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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多重行為與商業土地使用關係之研究曾菁敏, Zeng, Jing 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商業區內商店聚集分佈,使消費者可基於本身的多重目的(multi-purpose)、活動近便性、商品多樣性等因素,以連續至多重地點(multi-stop)之不同類型商店從事有關消費或休閒等活動。而一商業區內之消費者其至不同類型商店間之活動關連程度為何?消費者活動型態與商店空間分佈是否具互動關係,及不同商業階層之消費者活動型態是否有差異?則為本研究目的所在。
本研究所謂消費者多重行為係指一商業區內之消費者,從一家商店再至另一家商店之活動型態而言。而此活動型態則包括消費者至不同類型商店之多重地點(multi-stop)與多重目的(multi-purpose)之關係。研究結果顯示:
1、就消費者活動特性而言:忠孝東路四段及公館之商業區,消費者活動型態以多重行為(multi-stop & multi-purpose)為主。相對地,兩商業區內之消費者僅至一家商店之單一行為(single-purpose & single-stop)的比例則顯偏低。
2、就商店空間分佈而言:忠孝東路四段之商業區,以百貨服飾日用品店、餐飲店(本研究所做之定義)等之聚集分佈為主。而公館之商業區,則以服飾日用品店、餐飲店(本研究所做之定義)等之聚集分佈為主。
3、就消費者活動特性與商店空間分佈之關係而言:
(1)忠孝東路四段之商業區:消費者從百貨服飾日用品店再至相同類型百貨服飾日用品店之活動關連程度最強。其次係從百貨服飾日用品店再至餐飲店及從餐飲店再至百貨服飾日用品店等活動型態。故消費者活動型態以百貨服飾日用品店與餐飲店等類為主,而此類型商店在空間分佈上亦相當聚集。
(2)公館之商業區:消費者從餐飲店再至服飾日用品店之活動關連程度最強。其次為從服飾日用品店再至餐飲店及服飾日用品店再至服飾日用品店等活動型態。故消費者活動型態以餐飲店與服飾日用品店等類型為主,而此類型商店在空間分佈上之聚集現象明顯。
故本研究獲一重要結論是,一商業區內之消費者活動關連程度較強的商店類型,該類型商店在空間分佈上亦呈現聚集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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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所得稅法對配偶納稅義務設計之探討林純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所得稅法對於夫妻所得計算、申報方式,原係採強制合併計算、申報,然強制合併計算、申報,導致夫妻因累進稅率而較單身時負擔較高的稅負,對於婚姻家庭帶來嚴重侵擾,而有懲罰婚姻之感,立法者爰修正新增夫妻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之方式,以期緩和「婚姻懲罰」之流弊,惟司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以釋字第696號解釋,揭示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宣告系爭規定限期失效,嗣所得稅法第15條於20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除原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二種計算方式外,另新增各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計算方式。
顯然地,我國就夫妻或家戶成員之所得,仍係以家庭為單位,縱使新增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仍難避免在家庭單位制下,關於合併申報程序之設計所產生之問題: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並由其中一人擔任形式納稅義務人,負申報繳納之義務,然而被選定為形式納稅義務人與所得人(配偶)間所負責任之性質為何?是否成立連帶租稅債務?對於形式納稅義務人涉短漏報配偶之所得,稅捐稽徵機關一律以形式納稅義務人為裁罰主體,有無違反行政罰責任原則?形式納稅義務人之責任樣態,應如何判斷?再者,如配偶業因逃漏稅捐遭處刑事罰,其同一行為亦將使綜合所得稅產生短漏報之結果,惟綜合所得稅之形式納稅義務人並非所得人(即配偶),則能否以配偶已遭處刑事罰,爰認定稅捐罰鍰得因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免予處罰?本文冀能藉由實務及學說見解之整理,梳理脈絡,找尋妥適之說理及作法,並對現行稅捐法規及實務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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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對租稅罰影響之研究劉宜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行政罰法自95年2月5日起開始施行,為因應行政罰法施行後,對現行租稅法規及實務運作可能產生之衝擊,實有對「行政罰」與「租稅罰」之理論與實務加以研究之必要。
