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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開示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例 / Criminal discovery a syudy-base on Japannese law

高永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探討關於當事人間訴訟資料相互揭示之「證據開示」制度,其正如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範之「被告閱卷權」般,因刑事程序中,若被告不知檢察官欲以證明其有罪之訴訟資料內容,是無法無法提出正確的防禦或辯護策略,故為了建立當事人得公平地互為有效攻擊、防禦之場合,本應使被告享有充分的訴訟資訊取得權,以保障被告訴訟權能之適正行使,是「證據開示」、「被告閱卷權」二者雖存在於不同訴訟制度架構下而異其名稱,惟二者其實具備同樣的憲法價值與核心概念,換言之,二者可說均係導源於被告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藉由其權利主體地位之落實,衍生出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應享有聽審權與武器平等原則之權利,而其最終的目的,即在於使被告得受公平審判,實現其憲法上之訴訟權。是本文將從「證據開示在刑事訴訟構造中之定位」,探究「證據開示」之內涵、與其他訴訟制度間之關係,並探知「證據開示」之核心價值,建立該制度在憲法上之地位。 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雖乍見下似乎並無本文所探討當事人間「證據開示」制度存在之空間,惟觀察我國司法改革脈絡,認為職權進行主義在我國多年運作結果已偏離公平法院之理想,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三方面關係嚴重失衡,被告訴訟權益未能獲得有效保障,因此,為了重建公平刑事審判制度,而倡言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成為我國司法改革之一明顯趨勢,而本文亦採行相同的立場,建議未來修法方向應仿效日本刑事司法,廢除「卷證併送」,將現行的起訴制度改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以排除預斷、活化詰問制度與傳聞法則、正確釐清院檢權責並淡化職權調查,實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所歸諸之立法意旨,確保公平法院建立,始較符合我國追求公平審判之憲法價值。則慮及將來一旦正式修法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將造成被告及其辯護人無法依現行法,藉由向法院閱卷而充分閱覽檢察官起訴之卷證資料,故在將來改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之時,勢必須要思考在卷證不併送下,被告方面將如何取得檢察官所擁有之訴訟資料,而同時建構我國當事人間互為揭示證據資料之「證據開示」制度,以作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必要配套措施。 而日本在近代刑事訴訟法制之發展上,在二次大戰後,模仿美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改採行當事人主義,當時為使審判與偵查絕緣,切斷偵查與審判接續性,在刑事訴訟起訴程序中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制度,並至2005年11月1日施行新「證據開示」規定等背景,均可認日本相關之法制係供我國未來法律修正不可或缺之參考素材,故本文將詳細介紹日本新證據開示規定,說明日本所謂「階段性個別開示制度」,即三階段式之證據開示規定,期能藉由研究日本刑事「證據開示」法制,提供我國將來立法之他山之石,若我國刑事司法未來走向從職權主義制度過渡到當事人進行主義時,冀得藉由拙文對於此「證據開示」制度之理論基礎、日本實務演進與立法制度,以及價值核心理念之探討,俾供將來修法參考,而建立更接近於公平審判之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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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研究 / study on the Quantum of Damage Compensation

顏正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旨在解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論文架構。 第二章舉證責任分配體系與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旨在解明舉證責任分配之概念、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體系建構,並在本章當中,將說明「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此一舉證責任減輕機制於舉證責任分配體系中之體系定位。 第三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立法旨趣,旨在解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立法旨趣,本文將先就外國法之相關規定及其立法旨趣加以解明,次針對民國八十九年所制訂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立法旨趣從立法資料、學理上、實務上之看法加以解明其立法旨趣之所在。 第四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適用範圍,旨在解明此一制度的適用範圍,針對因果關係、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包括或(及)一律請求、與有過失等是否有此一制度之適用,將於本章加以解明。此外,針對學理上所提出之可能類推適用此一制度之事項,本章亦將一併予以討論說明。 第五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構成要件,本章將先就法條之構成要件與德國法上之差異處加以解明,次就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法文構成要件加以說明,末針對相關聯之制度亦一併於本章加以檢討分析。 第六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法律效果,本章將就學理上所提出之證明度降低說、衡平裁量說、折衷說等三說加以說明分析,並對於我國實務上之看法整理分析。 第七章回顧與展望,係本論文對於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此一制度所提出看法之整體性回顧,以俾讀者迅速地掌握本文對於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法理論、要件論、效果論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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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事鑑定制度之法理基礎-兼論囑託鑑定之妥當性 / Guiding principle of expert testimony in civil procedure of ROC - including appropriateness of expert testimony given by agency or organization

