具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性質之規定,本文在上開取證法律中,將先探討具有共通規範性質的取證規定,再依取證手段及取證客體之差異次第論述個別取證規定的違反與證據排除之關聯性。 其次,再上探臥底取證可能違反之「憲法」規定或憲法原則,換言之,亦即探討臥底偵查之「違憲」取證與證據排除之關聯問題,由於作為「應用憲法」之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極為直接而密切,故在判斷某一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時,現行法律有無規定並非唯一依據,蓋如憲法基於維護更高價值的考量,則縱使國家機關取證過程合法,其所取得之證據也未必有證據能力,是以論究臥底取證可能違反哪些「憲法」規定或憲法原則以及與證據排除之關聯爰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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