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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程序中國家取得之偵訊自白陳昭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先說明,本文並不著重於法制史之研究。蓋刑事訴訟之動態發展,研究範圍仍應以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主軸,其中我國實務呈現新舊見解交錯影響之狀況,相關的偵審歷史痕跡將於相關章節鋪述,並涉及我國歷年相關學說發展。
關於我國實務見解研究,著重於我國最高法院歷年來所做成的判例,並輔以2003年修法前後最高法院關於偵訊自白的判決、刑事庭決議,其中並納入相關的初級審、上訴審法院判決、座談會以及檢察署研究決議,比較分析我國實務界對於偵訊自白概念與判定證據能力的處理模式。之後並檢討我國實務見解產生的問題。
本文亦將分析我國學說對於偵訊自白的處理,尤其是學說判定偵訊自白證據能力的議題,嚴重受到實務見解「自白法則」之影響,導致偵訊自白的證據能力難以為有系統的說明。相較於此,本文擬從我國歷年修法之相關法制進行研究,並以德國、美國的現行法、判決實務、學說討論進行比較分析。其中在相關議題上,採擇歐陸法系典範的德國學說、實務論述、並及於近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訂的法律繼受國美國及日本的學說與相關實務見解,部分並佐以筆者所知悉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論述時尤著重於相關概念的說明,特別是在外國學說或實務引介時,探討其所所涵蓋之範圍,避免文義上之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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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之法律適用與立法政策-保護法益之遞嬗陳憲政, Chen ,Hsi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欲藉由竊取虛擬寶物行為之案例,來探討現行法有關電腦犯罪的規範,並期於釐清相關概念後,可以提供一個妥適的解決方案。因此首先於第二章擬對於電腦犯罪規範的發展進程為說明,透過美國、德國、日本等外國立法例的介紹,來瞭解不同時期對於電腦犯罪規範的立法思維與保護法益。進而藉此檢討我國相關的立法規定,特別是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解釋。
在釐清目前電腦犯罪規範的立法思維與保護法益之後,接著要討論的是「竊取」虛擬寶物行為的刑法規範。由於虛擬寶物與實體財產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因此在第三章的一開始,首先是對於虛擬寶物在哲學上與經濟學上的意義加以說明,並就其在法律上的意義為闡釋。於瞭解虛擬寶物在刑法規範上的定位之後,始進一步討論「竊取」虛擬寶物行為的罪責。其中特別是關於電磁記錄竊盜罪(舊法)與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的說明,藉由二者的比較,瞭解該等規範的意義與目的後,進而對於「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加以分析。
由於本文認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規範,乃在於保護資料處理程序的安全。故有關該章條文之適用,也必須是以此為前提。因此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在概念上並非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的規範對象,只能轉向與電磁紀錄有關的其他實體權規範來評價。而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在概念上屬於「利益」的取得,且就整體案例事實觀之,該行為亦與不正使用電腦行為相涉,因此以下便就電腦詐欺罪之刑法規範為討論標的,以期能獲一妥適的解決方案。
基於上述理由,本文第四章主要是對於電腦詐欺罪的相關規範為解釋說明。而關於案例事實中行為人所為之「無權」輸入帳號、密碼行為,是否屬於條文所稱的「不正方法」,必須透過電腦詐欺行為的分析,始能釐清。因此本章首先就電腦詐欺罪的規範目的為介紹。於釐清其與傳統詐欺罪的關係後,進而分析各該構成要件的解釋適用,特別是關於「不正方法」的解釋。由於我國有關電腦犯罪規範等規定,係參考日本立法例而來。又德國之立法較日本為先,其學說與實務案例的討論,亦較日本豐富。因此,在構成要件的解釋方面,本文擬先就該兩國之立法例與學說為介紹。藉由外國立法例與學說的說明,釐清各該(外國立法例)構成要件的適用關係。進而透過比較法的方式,探討我國關於電腦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解釋適用。最後,再將本案之案例情形納入解釋討論。
第五章則依據上述研究結論,針對本文緒論所提之案例為分析。而此章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其一是關於行為數的認定,本文擬先就關於一行為的諸種定義為介紹,接著,分析各說之優劣,試圖由其中得到一個比較妥適的定義,並藉此檢驗本案案例。其二為對於犯罪事實的評價,特別是關於前述實務判決的歧異,希望可以透過構成要件的解釋,找出最妥適的論罪方案。並就刑法第二條有關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做一說明。其三則是對於引起研究動機的案例,進行罪數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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