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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法思想之研究---與Aquinas自然法之比較黃文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墨家法思想與傳統中國法學所引為依據的儒家仁學是完全不同的:儒家之仁乃是以自身道德的直覺判斷作為衡量世間萬物的最高準則,並藉此與生俱來的直覺與其他萬物有了所謂''感通"之效應來評斷世上價值。但楊日然教授已在三十年前就提出這種以自身道德直覺為準的儒家哲學,將有導致個人將以其內心的道德判斷取代客觀的禮儀及法律規範的危險。
依據撰著者的觀點,論文最重要在於第二章,即承襲先聖前賢思想的寶貴結晶,把墨家的兼愛思想分成兩個層次而定義為:
兼愛的消極定義:透過自我否定來達到消除敵對意識的精神作用。
兼愛的積極定義:所愛之人的實然性欲求(即被愛之人的期待與物質利益),即是自我的應然性義務之內涵。
換言之,在墨家法思想中,應然與實然是交互影響的,即他人實然欲望即為自己的應然義務,我的實然欲念即為他人的應然責任。
此論文第二章之目的即在於以現代法學觀念對墨家法思想重新作整理,彰顯中國傳統法思想較忽視的一面,作為往後與傳統法思想對照的一塊墊腳磚,從而在價值規範的論證上可獲儒家思想以外的參考資料,故為墨家法思想所做的整理與歸納是希望可達到本文第一目標。
本論文之第二目標即在於比較墨家與聖多瑪斯自然法並歸納出兩者相同之處,蓋在時間相隔長達一千七百年(墨子約是450 B.C.時代的人,而 聖多瑪斯則為1250 A.D.左右的人),空間距離超過數萬公里之遙,兩者不可能有任何的影響,若能在此絕對隔絕的環境下產生相同之思想,那這些思想的結晶或許真有其普世性的價值存在,此為本文第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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