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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竊取」線上遊戲的虛擬財物探討刑法上的電腦犯罪罪章之適用顏邦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大約在民國九十年間,發生了線上遊戲裡,玩家在遊戲中獲得的金錢以及裝備被竊取一空的案件,由於當時尚屬於新興型態的電腦犯罪,還造成警方是否要受理這種案件的爭論,由於『偷竊』所謂的稀有裝備或遊戲貨幣-也就是竊盜線上遊戲中稀有裝備或是遊戲貨幣,也就是所謂的「竊取」在現實社會裡僅是一種儲存在電腦中的「電磁紀錄」,是否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在當時曾引發爭議,有鑑於此類案件越來越多,而法務部的函釋是認為電磁紀錄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動產,因此竊盜或詐欺線上遊戲中之遊戲貨幣或是稀有道具亦能成立刑法上的竊盜或詐欺罪,不過這樣的說法是否是正確的?引發本文的研究動機。
第二章先討論虛擬財物是否是現實生活上所欲保護的財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線上遊戲中竊盜、詐欺遊戲中的道具、裝備」此種犯罪行為,在民國九十二年以前未增訂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時,實務與學說,是怎樣適用當時相關刑法規定?進一步蒐集實務的判決,從中整理實務的看法,再輔以學說的解釋加以分析評釋實務的判決,最後再提出本文的觀點。
第三章則是在新法適用下實務判決的觀點,並且觀察新舊法的適用下,實務與學說是如何適用刑法第二條之規定,到底是屬於事實變更?還是法律變更?並且介紹外國立法例提供參考。
由於電腦科技日新月異,電腦犯罪手法也不斷推陳出新,舊有的刑法條文以不能因應現代的電腦犯罪案件,為了因應新型態的電腦犯罪案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了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將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的規定,而且增訂了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來處罰實務目前發生的電腦犯罪行為。然而,令本文好奇的是,修法過後是否就可以解決線上遊戲裡遊戲貨幣或是稀有道具的竊盜行為?況且增訂刑法第三十六章的目的就是要針對當前越來越多的電腦犯罪案件有刑法上的規範,不過增訂之後是否就能如立法者所期望的能夠涵蓋並解決當前的電腦犯罪案件?因此第四章則是對於增訂刑法第三十六罪章各條之評析,不僅是要透過立法理由探求立法者的真意,還要輔以學說與外國立法例對於新修法的法條做徹底的剖析。
第五章結論則是針對是否必要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罪章提出否定的看法,而建議採取如同美國立法的方式,針對客體對象(政府或個人)、情節嚴重性(損害是多少金額以上)……等,透過特別立法的方式,將新興的網路與電腦犯罪以危險犯之特別立法加以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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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之法律適用與立法政策-保護法益之遞嬗陳憲政, Chen ,Hsi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欲藉由竊取虛擬寶物行為之案例,來探討現行法有關電腦犯罪的規範,並期於釐清相關概念後,可以提供一個妥適的解決方案。因此首先於第二章擬對於電腦犯罪規範的發展進程為說明,透過美國、德國、日本等外國立法例的介紹,來瞭解不同時期對於電腦犯罪規範的立法思維與保護法益。進而藉此檢討我國相關的立法規定,特別是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解釋。
在釐清目前電腦犯罪規範的立法思維與保護法益之後,接著要討論的是「竊取」虛擬寶物行為的刑法規範。由於虛擬寶物與實體財產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因此在第三章的一開始,首先是對於虛擬寶物在哲學上與經濟學上的意義加以說明,並就其在法律上的意義為闡釋。於瞭解虛擬寶物在刑法規範上的定位之後,始進一步討論「竊取」虛擬寶物行為的罪責。其中特別是關於電磁記錄竊盜罪(舊法)與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的說明,藉由二者的比較,瞭解該等規範的意義與目的後,進而對於「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加以分析。
由於本文認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規範,乃在於保護資料處理程序的安全。故有關該章條文之適用,也必須是以此為前提。因此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在概念上並非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的規範對象,只能轉向與電磁紀錄有關的其他實體權規範來評價。而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在概念上屬於「利益」的取得,且就整體案例事實觀之,該行為亦與不正使用電腦行為相涉,因此以下便就電腦詐欺罪之刑法規範為討論標的,以期能獲一妥適的解決方案。
基於上述理由,本文第四章主要是對於電腦詐欺罪的相關規範為解釋說明。而關於案例事實中行為人所為之「無權」輸入帳號、密碼行為,是否屬於條文所稱的「不正方法」,必須透過電腦詐欺行為的分析,始能釐清。因此本章首先就電腦詐欺罪的規範目的為介紹。於釐清其與傳統詐欺罪的關係後,進而分析各該構成要件的解釋適用,特別是關於「不正方法」的解釋。由於我國有關電腦犯罪規範等規定,係參考日本立法例而來。又德國之立法較日本為先,其學說與實務案例的討論,亦較日本豐富。因此,在構成要件的解釋方面,本文擬先就該兩國之立法例與學說為介紹。藉由外國立法例與學說的說明,釐清各該(外國立法例)構成要件的適用關係。進而透過比較法的方式,探討我國關於電腦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解釋適用。最後,再將本案之案例情形納入解釋討論。
第五章則依據上述研究結論,針對本文緒論所提之案例為分析。而此章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其一是關於行為數的認定,本文擬先就關於一行為的諸種定義為介紹,接著,分析各說之優劣,試圖由其中得到一個比較妥適的定義,並藉此檢驗本案案例。其二為對於犯罪事實的評價,特別是關於前述實務判決的歧異,希望可以透過構成要件的解釋,找出最妥適的論罪方案。並就刑法第二條有關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做一說明。其三則是對於引起研究動機的案例,進行罪數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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