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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課徵地方所得稅可行性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local income tax in Taiwan鄭閔介, Jenq, Miin-J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與方法
隨經濟的發展與進步,地方公共支出日益擴大,而地方稅收成長率又趕不上公共支出擴張的速度,地方財政日趨困難。在自有財源不足情況下,長年皆有賴上級政府補助。然隨國家各項重大建設實施,社會福利政策推動,中央政府財政亦感困難。為使地方各項政事能順利推展,地方政府應努力朝財政自主性方向解決問題。本文目的係基於地方政府自關財源的理念,對地方所得稅作一介紹,並對我國考量是否可引進該課稅制度作一初步評析,以為地方縣市開拓一可行之新財源,以部分紓解地方財務的困境。
本研究方法,首先以地方所得稅的理論基礎作一文獻上的整理及此稅課徵所應考慮的問題。繼而介紹美、日、韓等國課徵地方所得稅的制度,並比較世界各國課徵的現況,以為國內實施此稅之參考,並根據目前國內地方財政環境及稅務行政上的問題加以討論,分析我國實施地方所得稅之可行性。最後以試擬之地方所得稅制度,針對民國 83 及 84 年的稅基資料預估各縣市課徵得的稅收。
二.研究發現
(一)地方所得稅的理論依據
1.受益原則--
因地方政府提供公共資源及設施,使個人之勞力與資本能夠發展其專長、獲取所得。再者,對非居民者之受益課稅。對在本地工作,而非居住於本地之工作者,由於目前僅有財產稅之課徵,無須繳納稅賦,造成使用公共資源卻不負擔成本的情況。故地方所得稅對居民及非居民在本地所賺取的所得者課以所得稅,使受益與付費能夠相互配合。
2.分散稅源--
地方所得稅可分散稅源而降低其他地方稅的稅率,避免因過份依賴單一稅所形成的扭曲,並使地方稅制結構趨於效率及公平。另外,配合財產稅之下,提供地方政府穩定的收入來源。
(二)各國地方所得稅制度及其比較
各國地方所得稅制度設計規定不一,其特色可歸納如下:
1.地方個人所得稅--
地方政府課徵地方所得稅時,其稅基往往採用中央所得稅的課徵資料,如課稅所得、分類所得或應納稅負等,顯示為降低稽徵成本,往往以中央之課稅資料,加以稍微修改。設計制度時,有些國家(如日本、韓國)會加入具有受益觀念的定額部分,使受益之居民分擔行政經費。使地方所得稅包括定額部分及所得部分,可收定額收穩定高及所得稅收彈性大的長處。
2.地方公司所得稅--
各個國家的規定大多類似。除了根據應益關係對所屬行政區內的公司課徵定額部分的稅(如日本、韓國)外,一般規定,以其公司在當地所產生的營業所得,依照營業類別或所得高低,課以不同的稅率,亦或對所有公司採用一致的稅率。
(三)制度可行性分析
1.依據憲法第十章,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省、縣自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及第四十七條及尚待審議的地方稅法通則草案,已給予地方政府課徵地方所得稅適當的法源基礎。若中央制定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之依據,再經過省縣(市)議會議決即可實施。
2.地方所得稅徵收包括以個人及營利事業為對象。在稅基可行方向上,地方個人所得稅方面可採我國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扣繳所得或綜合所得淨額方式課徵:地方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可分配之稅基,以營利事業於各地之營業額做為分配稅基的基礎。
(四)稅收估計
根據地方所得稅試擬之制度,對 83、84 年度北、高及全省 21 縣市做稅收估計,綜合以下二點發現:
1.地方所得稅的徵收,縣市本身的所得稅基影響其可徵得的稅收甚大。
2.由稅收估計的結果顯示,地方所得稅課徵,各縣市每年可徵得稅收數額變動不大,可帶給地方政府穩定的課稅收入。
三、建議事項
建立一切實可行的「地方所得稅」制度,藉此充裕地方財源,增加地方財政的自主性,歸列以下幾點建議:
(一)已由行政院會通過的「地方稅法通則草案」,應盡速由立法院審議以為縣市課徵地方所得稅之法令依據。
(二)為防止各縣市若自主獨立課徵,稅率規定不一,使各地居民間稅負上的差距不同,造成人口搬遷或移動,可考慮全國採取一致性的租稅課徵辦法,由中央政府加以規範,便於全國政事的推行。
(三)地方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於稅務行政的考量,可取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額做為可分配稅基,以營利事業於各地分公司之營業額為稅基分攤的基礎,乘以一比例稅率,為各縣市地方政府的稅收。
(四)地方個人所得稅,地方縣市參照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以綜合所得淨額未稅基課徵比例或累進稅;另外,基於所得稅即時徵繳的基本精神,亦可於給付所得時所填具的扣繳憑單藉以課徵單一稅率,列為縣市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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