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追求最大利潤之經濟法則不變下,世界資源最有效之分配便成為企業不斷地向世界各地擴張之主要原因。當企業之發展形式從一國轉為多國的型態時,多國籍企業於焉產生。多國籍企業的發展,對勞動者之影響究竟是好是壞,端賴於母國與地主國以及影響層面之角度而定。至於多國籍企業對於勞動者之其他影響則集中在勞資關係之課題上。而影響勞資關係的背後因素,則包括了多國籍企業中央決策系統、選擇性之供給來源、財務資源之優勢、強而有力之國際投資移轉能力、內部化交易模式、以及專業之管理者與顧問群等等經營特質。最後則實際表現出其勞資關係策略選擇上。
工會面對多國籍企業時,其思考前提是勞資關係權力之不對等。也因此,工會為追求權力之平衡,唯有增加工會自身之權力以及削弱多國籍企業之優勢二種策略。
增加力量方面,在國內層級上,依各國工會本身之力量與之對抗基本上已經證明是失敗的。惟有要求國家在勞動法令上賦予勞工參與的權利,工會之力量才有可能增加。在國際層級上,雖然國際工會組織陸續之出現,提出對多國籍企業之宣示(如ICFTU的「多國籍企業憲章」),以及工會聯合之需求,並在為達成跨國性集體協商的目標下,訂定有關的行動計畫或步驟(如ITS),但基本上,跨國性集體協商例子尚未出現。這也表示了工會在這一層面上的努力有限。而無法得到有效成果的主要原因,仍在於工會許多結構性因素(組織結構、意識形態、權力分配、利益衝突等)無法一一克服。
至於削弱多國籍企業的優勢方面,在國內層級上,國家對多國籍企業單一面向之規範基本上之限制是非常少的。值得注意的是,工會透過國際組織對多國籍企業之規範,基本上已經具有某種削弱多國籍企業優勢之意義。包括OECD的準則、ILO的宣言以及歐體的Vredeling法案,均是針對多國籍企業行為的國際性規範。這些規範基本上均承認工會組織的存在,並且具有與多國籍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的權利。最重要的是,這些規範也鼓勵多國籍企業主要決策者與工會進行協商,及協商時提供企業之經營活動的資訊給勞動者、以及諮詢溝通之管道建立。對工會而言,雖然規範並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但卻成為多國籍企業有關勞資關係行為上的道德約束力。就長遠的觀點來看,這些國際性規範無非是未來削弱多國籍優勢之主要方向。並且從國際性自願性質的角度,提出多國籍企業工會未來的發及其勞資關係的可能型態。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396 |
Creators | 曹厚生, Tsao, Hou She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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