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後,針對事故之原因,特別是火災保險,往往欠缺再現性,無法完整還原事故原貌。只可透過後續災因調查,嘗試建構出火災可能發生之原因。也因為火災保險上述之特性,事故發生之後,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人針對該事故是否係屬保單承保範圍或該系爭事故究應由何造負擔其舉證責任,產生極大的爭議。此外,倘若依照傳統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尤其在「列舉式保險單」之保險爭議方面,恐對保險人有失公平。因此,本文擬從火災保險之觀點出發,透過「保險舉證責任之三階段判斷流程」,探討列舉式保險單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首先,在第一階段審查方面,透過合理期待原則之概念,列舉式保險單原則上由被保險人負擔舉證責任。
其次,在第二階段審查方面,尚需考量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以及專業能力加以綜合判斷。亦即,被保險人係屬「法人」,特別是資力足夠、社經地位高以及專業能力強的「大型法人」,無庸特別保護,由被保險人負擔其舉證責任;惟被保險人為「個人」或是資力不足、社經地位偏低以及專業能力較弱的「小型法人」,縱使為列舉式保險單亦應該再課予保險人額外之舉證責任,而進入第三階段之審查。
再者,在第三階段審查方面,基於對價平衡原則,倘保險人能舉證系爭事故原因,已於保險費計算時明確扣除。此時,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事故係屬列舉式保險單承保範圍時,必須先行負擔舉證責任。
最後,透過上述三階段判斷流程,可明確區分「列舉保險」舉證責任之歸屬,以避免舉證責任之不利益過度偏向保險人,而造成危險共同團體之整體利益受到危害。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1009610361 |
Creators | 金昌義, Chin, Chang Yih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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