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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傳聞法則之同意 / Hearsay Exceptions—Admissions

首先介紹傳聞法則的起源與傳聞同意的起源,並藉由從兩者起源之區別而得出我國法所謂的傳聞同意在法理上的來源與傳聞例外並不相同復以美國聯邦證據法為觀察對象,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示同意與第2項擬制同意分拆以觀,對應於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1(d)(2)條之自認制度,即當事人出於本身意志而同意不利於己之證據作為裁判依據;與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103(a)條的異議制度之對應,即「不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之法理。
  而在日本法的比較分析中,則從當事者進行主義著手,分析日本法中之當事者處分權,並以此角度分析被告的證據能力處分權,即日本法中學說對於傳聞同意本質之爭論,有對質詰問權放棄說、證據能力賦予行為說、二元說、修正後的證據能力賦予行為說以及新近有力說傳聞性解除說等之介紹,並參考日本權威性著作,來針對日本法第三二六條作詳細的討論,如其立法趣旨及機能、同意的本質,同意權者、同意的意思表示、同意的效力、相當性、同意的撤回、同意是否具有時效性、及同意的擬制等等做討論。並會附上相關學說與實務之爭論。並在小結處,比較日本法與我國法之差異,並尋找值得我國法參考借鏡之處。
  對於我國證據法則中的傳聞同意,則以整理學說和實務為主,如考察傳聞同意在實務上如何運作之問題,即對違法取得證據行使同意權、私請鑑定與傳聞同意、以及得否以未於判決理由內交代適當性要件而上訴第三審等等問題。最後則是法院訴訟照料義務與辯護權之介紹。
  最後則是傳聞同意的瑕疵與撤回之研究,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美國,即只允許當事人提出新的自認而不許當事人撤回自認;而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日本法則以是否於準備程序中提出為準,原則上若於準備程序中不爭執,即不得再行爭執,若否,則在證據調查前皆可撤回。又歐洲人權法院對此一問題亦有判決詳加討論,更具有參考價值。
  最後第七章則是結論,本章將對以上的論點作摘要式的整理,並整理比較法上對我國具有啟發性之處,並提出立法政策與修法上之建議,以便讀者在閱讀整篇內容之後,可以清楚整握本文之來龍去脈。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651053
Creators邱柏翔, Chiu, Po Hsiang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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