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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下府會關係之研究--以高雄市個案分析(民國八十七年至九十一年)

國內的地方自治表面上雖已實施五十年之久,但在民國八十三年以前,其最主要的特徵似乎只在於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直接民選出來而已,地方自治制度的建立並非地方自治實施的重點,而地方自治之法制化更是遙不可及。直至民國八十三年七月,「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陸續公布施行後,國內的地方自治總算進入法制化的階段,其後雖然因為精省的緣故,該二法於民國八十八年被地方制度法所取代,但地方制度法基本上仍是承繼了「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二法的精神與內涵而來。特別是在地方制度法第三章第三節「自治法規」中,對於地方立法權的相關規定更作出了明確的規範,賦予了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相當程度的立法權限,有別於過去相關的法律規定。
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立法權限的運作與範圍是地方制度法中最重要也是最複雜之處,本論文從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所規範的組織、職權及相互間所產生出的關係做為出發點,進一步說明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雙方對於訂(制)定自治法規時,所應遵守之界限、應注意事項及監督之方式。當中最重要也最引起學界及實務界探討的條文以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自治條例專管事項」莫屬,其中又以第二十八條第四款「重要事項」為最!
本論文從個案討論的方式著手,分別站在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的角度各選擇了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實際分析說明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在遇有立法爭議時之操作解決模式,或可做為以後地方制度法再進行修法時的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882610051
Creators藍健欽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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