鑑於我國行政罰法乃初行之始,故相關租稅體制及實務之運作得否密切配合,尚待驗證。有關行政罰法所制定之適用原則,如有責原則、便宜原則、處罰從新從輕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刑事罰優先原則等,及有關單一行為與數行為之處罰、共同違反義務行為之處罰、裁處之審酌及加減、處罰時效及没入物之限制規定等,與現行租稅罰之認定原則與實務作法大有扞格之處;另外新的規定,如陳述意見、聽證之採行及例外,為防止脫法及填補制裁漏洞,併同處罰私法人有代表權人之人及不當得利之追繳等制度,對於租稅罰之裁處,勢必帶來相當的衝擊。因此,稽徵機關在租稅罰則之適用上,有無配合調整之需要?實務運作有無窒礙難行之處?有無配合修正或增訂相關法規以應實際之需?另關租稅處罰對納稅人基本權之限制、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及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等諸多問題,皆為本研究出發之動機及研究之重要範圍。
因我國租稅體系之「稅制」及「稅政」相較於外國之法制,實皆未臻完備,尚有甚多值得探討研究之處,俾供作為學術研究及稽徵行政實務運作參考之用。故本論文歸納分析國內外相關學術論著,就理論與實務規範、行政經驗及相關司法判解等,就相關租稅罰與行政罰法之銜接及爭議問題,作研究之探討。並將研究所發現之問題,試圖探求解決之道,並作成具體修法之建議,以圖為新制整備,克服及減輕相關問題延伸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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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之法律適用與立法政策-保護法益之遞嬗陳憲政, Chen ,Hsi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欲藉由竊取虛擬寶物行為之案例,來探討現行法有關電腦犯罪的規範,並期於釐清相關概念後,可以提供一個妥適的解決方案。因此首先於第二章擬對於電腦犯罪規範的發展進程為說明,透過美國、德國、日本等外國立法例的介紹,來瞭解不同時期對於電腦犯罪規範的立法思維與保護法益。進而藉此檢討我國相關的立法規定,特別是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解釋。
在釐清目前電腦犯罪規範的立法思維與保護法益之後,接著要討論的是「竊取」虛擬寶物行為的刑法規範。由於虛擬寶物與實體財產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因此在第三章的一開始,首先是對於虛擬寶物在哲學上與經濟學上的意義加以說明,並就其在法律上的意義為闡釋。於瞭解虛擬寶物在刑法規範上的定位之後,始進一步討論「竊取」虛擬寶物行為的罪責。其中特別是關於電磁記錄竊盜罪(舊法)與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的說明,藉由二者的比較,瞭解該等規範的意義與目的後,進而對於「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加以分析。
由於本文認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規範,乃在於保護資料處理程序的安全。故有關該章條文之適用,也必須是以此為前提。因此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在概念上並非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的規範對象,只能轉向與電磁紀錄有關的其他實體權規範來評價。而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在概念上屬於「利益」的取得,且就整體案例事實觀之,該行為亦與不正使用電腦行為相涉,因此以下便就電腦詐欺罪之刑法規範為討論標的,以期能獲一妥適的解決方案。
基於上述理由,本文第四章主要是對於電腦詐欺罪的相關規範為解釋說明。而關於案例事實中行為人所為之「無權」輸入帳號、密碼行為,是否屬於條文所稱的「不正方法」,必須透過電腦詐欺行為的分析,始能釐清。因此本章首先就電腦詐欺罪的規範目的為介紹。於釐清其與傳統詐欺罪的關係後,進而分析各該構成要件的解釋適用,特別是關於「不正方法」的解釋。由於我國有關電腦犯罪規範等規定,係參考日本立法例而來。又德國之立法較日本為先,其學說與實務案例的討論,亦較日本豐富。因此,在構成要件的解釋方面,本文擬先就該兩國之立法例與學說為介紹。藉由外國立法例與學說的說明,釐清各該(外國立法例)構成要件的適用關係。進而透過比較法的方式,探討我國關於電腦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解釋適用。最後,再將本案之案例情形納入解釋討論。
第五章則依據上述研究結論,針對本文緒論所提之案例為分析。而此章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其一是關於行為數的認定,本文擬先就關於一行為的諸種定義為介紹,接著,分析各說之優劣,試圖由其中得到一個比較妥適的定義,並藉此檢驗本案案例。其二為對於犯罪事實的評價,特別是關於前述實務判決的歧異,希望可以透過構成要件的解釋,找出最妥適的論罪方案。並就刑法第二條有關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做一說明。其三則是對於引起研究動機的案例,進行罪數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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