楊理安, Yang, Li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時代變遷與社會思潮的急劇變動,現今之民事訴訟充斥著各種現代型紛爭案件,在各種專家參與的形式中,鑑定制度可謂我國民事訴訟法制中存在最久、且利用最多之模式。職此,完善且令人信服之鑑定制度,在涉及高度專業性爭議之案件中,對於負責主張並提出事證之當事人,或負責確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審判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重要性。 本論文將介紹民事鑑定制度之發展過程、趨勢,並說明民事訴訟上鑑定制度之定位、鑑定人之選任程序及相關議題。藉由鑑定制度之程序、鑑定之效力、鑑定與類似制度之比較等問題討論,試圖勾勒出我國民事鑑定制度於現行法下之輪廓。針對建構我國民事鑑定制度之法理基礎,本文亦試圖從四個面向為描述,包括合法聽審權保障之要求、鑑定人之中立性要求、訴訟經濟之要求及真實發現之要求等,並試圖將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已被承認或應被承認之當事人程序權利,以及各種基於上開法理基礎之制度設計,予以論述,並深化上開法理要求之內涵。 次以,本文將介紹美國專家證人制度及其相關問題,並與我國鑑定制度為比較,期能尋獲值得借鏡之處。並為改善我國鑑定制度提供另一途徑與方向。此部分除試圖與前開所歸納出之法理基礎為呼應,更思考彼邦制度設計背後之理念,是否適合及如何運用於我國體系。 末者,本文亦試圖將前面章節之研究所得,用以檢視現行實務常見之囑託機關鑑定之若干問題。包括介紹囑託機關鑑定之意義及定位、其與一般自然人鑑定之區異,囑託機關鑑定之優缺點、存在必要性及囑託機關鑑定是否已牴觸鑑定制度之若干基礎法理,造成民事訴訟理想之部分退讓,而有檢討、調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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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中違法取證可利用性之研究 / A Study on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Obtained Illegally in Civil Procedure

劉承翰, Liu, Chen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違法取得之證據於民事訴訟上可否予以使用,涉及之層面甚為廣泛,最為相關者,即係對於發現真實之手段上,所容許最大界限之所在,此自涉及到民事訴訟制度上之價值判斷,因此欲釐清此一爭議問題,自有必要以民事訴訟之最上位法理,諸如發現真實之追求、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以及促進訴訟等相關之基本理念予以探討,本文整理並歸納目前文獻上所提出之諸多理論,以違法取證可利用性之角度切入予以觀察,是否有所衝突抑或係理念相同之處,以尋求此議題於民事訴訟整體架構之定位;此外若係採取禁止使用之立場,為避免實質正義之完全剝奪,即須進一步探討民事訴訟制度之發展,是否已提供足以正當化禁止使用此類證據之正當性基礎,本文並以實務上最為常見之通姦案例為焦點,具體操作評估此理論基礎之可行性。 再者,職司審判之法院為達認定事實之要求,自須依自由心證而為證據取捨並為證據評價,此自為自由心證之內涵,而欲承認違法取得之證據將有禁止使用之可能者,自須探討是否法官得基於自由心證,而享有證據之利用自由,為釐清此一爭議,本文以證據能力之要件、證據能力與證據價值之區分、嚴格證明之要求,並進一步釐清民事訴訟法以及實務運作上對於各種證據能力之規範,以尋求違法取得之證據於自由心證之定位。 對於違法取得之證據倘若欲禁止使用,實務上所面臨到操作上之問題,即係基於何種理論基礎、何種審查方式、於審判程序何種階段予以審查、證據禁止之範圍均須一併納入探討之範圍予以釐清,而民事訴訟上違法取證之議題,外國法已發展出一套運作模式,因此本論文於此同時整理並歸納外國法之文獻,諸如英美法之證據排除法則之運作,以及德國法之證據禁止法則之介紹,並與我國法之制度運作互為參照比較,是否可為我國體系建構上之參考借鏡。 同時再以實務上較為常見之違反程序法,以即違反實體法所取得之證據,予以類型化分類,並以學說見解之介紹與實務見解之觀察與分析,探討是否有較為穩定性之運作模式,以符合法安定性。 最後基於實務見解對於此類議題已有為數不少之判決,本論文即以表格化之方式,予以呈現實務上目前對於證據禁止使用之審查方式為何、證據禁止使用之比例多寡、對於各種類型係以何種原因作為判斷可利用性之考量,期望能較為清楚目前實務見解對此一議題之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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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 / The Preclusion Effect in 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

廖泉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於結構安排上,首章係為緒論,內容涵蓋有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架構;而於第二章將探討限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法理基礎及所涉基本權干預;第三章則對於事證提出及失權規定立法例之加以介紹;第四章則首就我國民事訴訟法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下之失權制度,為要件及效力之介紹,再以其為基礎下,探討特別訴訟促進義務、特殊訴訟促進義務之失權規定要件、效力介紹及異同比較,並對於具法律重要性之實務見解予以評析;第五章則除探討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失權規定與其他同法程序制度之價值調和問題,復將對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及第276條規定為合憲性控制之操作;第六章則為本論文綜整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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