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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衍生性商品的評價林儹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希望藉由對連動債券的分析,使得投資人可以更了解對於連動債券所可能面臨的報酬與風險,減少因為不了解而減少投資意願的情況。另外就發行商的部分,將對連動式債券可能面臨的風險與可行的避險方法提供分析。
本篇論文介紹兩個利率連動債券的商品,分別使用Hull-White利率三元樹以及蒙地卡羅模擬法分別評價兩個商品,並計算出避險參數Delta及Vega以及Gemma等參數,來了解利率變動對於連動式債券的各種影響。並根據算出來的參數,進行產品必要的調整。除此之外,我們可以拆解利率連動債券,進行複製商品的報酬進行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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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交易法律規範之研究黃思璇, Huang, Shih Hsu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研究動機
交換交易為新興財務處理工具,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一種,可使企業降低資金成本及規避財務風險,自一九八一年世界銀行與IBM公司簽訂首筆貨幣交換交易之後,市場迅速發展。惟因需金融財務處理、證券發行及外匯交易等專業知識技術,牽涉相關法律、會計稅務等問題增加複雜性。又其屬於資產負債表外項目,不受相關法規牽制,參與者可依照個別需求選擇操作期間及方式,相對於其他標準化的期貨契約等可提供多樣選擇與長期的避險功能,但由於資訊不易公開揭露,容易產生法律與管理風險。
一九九五年二月霸菱銀行因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操作不當,導致該銀行破產轉讓,以及一九九五年一月我國華僑銀行在外國債權投資與利率交換交易上遭受逾六千萬美元的帳面損失,致使國內金融主管單位與監理機構對其加強管理。一九九八年LTCM長期資本管理公司之避險基金在同年八月底,該基金契約之總面值在交換交易超過七千五百億美元、期貨交易超過五千億美元、選擇權和店頭市場衍生性商品交易超過一千五百億美元,由於異常槓桿操作、資訊揭露不足、忽視流動性風險、操作策略等因素,導致破產並造成前十七大交易對手所承受的實質損失金額總數約在三十至五十億美元之間。
由於交易型態不斷地推陳出新,法律屬性難以定位,使其存有高度法律不確定性,以美國為例,除管轄爭議外,鑒於店頭衍生性商品之高度風險,交易適當性也廣受討論。為了解上述業務開放可能產生的問題,並因應金融國際化的趨勢,有深入認識交換交易之必要,是以本文擬就交換交易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加以探討研究。
研究範圍
交換交易可利用信用評等不同所產生的比較利益來進行,因此進行交易的任何一方均可獲利,傳統上視其為增加遊戲;與期貨與選擇權有所不同,期貨與選擇權除帶有投機性質外,係一方獲利以他方損失為代價之零和遊戲。又交換交易係屬資產負債表外之項目,不受相關法規限制,參與者可依照需要選擇操作期間與方式,相較於其他已經標準化的避險工具可提供多樣與長期避險功能,但由於不受法規牽制,交易本質並無要求標準化契約及特定交易方式,相對交易風險較高。本文擬就下列問題加以介紹:
(一)交換交易之定義、種類、功能、特色
(二)ISDA標準化契約內容
(三)美國法院判決分析交換交易之法律性質
(四)美國與我國相關法令規範分析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論文研究動機、範圍。第二章為交換交易類型介紹,並進一步介紹現行實務廣泛使用ISDA標準化契約內容。
第三章由美國判決角度探討交換交易法律性質,由判決所建立各項標準討論交換交易是否屬於美國證交法與證券交易法之「證券」。
第四章介紹美國管理機關與法規制度,說明交換交易管轄範圍爭議,主管機關間如何協調達成協議,與美國對於新交易類型權益交換所作修正之規範。
第五章介紹我國證券金融期貨法規範,鑑於諸多交易類型不斷變化衍生,其特性與交易模式於立法層面恐非立法者於制定證券交易法當時所能預料導致現行證券交易法些許規定在規範面與實際適用可能會產生漏洞。現行市場商品有諸多由第三人為發行機構,標的資產與股權或債券相連結之金融工具如股權連結商品可能與權益交換產生相同的問題,是以本文由權益交換出發討論其與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關係,與內部人短線交易法律層面法律漏洞,以供我國證券交易法未來之參考。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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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商發行衍生性商品稅賦處理方式的探討郭乃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結構型商品,這種風險介於固定收益證券和股票之間的產品,而股權衍生商品則如同融資券般的槓桿交易操作,確面臨無法確認的稅賦問題或類似交易確有稅賦差異問題。保本型結構型商品甫上市以來,便廣受投資人的青睞,不僅提供保障本金的需求,更賦予參與股市上漲的獲利。