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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下圖書館經營與著作權法

林培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圖書館除典藏當代文化外,亦負有發展教育、傳播文化、提供資 訊等功能(公共圖書館宣言)。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文明不斷向前推 展,尤以電腦科技的日益精進,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快速成長,圖書館 無論是在資料蒐集、整理、資訊的提供等功能上,都面臨數位化的需 求。 關於數位化圖書館所涉及之著作權法問題,可分為二大部分探討: 一、紙本館藏數位化重製,及數位化後透過網路提供圖書館服務之著 作權法問題。 二、圖書館直接從市面上購置數位著作,其取得與利用之問題。 壹、圖書館數位化涉及之著作權法問題 一、重製概念是否包含「數位化重製」 貳、圖書館網路服務涉及公開傳輸權 一、新法對於線上文獻傳遞服務之影響 二、圖書館內部網路使用與公開傳輸權 三、線上列印之合理使用審查 參、可否經由網路出借數位館藏 肆、圖書館取得數位著作授權之困境 一、數位著作取得、利用之限制 二、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欠缺 四、解決機制 (一)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 (二)利用著作的送存制度 (三)電子資料庫市場的擴大 伍、修法方向 一、明文賦予圖書館數位化重製權 為了順應數位時代下圖書館數位化之時代潮流,並得以有效地保 存館藏著作,著作權法應於第四十八條明文賦予圖書館得將館藏著作 數位化之權限,為合理使用之部分。至於數位化之館藏,無須區分已 公開或未公開發行之著作,蓋即使未公開之著作,亦有以數位化重製 保存以及提供利用之必要。不過,對於數位化重製仍須有一定之限 制,亦即,若在市面上已有相關之數位化著作存在,則不得再就館藏 數位化,而應付費取得使用之權限。 二、限制圖書館數位化服務之範圍 基於數位著作保護技術措施尚未成熟,若直接賦予圖書館就數位 重製後之著作,可透過網路或類似管道提供公眾利用,將造成著作權 人之嚴重損害。因此,數位化後之館藏,在館內使用時,僅限於數位 化資料之檢索用途、全文內容閱覽,若讀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要求圖 書館重製著作,則僅能提供紙本的版本,不得將全文內容之數位化檔 案交與讀者利用;又就實體館外之使用者,圖書館僅得提供線上目錄 檢索,但不得提供線上資料全文內容閱覽及線上列印。若有此需求, 仍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三、增訂法定授權制度給予著作權人補償 在賦予圖書館數位化重製權利的同時,應採取前述的法定授權制 度或其他類似著作權補償制度,對於著作權人經濟之不利益加以適當 補償,以衡平雙方利益。圖書館依法進行數位重製,須向著作權人給 付主管機關所制訂公布之使用報酬。 四、學術論文資料庫之建置 本文認為,為了促進學術交流與進步,或可賦予圖書館建立論文 數位化全文之資料庫,以提供檢索、網路傳輸及線上列印。為避免影 響層面太廣,其範圍應限於依照「學位授予法」取得學位之本國博碩 士論文。不過此種利用將對論文之著作權人造成影響,應增訂法定授 權制度,給予著作權人一定之補償,才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 定利益。 五、圖書館共同營運準則之制訂 本文建議,為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仿照美 國之CONTU(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gical Uses Cppyrighted Works),制訂供圖書館營運遵守的準則,以使圖書館在 進行重製或其他圖書館服務時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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