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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竊取」線上遊戲的虛擬財物探討刑法上的電腦犯罪罪章之適用

顏邦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大約在民國九十年間,發生了線上遊戲裡,玩家在遊戲中獲得的金錢以及裝備被竊取一空的案件,由於當時尚屬於新興型態的電腦犯罪,還造成警方是否要受理這種案件的爭論,由於『偷竊』所謂的稀有裝備或遊戲貨幣-也就是竊盜線上遊戲中稀有裝備或是遊戲貨幣,也就是所謂的「竊取」在現實社會裡僅是一種儲存在電腦中的「電磁紀錄」,是否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在當時曾引發爭議,有鑑於此類案件越來越多,而法務部的函釋是認為電磁紀錄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動產,因此竊盜或詐欺線上遊戲中之遊戲貨幣或是稀有道具亦能成立刑法上的竊盜或詐欺罪,不過這樣的說法是否是正確的?引發本文的研究動機。 第二章先討論虛擬財物是否是現實生活上所欲保護的財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線上遊戲中竊盜、詐欺遊戲中的道具、裝備」此種犯罪行為,在民國九十二年以前未增訂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時,實務與學說,是怎樣適用當時相關刑法規定?進一步蒐集實務的判決,從中整理實務的看法,再輔以學說的解釋加以分析評釋實務的判決,最後再提出本文的觀點。 第三章則是在新法適用下實務判決的觀點,並且觀察新舊法的適用下,實務與學說是如何適用刑法第二條之規定,到底是屬於事實變更?還是法律變更?並且介紹外國立法例提供參考。 由於電腦科技日新月異,電腦犯罪手法也不斷推陳出新,舊有的刑法條文以不能因應現代的電腦犯罪案件,為了因應新型態的電腦犯罪案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了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將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的規定,而且增訂了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來處罰實務目前發生的電腦犯罪行為。然而,令本文好奇的是,修法過後是否就可以解決線上遊戲裡遊戲貨幣或是稀有道具的竊盜行為?況且增訂刑法第三十六章的目的就是要針對當前越來越多的電腦犯罪案件有刑法上的規範,不過增訂之後是否就能如立法者所期望的能夠涵蓋並解決當前的電腦犯罪案件?因此第四章則是對於增訂刑法第三十六罪章各條之評析,不僅是要透過立法理由探求立法者的真意,還要輔以學說與外國立法例對於新修法的法條做徹底的剖析。 第五章結論則是針對是否必要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罪章提出否定的看法,而建議採取如同美國立法的方式,針對客體對象(政府或個人)、情節嚴重性(損害是多少金額以上)……等,透過特別立法的方式,將新興的網路與電腦犯罪以危險犯之特別立法加以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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