且自從2004年之後,隨著目前景氣逐步回升,股票市場也預期會跟著上揚,於是連結股權的結構型商品也不斷地被推出,而其所隱含選擇權逐漸以連動多資產和具有新奇路徑相依條款為主,而使得在評價上,我們所面對的是更複雜商品設計的問題,此外證券商經營之結構型商品與保險業的投資型保單、投信業的保本型基金、銀行業代銷由外國金融機構發行之海外連動債,都是固定收益商品加上選擇權結合而成之商品。但是投資型保單不必課稅,保本型基金為有價證券免課所得稅,海外連動債為境外所得也不必課稅,唯獨證券商發行之結構型商品對個人投資人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稅率可高達40%,相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也影響股權衍生性商品發展,形成產品性質相同稅負不同的不公平現象。統計資料顯示證券業與銀行保險業之承作金額差距懸殊,不但造成產業間的不公平競爭,也產生獎勵國外券商、抑制國內券商的現象,不利於我國金融人才的培育與金融產業國際競爭能力的提升。
因此不論對投資人或發行機構,只要提及投資與收益,勢必涉及課稅議題,其關乎交易成本、政府稅收、租稅公平、市場效率等問題。金融商品稅制是投資人選擇投資理財工具的重要考量,也對金融創新及經濟市場健全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租稅規範,應注重租稅公平、行政效率、適足稅收、降低投資意願扭曲、維持良好投資環境等面向。此外,由於稅務法令的制定或修正常常跟不上金融商品的發展速度,導致許多定義上與相關課稅規範上的不明確或形成「一商品、一稅制」,造成實務上產生許多窒礙難行的情況。種種問題使發行者及投資者有租稅規避的誘因,使租稅的中立與公平原則因而遭到破壞。
再來就美國與加拿大稅法都規定結構型商品的給付具有利息的性質。尤其加拿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人在到期交易完結或提早贖回之年度才列報課稅的規定,事實上與我國目前對個人投資者的課稅時點是完全相同的。若能參照美國、加拿大之稅制,按利息所得課稅並輔以20%稅率以下的分離課稅方式,不但能符合先進國家的所得認定方式,也能減輕證券商發行之結構型商品在租稅上的不利因素,進而有助於促進國內金融市場之發展以及我國證券人才之培育。
本論文主要貢獻可分為兩點:第一,瞭解衍生性商品課稅問題,來尋求解決之道。第二,本文還對國外相關產品課稅制度進行探討,來做為稅賦未來考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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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授信如何找出借款戶虛列營收資產風險及確保債權之對策 / Banks’ countermeasures to borrowers’ false accounts --- For example, bank A, B ,C grant credit to corporation A洪曉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借款戶A公司與授信銀行往來多年,在財務及繳納利息尚稱正常下,93年6月無預警向法院聲請重整,引起社會震驚,銀行授信金額近百億元,評估債權損失近八成約80億元,為何未能事先察覺而採取防範措施呢?探究其主要原因為A公司高層集體串通舞弊,虛列營收資產(俗稱作假帳),隱瞞財務經營困難,於境外虛設公司從事不實進銷貨,透過衍生性商品交易操作,竟連簽證會計師也被矇騙,其手法為以前發生問題企業所少見。
多數授信銀行於A公司聲請重整時,始知其營收資產涉有作假,然而,亦有極少數授信銀行警覺到其營運及財務存有偏差,重整前已採取緊縮授信與收回債權措施,終能避開損失。對於授信銀行在授信決策上的差異,以及徵信、核貸、覆審追蹤等風險評估作業到底有何不同,予以探討與分析比較,並試圖歸納出儘早發覺借款戶掩飾弊端之對策。
本論文選取甲乙丙三家授信銀行與借款戶A公司作為研究架構,並以下列問題為主要探討方向:
一、剖析A公司隱瞞財務營運惡化的手法及虛列營收資產之類型。
二、比較甲聯合貸款主辦銀行、乙非聯合貸款銀行、丙外商銀行,分別對A公司徵信、審核及貸後管理等風險評估之實務作法,並分析其差異。
三、歸納授信銀行找出借款戶虛列營收資產,以確保債權之對策。
最後獲致結論為授信銀行要找出借款戶虛列營收資產及確保債權,授信審查過程僅依5P原則(Personal、Payment、Purpose、Protection及Perspective)評估,似仍有不足,須進一步認識借款戶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s Customer),增加「5R」查證,以瞭解借款戶與主要進銷貨(或重大交易)對象之交易往來情形,及銀行具備良好配合機制,將使授信風險評估更臻周延,本文試圖歸納「5R」主要內容為:
1.Relationship-查證借款戶與主要進銷貨對象有無存在特殊關係。
2.Risk-查證借款戶與主要進銷貨廠商交易之風險集中程度。
3.Reality-查證借款戶與主要進銷貨廠商交易之真實性。
4.Reason-查證借款戶與主要進銷貨廠商之產銷、資金流程等是否具合理性。
5.Recognition-查證借款戶與交易對象之行業特性已有高度認識。
