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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水利工程履約爭議之研究-以中央管河川、排水及水資源工程為中心 / A study on dispute regard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in Taiwan– focus on river and drainage system administrated by central government and water resources engineering

水利工程為公共工程一環,政府每年皆編列大筆預算辦理水利工程以解決水患及水資源問題。於目前文獻中較少以案例式探討水利工程之採購履約爭議,本論文為使國內水利工程行政機關認識到曾發生在自己工作領域內的履約爭議案件全貌,蒐集從91年至100年包括訴訟、仲裁及調解等工程採購履約爭議案件總共101件,做為本論文研究範圍,經統計分類篩選整理出最常發生及最具代表性之爭議案件做為研究對象,其爭議案件原因從所佔百分比依序為「工期之爭議」、「物價指數之爭議」、「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之爭議」、「漏項之爭議」、「水利工程契約之定性爭議」、「水利工程契約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之爭議」「統包契約總價結算與實作實算計價契約之爭議」、「完成驗收之爭議」、「危險負擔之爭議」等,另外蒐集到爭議案類型諸如保險、一式計價、契約單價、返還保證金、逾期罰款等案件…列入「其他」爭議類型不在本論文研究討論範圍。

本論文包括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水利工程之介紹及其契約之定性,水利工程相較於其他公共工程具有特殊性、緊急性、必要性及公益性;其工程契約法律性質究為「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或為單純適用「民法承攬」,如同其他公共工程爭議案件一樣在訴訟案例中成為定作人及承攬人的爭執點。本論文將之列為第三章爭議案件討論開始,藉以讓水利工程人員從此一議題延伸思考至契約條款上之爭議案件。「工期之爭議」與「工程款之爭議」(「水利工程物價指數調整之爭議」、「河道疏濬土方工程」棄土場變更及「水庫清淤工程」數量減少於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之爭議)依序分列於第四、五章;本論文從蒐集到之訴訟、仲裁及調解案件,每章節原則以案例做呈現,再輔採學術文獻分析、其他公共工程爭訟實務案例之調解建議、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見解整理、契約比較研究等方法進行,兼以民法債編、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採購契約要項」條文解釋為基礎,最後以第六章作為本論文之結論。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961205
Creators許富善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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