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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失業保險給付資格法制之研究 / Unemployment insurance eligibility in America李映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業保險法制於消極面係為保障失業勞工所得中斷之風險,積極面為促使勞工儘速重回職場,然而,請領失業給付不可能毫無限制,否則將無法面對道德風險之挑戰,失業保險制度於財務運作上亦將發生困難,因此,失業保險法制給付資格為一核心議題。
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於一九三五年由社會安全法(SSA)與聯邦失業稅法(FUTA)共同建構,由聯邦建立基準,再由各州自行訂定州法實際運作,無論是美國聯邦或威斯康辛州之給付資格相關規定經過歷年修正現已十分完備,尤其自願離職之正當理由與合適性工作之要件皆有明文之標準作為認定依據。
於我國就業保險法給付資格相關規定,針對非自願性離職僅有就保法第十一條明文列舉之情狀,而無考量申請者個人因素之空間,是否過於嚴格,尚待討論。而合適性工作之認定亦僅考慮薪資及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能夠通過期待可能原則之檢驗則不無疑慮。又我國就業保險法至今已十餘年,惟卻鮮少針對給付資格相關規定進行檢討,本文欲藉由ILO相關研究與美國法制之引介提供我國就業保險法給付資格相關規定未來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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