此外,授信銀行應具備之配合機制如:須擁有專業授信人才、建立完善授信評等及徵授信審查制度、落實現場勘察與覆審,不宜太過依賴會計師簽證財務報告作分析,週轉金授信應配合自償性交易憑證撥款,設計有利於銀行風險掌控之授信契約,發揮銀行內部單位聯繫與稽核功能等。同時,授信有權決定行員必須與失敗授信案負較大連帶責任,並有健全即時檢討改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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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性商品之擔保債權憑證之評價與分析李美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亞洲金融風暴後,全球各國開始重視信用風險(Credit Risk),是以信用衍生性商品開始蓬勃發展,尤其以抵押擔保債權憑證(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CDO)的市場發展迅速,而我國在2002年7月24日公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後,開始了我國CDO發展的里程碑。首先發行幾檔CLO(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2005年後開始有CBO(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的發行。一般CBO的發行動機是為了套利,然而我國CBO發行卻有著截然不同的背景動機,起源於 2004年下半年國內爆發聯合投信事件,因此金管會與投信業者為積極處理結構債,以發行CBO的方式支應國內嚴重的結構債問題。
是以本文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首先瞭解CDO的分類、架構與運行機制,然後運用One Factor Gaussian Copula建構出標的資產的違約時點或條件違約機率,而後以蒙地卡羅法和Hull 和White(2004)的「Probability Bucket」法建構CDO的評價模型,最後以「玉山銀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2005-1受益證券」作為個案分析,分析此商品的架構與特殊機制,然後以此二種方法評價此商品各分券的合理信用價差,並分析不同參數設定對各分券信用價差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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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浮動Libor利率連動債券評價與避險吳香瑩, Hsiang-Yin W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3年7月,證期會核准14家國內券商可發行新台幣結構性債券(Structure Notes),預估每年千億元以上的投資額,使得結構性債券成為各券商紛紛搶攻的商機;結構性債券利用財務工程及金融創新,將保本和高獲利相結合,依景氣及投資人的需要設計,不但可擴大券商的業務範圍及增添獲利空間,又可使投資人或企業得到多樣化的投資及避險管道;在聯結標的方面,利率連結的結構性債券將成為主流;逆浮動利率債券所付的債息,顧名思義,當市場利率愈低,逆浮動利率債券的息票利率會愈高,其付息方式是發行者支付固定利率與貨幣市場指標利率的差額,譬如每年投資人可收到以8%的「固定利率扣掉指標利率」的利息,指標利率常見的有一年期的定存利率、LIBOR、或是商業本票利率等等。由於指標利率會受經濟環境因素而變動,當指標利率愈低時,投資者所能獲得的利息也就愈高,反之則愈低,因此單就其付息條件來說,不難看出為何在低利率的大環境下,逆浮動利率債券會如此受到投資者的青睞。
本文運用了以Libor利率修正後的Hull & White利率模型,評價逆浮動的結構性債券,對其封閉解及解析解評價出合理價格;並以兩個市場上已發行的兩個實例做應用,針對各條款計算出價格,最後提出避險工具及探討,以理論及實務的角色建議主管機關未來開放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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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商品市場風險管理之研究 / The market risk management for derivatives吳友梅, Wu, You-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三十人集團(Group of 30)推薦"Value of Risk"(以下簡稱VAR)是一種衡量市場風險之最佳實務方法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及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業已提議運用VAR及其他方法來改善對於衍生性商品風險之揭露方式,同時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同意採VAR來衡量市場風險之方法,並以VAR之結果評斷銀行資本適足性問題後,VAR已成為現今風險管理實務界之最熱門話題.本研究之主要頁獻即將三十人集團,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國際清算銀行(BIS)巴塞爾委員會(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所一致規範或建議市場風險值之計算方式--Value-at-Risk(VAR)予以引進,並利用目前市場上唯一願意將其方法論及資料公開之JPMorgan所開發"RiskMetrics TM-Technical Document"所提供之資料集分別計算其VAR值,然依第五章之模擬分析結果,吾人可發現下列現象:一依JPMorgan之計算方式與依BIS之計算方式,即使相同之投資組合部位,其所計算之VAR值 並不相同,其原因乃係JPMorgan之持有期間假設為一天,而BIS則為十個營業日(即二週)二經改變投資組合部位後,比較二種計算VAR值之大小,發現某一投資組合之VAR值為JPMorgan 之計算值大於BIS之計算值,但若將投資組合加以更改,其結果則未必仍為JPMorgan之計算值 大於BIS之計算值,此與在Tanya Styblo Boder(1995)文章中以三種投資組合(利率工具,股 價工具及利率股價各半),並以八種模擬型態下計算VAR值,結果發現所計算之值有極大之差 距,可相呼應.Tanya Styblo Boder(1995)認為造成差距之原因,係使用模型中之參數,資料 ,假設及方法論之不同所致.