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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法院囑託鑑定程序

陳文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隨著經濟與科技的發展,社會型態的轉變,犯罪手法與型態已日趨科技化與國際化,藉由查訪證人或被害人,以掌握犯罪證據之困難度日益提高,復以偵查中保持緘默的犯罪嫌疑人逐漸增加,基於此種偵查環境的改變,傳統上「以人查證」甚或「押人取證」之偵查方法應轉換為「以證追人」或「以證服人」的科學辦案方式,方能於廢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下,讓犯罪嫌疑人俯首認罪。 由於「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致以物證鑑驗連結犯罪嫌疑人、證明犯罪之刑事鑑定,於證據調查或定罪科刑上日顯重要,從案件發現之時起,蒐集並提供犯罪線索,至證明犯罪之各階段,已逐漸取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自白,扮演著訴訟程序之核心角色。此亦使鑑定人博得「科學審判官」之雅號。 本論文希望藉由日本刑事鑑定流程之介紹,引進該國刑事法院囑託鑑定程序,將彙整歸納後之鑑定流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是「法院囑託鑑定之程序」,其次是「鑑定人實施鑑定之程序」,最後是「評價鑑定證據之程序」。並將論文架構配置如下: 一、緒論(第一章) 二、鑑定與鑑定人(第二章) 三、囑託鑑定之法院程序(第三章) 四、鑑定人之鑑定活動(第四章) 五、鑑定報告之性質及其證據評價(第五章) 六、結論(第六章) 將所蒐集之日本文獻,依上述流程架構,依序彙整學者及實務見解,同時整理出法律爭點,並將我國現行法制適時補充對照於註釋中,最後歸納出本論文綜合性之結論。由於日本刑事訴訟法內容與囑託鑑定程序,與國內不盡相同,為便於閱讀本論文及理解日本制度,特別將該國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規則等相關規定譯成中文附錄於文末,俾使本文內容得與法律規範相互參照。基於相同之理念,自當事人聲請鑑定開始,經過法院選任鑑定人與鑑定人實施鑑定之程序,最後鑑定人提出報告並經法院評價鑑定證據為止之鑑定流程,特繪製成「刑事法院囑託鑑定流程圖」供對照。 訴訟法上之鑑定領域,可說法律與科學交匯與融合之處,由於鑑定人屬於證據方法之一,隨著對科學證據的信賴,凡事講求證據、依賴證據,強調讓「證據說話」,鑑定(人)之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惟從法院調查證據開始,至最後評價證據之過程涉及許多證據法基本原則,此部分鑑定人多涉獵未深,又因鑑定人常欠缺法學背景,對訴訟程序與法律規範及法庭運作方式較感陌生,致有時會出現無法符合法院期待之鑑定方式;而鑑定本身又是認定事實之重要方法,鑑定人常運用科學儀器與技術來分析檢驗物證,並以專業術語呈現,由於涉及較多科學知識之專業背景,致陳述內容與鑑定報告較不易為習文者之法律人士所理解與閱讀,甚或無法判讀鑑定報告,而影響如何評價鑑定證據。 刑事鑑定對國內之職業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及專業鑑定人四方,均有學習成長之空間,不僅鑑定(報告)書內容應朝容易理解、簡潔淺顯的方向努力,法律專家為評價證據、詰問鑑定人,亦應盡可能充實刑事鑑定相關之基礎科學知識,而二者或可透過鑑定人交互詰問之制度、專家參審之設計或參酌國外先進國家之法制與運作方式,縮短彼此於科技與法律間背景知識上之差距,在評價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將法律專業與鑑定科技作有效之結合。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鑑於日本刑事訴訟法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繼受德國法上之淵源,希望本論文所引介之日本刑事法院囑託鑑定程序,在選任鑑定人、命付鑑定與再鑑定、鑑定處分與鑑定留置、詰問鑑定人、或是評價鑑定結果與法官自由心證等議題上,能對國內法律學者專家或對日本鑑定制度有興趣者,提供在理論研究或實務運作上之參考。 關鍵辭:刑事鑑定 鑑定程序 鑑定人 鑑定 日本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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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控訴審(第二審)之研究 / The Study of the Second Instance in Japanese Criminal Procedure

陳立祺, Chen, Li-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日本刑事控訴審(第二審)之研究」為主題,嘗試將日本刑事第二審制度為廣泛之介紹,分別自控訴審之審級構造類型、制度沿革、控訴程式、控訴理由、法院審理及裁判等為探討,並試圖探尋日本實務運作經驗及遭遇之難題。 日本刑事第二審(控訴審)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自「覆審制」改為「事後審制」,其構造係採「嚴格事後審說」見解,即以第一審判決時為控訴審審理之基準時。法定控訴理由則包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判決內容錯誤、再審及判決後刑之廢止、變更或大赦等。控訴法院就案件之終結方式,雖有控訴不受理、公訴不受理、撤銷原判決等三類,惟實務運作此等程序時,仍有細微差異。而在運作50餘年後,控訴審卻漸有續審化現象:控訴法院逕為事實調查、9成5以上撤銷案件自為判決、以撤銷自判為原則性運作等,學者認為:日本傳統思想、實務運作習慣、現行條文規定、法院組織構造、訴訟經濟、學說影響以及控訴審濫為自判等等,均可能為續審化之成因。 鑑於日本經驗,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倘欲採行「事後審制」,除可參酌日本現行控訴審規定,調整草案內容外,有關審級構造中「事後審制」之原則與例外,第二審法院事實調查之權限以及自行判決之範疇等等,均為修法時應考量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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