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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控訴審(第二審)之研究 / The Study of the Second Instance in Japanese Criminal Procedure陳立祺, Chen, Li-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日本刑事控訴審(第二審)之研究」為主題,嘗試將日本刑事第二審制度為廣泛之介紹,分別自控訴審之審級構造類型、制度沿革、控訴程式、控訴理由、法院審理及裁判等為探討,並試圖探尋日本實務運作經驗及遭遇之難題。
日本刑事第二審(控訴審)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自「覆審制」改為「事後審制」,其構造係採「嚴格事後審說」見解,即以第一審判決時為控訴審審理之基準時。法定控訴理由則包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判決內容錯誤、再審及判決後刑之廢止、變更或大赦等。控訴法院就案件之終結方式,雖有控訴不受理、公訴不受理、撤銷原判決等三類,惟實務運作此等程序時,仍有細微差異。而在運作50餘年後,控訴審卻漸有續審化現象:控訴法院逕為事實調查、9成5以上撤銷案件自為判決、以撤銷自判為原則性運作等,學者認為:日本傳統思想、實務運作習慣、現行條文規定、法院組織構造、訴訟經濟、學說影響以及控訴審濫為自判等等,均可能為續審化之成因。
鑑於日本經驗,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倘欲採行「事後審制」,除可參酌日本現行控訴審規定,調整草案內容外,有關審級構造中「事後審制」之原則與例外,第二審法院事實調查之權限以及自行判決之範疇等等,均為修法時應考量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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