三吾人在評估VAR值之大小時,切不可僅根據其絕對金額之大小,即判斷所持有組合部位之市場 風險值大小,尚須深入瞭解該VAR值背後隱函之假設,如其使用之資料集是否相同?及該衍生 性商品之報酬分配假設為何?在在影響VAR值之計算.否則,勢必影響決策之判斷,而產生不必 要之風險或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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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例探討匯率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設計基本架構及評價張玉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希望藉由對於保本型及非保本型商品的實證研究分析,使得投資人更加了解投資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所會面臨的報酬與風險,另外藉由一連串的範例探討設計原理,俾能更加了解金融商品設計之關鍵所在。
如何將基本的金融商品相結合以創造出更具競爭力的新金融商品,如何將金融商品評價以了解報酬與風險之所在,係學習財務工程者的目標。本論文之研究成果可分為下列幾項:
一、在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評價模型方面,本論文引用Black-Scholes模型及Martingale Pricing為推導模型,找出保本及非保本商品之封閉解。
二、進一步運用Delta、Gamma、Vega及Theta求出相關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敏感度分析,以了解風險範疇。
三、將數學及matlab程式軟體應用於論文中,在求算避險參數時,以簡化的表格及圖形表達複雜的微分及數學運算結果。
四、引述實務界商品,分析其基本設計架構,冀能合併並引發新的金融商品設計理念並創造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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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交易爭議之類型分析與因應建議楊佳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上,從事金融交易所須面對的風險類型,大致可分為五大類: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與法律風險。此種分類方式雖可詳細說明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可能涉及之風險問題,但實際上要利用此分類來辨別爭議事件之發生原因實不容易。理由在於,各類風險之間並非獨立存在,而有相互影響甚至放大之關係,此亦加深了我們去瞭解事件核心問題之難度。本文的研究目的,便在於希望能利用另一種更清楚焦距的分類方式,歸納出爭議事件所彰顯的關鍵問題,藉此觀察最需被注意之部份,並進一步檢視國際金融組織所提出之建議報告是否能被合理適用於防止爭議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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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信被迫處理結構債-看主管機關對衍生性商品的監理林意耘, Lin, Yi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5年國內債券基金持有的結構債券 - 高達將近新台幣6,000億的部位,在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要求下,限期處份出清,虧損部位由投信業者自行承擔,不得損及投資人權益,事件雖然圓滿落幕,各投信業者忍痛吸收將近300億的總虧損金額。
經過十多年的畸形發展,國內債券基金已經隱然成為金融怪獸,主管機關藉由處理結構債一併整頓基金市場秩序,結構債券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讓投信業者慘賠的結構債,只因為背負著衍生性商品的原罪,成為代罪羔羊!
衍生性商品的發展,對於新金融商品的創新,扮演著極重要的功能及元素,以台灣目前的金融環境,產業的發展必須是多元且國際化,不能排除衍生性商品的發展,因此本文借由事件的發展,比較國內外監理機構對衍生性商品的規範,參考歐美主要國家的監管方式,提供台灣主管機關參考,以制訂風險控管及監管適宜的制度,提供業者創新金融商品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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