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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信被迫處理結構債-看主管機關對衍生性商品的監理

2005年國內債券基金持有的結構債券 - 高達將近新台幣6,000億的部位,在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要求下,限期處份出清,虧損部位由投信業者自行承擔,不得損及投資人權益,事件雖然圓滿落幕,各投信業者忍痛吸收將近300億的總虧損金額。
經過十多年的畸形發展,國內債券基金已經隱然成為金融怪獸,主管機關藉由處理結構債一併整頓基金市場秩序,結構債券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讓投信業者慘賠的結構債,只因為背負著衍生性商品的原罪,成為代罪羔羊!
衍生性商品的發展,對於新金融商品的創新,扮演著極重要的功能及元素,以台灣目前的金融環境,產業的發展必須是多元且國際化,不能排除衍生性商品的發展,因此本文借由事件的發展,比較國內外監理機構對衍生性商品的規範,參考歐美主要國家的監管方式,提供台灣主管機關參考,以制訂風險控管及監管適宜的制度,提供業者創新金融商品的發展環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932231
Creators林意耘, Lin, Yi Yu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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