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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有價證券處分行為之準據法

伍偉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律衝突係國際私法之主要研究對象,凡涉外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必與兩個以上之國家法律發生牽連,究應適用何國法律以為解決,此乃國際私法所欲研究之課題,因此,尋求妥適之準據法,應為國際私法學研究重心之一。而不同之法律關係,例如:結婚之方式、夫妻財產、監護、遺囑、侵權行為、契約等等,在尋求連結因素(Connecting Factors, Points of Contact)之際,均有其各自考量,或與主體(Subject)有關,或與客體(Object)有關,或與行為(Action)有關,或與當事人之意思有關。 就有價證券處分行為之準據法而言,因跨國金融業務之蓬勃發展、有價證券之無實體化發行、集中保管及帳簿劃撥交易之普及運用,或有價證券之實體權利證書由集中保管機構統一保管,交易時不必實際移轉有價證券權利證書之實體,甚至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並不發行實體證書,有價證券係直接在網際網路上,以虛擬之數字交易,直至有價證券賣出變現,並且投資人至金融機構或提款機提領現金之那一刻,該財產始轉變為有形之實體鈔票,此致傳統與「客體」及「行為」有關之「物之所在地」或「權利成立地」連結因素,面臨空前挑戰,從而在國際金融需求下,不得不有所調整,以尋求更為妥適之準據法。本論文即在說明有價證券處分行為之傳統準據法為何?其有何缺失?在現代有價證券之交易架構下,哪些有價證券不宜再適用傳統之準據法,而宜採取如何之新準據法? 本論文於第一章敘述所欲解決之問題、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後,即依下列順序鋪陳分析,以求獲致研究成果。 本論文之第二章,擬先敘述有價證券處分行為之傳統準據法,包括有價證券之概念、處分行為之意義、有價證券處分行為傳統之準據法為何,以及在實務上,傳統之準據法有何窒礙難行之處,並藉此釐清需重新探詢其準據法之有價證券有哪些,或符合何種特徵之有價證券,係有必要重新檢討並特別另行規定其準據法者,復接續於第三章中,說明當代跨國有價證券之交易架構,以及可能做為新準據法有哪些,以便後面各章之論述,能針對不再適合適用傳統準據法之有價證券,提出新準據法之立法論。 在理解具有何種特徵之有價證券,始有特別規定其處分行為準據法之必要後,本論文於第四章開始探究應如何獲致妥適之準據法?在探討何為妥適之準據法前,其先決問題,係究竟應以何種原則或態度,來找尋妥適之準據法?申言之,即究竟應採行剛性或彈性之選法規則?因此本論文擬於此章中,將特別說明時下流行之彈性或開放性選法規則,似無法全面適用於所有國際私法領域,其中特別注重預見可能性,以保障交易安全之案件,尤需適用剛性選法規則,而需單一而固定之準據法,基於同一原理,反致理論亦不適用於有價證券之處分行為。此際準據法之規定,並非實現實體法規之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而係金融政策之工具或手段,因此亦需附帶論述國際私法之工具論,並彰顯「選法規則實體法化」之論點有時而窮。 承接本論文第四章,在理解為達金融政策及交易安全之目的,致有價證券之處分行為,需單一而固定之準據法,並排除反致之適用後,本論文第五章開始尋找究竟採用何準據法較為適合?首先應觀察相關學說、先進國家立法例及國際公約,俾明瞭國際走勢趨向。 分析國際趨勢及相關學說後,本論文於第六章檢討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草案條文,並於第七章總結論點,並提出能與國際接軌,且符合我國法制之立法論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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