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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冶競利──明代的礦政、礦盜與地域社會 / Digging for profit: mining policy, mine pilfering, and local society in Ming China唐立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明代礦業是中國礦業發展興衰成敗的關鍵期,在物質文化、商品經濟帶動下,此時各界都對工業原料的獲取感到興趣,明代官方與民間也不例外,官方政策無論是封禁或鼓勵開採,著眼點都是在確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礦利之權;而民間開採風氣亦屢禁不絕,亦即官民均在坑冶中進行活動,形同「坑冶競利」的較勁現象。
明代礦政發展可分三期觀察:(1)明初洪武至宣德年間(1368-1435)是明代礦業穩定發展期。朱元璋立國主張謹慎發展銅鐵開採事業,嚴禁金銀等貴重金屬的開採,但繼任者明成祖朱棣則支持開採弛禁,積極推動開礦事業,因此明代放寬對鐵冶開採的限制,不過對於金銀等貴重金屬開採則出現爭論,時開時禁,反倒成為明代礦業政策中最為鮮明的特色。(2)明正統至萬曆年間(1436-1620)是礦法與礦課調整時期。自明英宗朱祈鎮即位後,政府嚴格加強礦政管理,發布禁約,犯者即調軍剿捕,直到萬曆朝中期,官方還陸續針對《大明律》所欠缺的礦法,修改金銀銅錫等礦法條例細則,以因應社會的變遷。為求開礦增課,官方對於民間的非法採冶活動作了讓步,並改變明初定額課徵的規定,實施官三民七或官四民六的抽分制。但因皇室財政相當倚重礦銀收入,部分地區被強制改採官民對半抽分制,或實施「包派」、「包砂」、「包課」等名目不一的礦稅制度,弊端層出不窮,反而得不償失。(3)明天啟至崇禎年間(1621-1644)是封礦與開採弛禁時期。受到萬曆朝礦稅使事件影響,後來朝野各界均不主張開礦,但晚明財政的危機、邊鎮軍餉匱乏,急需鑄造錢幣礦料等因素,促使朝廷逐漸放寬採礦禁令,進而同意各地擴大開採貴重礦物,並翻譯頒布《坤輿格致》等礦書。
帶給明代礦政最致命的傷害,莫過於「礦盜」的活躍。自明初起,有關當局欲傾全力去圍堵防範,可是官方以暴制暴的鎮壓方式,反倒促成葉宗留等礦徒公開稱王造反,成為明代最為眾人所知的礦盜事件。為了穩定礦區生產與秩序,中央曾特派戶部官員、內臣與錦衣衛特使,以及巡按監察御史等專人留駐礦區監督;地方則派有按察僉事、副使、布政使參議等巡視礦場官員;軍事層級上又派任都指揮僉事管理礦區治安,並在礦場附近留有衛所、民兵戍守。
採礦所得誘惑甚高,礦冶業的蓬勃,多少也衝擊到地方社會的常態秩序。明代中期以後,原在浙江、福建交界等地活動的礦徒,逐漸轉往南直隸、浙江、江西交界等地發展;也有一些江西、福建等地的流民,因人口壓力下的生存競爭,陸續進入福建、江西、廣東交界,在粵東山區內進行季節性的採冶工作,形成獨特的地域社會。由於礦徒事件與倡亂區域明顯擴大,官方遂將地方礦政事權漸歸督撫來統籌管理,嚴格執行禁令,並且還特設總督處理浙直江西軍務事,以統攝三省礦防軍兵,清查轄區所有的礦場地點,以阻絕礦徒的活動。
另一方面,礦防兵力主要是借重地方民兵,甚至還招撫礦徒入營效力,但這項招募礦兵、採行招撫的作法,也帶給地方社會負面的影響。在浙江義烏,地方十室九空,成為地方上的一大隱憂。在廣東惠州地區,招撫未能得宜,礦徒事件有增無減,顛覆日常的社會秩序,地方士民不滿官方政策,激發民間的地域認同,出現了類似《定氛外史》等關心地域的作品,進而強烈抵制官府地方行政區劃的變動。
明代的礦徒問題,始終未能妥善解決,地方社會自然不願配合政府的開礦政策。明代官民在坑冶間相互競利,卻兩敗俱傷,沒有一方是嬴家。礦務執行的爭議、開礦引發的恐慌、礦徒倡亂事件的不絕,最終都讓明代礦政畫下了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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