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告土地現值係作為人民土地移轉時申報實際買賣價格之參考,且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之數額即攸關人民財產權益之負擔與損失之填補,涉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因此,其查定除應公平、具合理性外,更應符合相關之法律規範。
惟本研究發現,在現行體制、架構下產生之公告土地現值,存在不少適法性之問題。從公告土地現值形成之依據而言,現行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之作業僅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作為操作準據,缺乏法律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除此之外,形成公告土地現值必須辦理之程序—劃設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舉辦公開說明會、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編製土地現值表公告等等,更有著地價區段之劃設未符合明確性原則、估計估計區段地價應有之規範未以自治條例訂之、未以法律直接規範或明確授權命令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區段地價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地價評議委員會無法落實法律制度設計所賦予之功能、現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意地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打折後,評定作為公告土地現值,已違反立法原意、不得逕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公告土地現值定為區段價制等問題。
再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依現行規定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每年編製土地現值表時,預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計算其補償地價,以作為公告土地現值。惟現行預先以較高之補償地價作為其公告土地現值之作法,將有高估其公告地價之情事,也就造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其土地利用權能受限制之情況下,反須多繳納地價稅,顯有不公。
另外,由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形成涉及高度之專業判斷,且因規範密度不足,造成行政法院對於公告土地現值形成之司法審查密度,係採消極審查方式,僅能以公告土地現值之決定,是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來作為其審查標準。惟現行地價評議委員會無法達到制度設計所賦予之功能,因此,此刻最重要之課題,即應強化法律對於公告土地現值形成程序面之規範密度,藉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由於我國已邁入民主法治國家,政府的行政行為除以國民權利、自由之保障為職志外,並以實現公益、公共性為目的,其實現之價值內涵更應避免行政單方地操縱及對人民有不平等之處遇,政府之行政行為即需有法治國原理之注意。本研究爰於終章試著建構我國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應有之法規範。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12570181 |
Creators | 黃冠豪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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