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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估及承作資產管理公司標購不良債權授信案

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內是一個新興行業,濫觴於金融合併法的通過,其立法目的是希望藉由法律上之優惠及國外專業知識,協助解決我國金融機構日益嚴重的逾放問題。資產管理公司標購不良債權有資金需求,符合銀行為因應微利時代尋求新種授信業務的時代背景。這類融資項目當時國內並無類似案件可供參考,因此以遵循銀行內規及金檢單位授信規範為前提,「創新」出一套適合這類案件的徵審條件,正確評估及承作此新種業務為本論文之研究目的。
本文以三家資產管理公司標購不良債權為例,以「專案融資」的相關授信流程為起點,根據三個個案的問題進行行動研究,以行動研究的結果逐步修正,經過持續螺旋探索和改進得到一個最佳的結果,可供未來承作類似案件之參考。
本研究經過半年行動研究為此類融資案設計出好的流程,包括前期作業、徵審方式、授信條件,及資產管理公司標購不良債權相關的風險評估。在授信條件方面,本研究歸納出一些通用的條件,如各項手續廢條款、承作利率、反面承諾、股權設質、確認函的條款、自有資金比等。惟銀行除參考通用條款外,針對承作放款時仍需依不良債權性質逐案設計適合的條件,如: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越早處理完畢的價錢越高,因此需逐案針對前期現金流量設計適合的「加速還款」條件,方能有效掌握還款來源;銀行承作此類案件授信成數除比照同業貸放慣例外,應考慮得標成數,以利授信風險之評估;不良債權因產業別所採取的處分方式不同,以本研究三個個案為例,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可採取直接買低賣高賺取差價,或將企業重整賺取資本利得等方式,後者處分流程遠較前者為長,應以現金流量的回收型態設計還款條件。承作這類案件除了有妥善的授信學件設計外,應注意不動產景氣循環所產生之效應,當景氣不佳資產管理公司標購不良債權得標成數較低,隨著景氣漸佳得標成數亦將同步提高,惟銀行承做這類融資如未減少承作成數,甚至以提高承作成數爭取業務,對銀行承作風險較高。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1932205
Creators劉懿愔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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