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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法制之研究-從比較法與人權保障觀點探討呂明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網路垃圾郵件的總量亦隨之快速成長,成為全球網路使用者的共同夢魘。目前大多數的國家均有以立法方式作為管制依據。然而,就憲法人權保障的觀點而言,相關立法是否能合於憲法原理原則的檢視?是否已逾越其界線?仍有待進一步商榷。
是以,本文分別從「比較法論」以及「人權保障論」二大部分出發。一方面藉著比較觀察各國立法,並作為我國立法參考借鏡;另一方面則從憲法的觀點,特別是基本權利的保障出發,分別從商業言論自由的觀點、秘密通訊自由的觀點與隱私權的觀點探討。就商業言論自由的觀點而言,將首先探究商業言論自由的意涵與憲法上的發展比較,再分別就美國法制與我國法制探討相關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法制是否對於發信者的商業言論自由形成過度的限制。就秘密通訊自由的觀點而言,除了將說明秘密通訊自由在通訊服務自由化的時代,在憲法上具有的時代意義之外,亦將討論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法制當中可能涉及干涉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制度與通訊服務提供業者攔截阻擋商業電子郵件的手法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影響,另並試就我國立法參考最多的日本法制進行比較與分析。就隱私權的觀點而言,除了說明隱私權在憲法上的意義外,將討論重心置於在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的行為對於收信者隱私權侵害的態樣,是否已能藉由現行的法制找到保障依據,另外則是討論我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法制對於隱私權的保障是否充分;最後則是嘗試就論者提出的商業電子郵件法制規範對於發信者的「網路匿名」侵害的見解,進行評論。
最後則提出結論,說明研究發現以及對我國規範之建議與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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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以臥底偵查為中心謝亞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謂的臥底偵查,係指為抗制特別危險之重大犯罪或偵查困難度極高之犯罪,刑事偵查機關為達成追訴犯罪並實現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目的,在一定期間內安置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或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之人員蟄伏於犯罪組織或犯罪環境中,以隱匿真實身分之方式蒐集犯罪證據及提供犯罪情報之特殊偵查方法。
臥底偵查目的既在於臥底者以隱匿真實身分之方式,暗中蒐集犯罪證據以及提供犯罪資訊,然運用此種特殊偵查手段的結果卻有可能會侵害到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秘密通訊權、居住自由權、資訊自決權等基本權利或牴觸不自證己罪、人性尊嚴等憲法原則,故刑事偵查機關如運用臥底偵查而攫取龐大訴追利益的同時,亦逾越基本權利的保護界限,則該臥底偵查行為自宜定性為干預基本權之強制處分,此時,如臥底偵查仍未取得法律授權基礎,其取得之證據自有罹於無證據能力之虞。
鑑於法務部以及立法院均已提出不同版本之臥底偵查法草案,以期將實務上行之有年但卻備受適法性指摘之臥底偵查予以法制化,是以在方法上,本文將就臥底取證規範之現行規定與未來立法動向進行必要之比對,換言之,本文除將論述在現行法制不備的情況下,如何透過學說上法哲學、法解釋學之觀點或歷來實務判例(決)累積之見解,在臥底取證可能面臨之適法性困境及兼顧人權保障的議題上,提供一個兼具「發現真實」與「程序保障」的調和解決方式。此外,針對臥底偵查在取證規範上之立法趨勢,本文亦期能就相關草案中有待商榷或有所疏漏之處提出建言,以達到適時導正立法動向與彌補規範漏洞之研究目的。
本文架構之舖陳,首先,擬先行探討臥底偵查可能違反哪些「法律」規定之取證規範,換言之,亦即先行探討臥底偵查之「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之程序關聯問題,而這些「法律」規定之取證規範,有刑事程序法之規定,有刑事實體法之規定,另亦有兼具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性質之規定,本文在上開取證法律中,將先探討具有共通規範性質的取證規定,再依取證手段及取證客體之差異次第論述個別取證規定的違反與證據排除之關聯性。
其次,再上探臥底取證可能違反之「憲法」規定或憲法原則,換言之,亦即探討臥底偵查之「違憲」取證與證據排除之關聯問題,由於作為「應用憲法」之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極為直接而密切,故在判斷某一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時,現行法律有無規定並非唯一依據,蓋如憲法基於維護更高價值的考量,則縱使國家機關取證過程合法,其所取得之證據也未必有證據能力,是以論究臥底取證可能違反哪些「憲法」規定或憲法原則以及與證據排除之關聯爰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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