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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水利工程履約爭議之研究-以中央管河川、排水及水資源工程為中心 / A study on dispute regard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in Taiwan– focus on river and drainage system administrated by central government and water resources engineering許富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水利工程為公共工程一環,政府每年皆編列大筆預算辦理水利工程以解決水患及水資源問題。於目前文獻中較少以案例式探討水利工程之採購履約爭議,本論文為使國內水利工程行政機關認識到曾發生在自己工作領域內的履約爭議案件全貌,蒐集從91年至100年包括訴訟、仲裁及調解等工程採購履約爭議案件總共101件,做為本論文研究範圍,經統計分類篩選整理出最常發生及最具代表性之爭議案件做為研究對象,其爭議案件原因從所佔百分比依序為「工期之爭議」、「物價指數之爭議」、「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之爭議」、「漏項之爭議」、「水利工程契約之定性爭議」、「水利工程契約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之爭議」「統包契約總價結算與實作實算計價契約之爭議」、「完成驗收之爭議」、「危險負擔之爭議」等,另外蒐集到爭議案類型諸如保險、一式計價、契約單價、返還保證金、逾期罰款等案件…列入「其他」爭議類型不在本論文研究討論範圍。
本論文包括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水利工程之介紹及其契約之定性,水利工程相較於其他公共工程具有特殊性、緊急性、必要性及公益性;其工程契約法律性質究為「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或為單純適用「民法承攬」,如同其他公共工程爭議案件一樣在訴訟案例中成為定作人及承攬人的爭執點。本論文將之列為第三章爭議案件討論開始,藉以讓水利工程人員從此一議題延伸思考至契約條款上之爭議案件。「工期之爭議」與「工程款之爭議」(「水利工程物價指數調整之爭議」、「河道疏濬土方工程」棄土場變更及「水庫清淤工程」數量減少於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之爭議)依序分列於第四、五章;本論文從蒐集到之訴訟、仲裁及調解案件,每章節原則以案例做呈現,再輔採學術文獻分析、其他公共工程爭訟實務案例之調解建議、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見解整理、契約比較研究等方法進行,兼以民法債編、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採購契約要項」條文解釋為基礎,最後以第六章作為本論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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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商業智慧於公共工程履約訴訟之研究 / A study on contract disputes of public projects and the outcome of litigation in railways administration林淞沂, Lin, Song 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國內陸續推動國家重大建設,其中包含東亞海空樞紐、高鐵新增三站、高雄鐵路地下化、臺中、員林鐵路高架化、市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工程、捷運路線建設等公共工程發展,故在我國政府或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全國或地方建設的同時,如何重視履約管理即可成為研究主題。因此,政府並於民國88年制訂採購法,其目的在於處理採購申訴事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冀望在採購糾紛或工程爭議等事件擴大前,能以較有效的方式解決機關與廠商間的糾紛。
然而,在推動重大公共工程的同時,履約爭議之發生,軌道機關之工程施行亦將受到影響。有鑑於此,本研究擬針對國內軌道機關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的影響因素,進行探究,藉以瞭解國內軌道機關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的影響關係。其研究結果顯示:
(1)近兩成比例的公共工程履約賠償金額有偏高傾向;
(2)爭議訴訟結果與爭議案件發起人有顯著影響關係;
(3)公共工程爭議訴訟結果不受處理類型的影響;
(4)爭議處理方式會影響公共工程爭議處理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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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工程爭議處理制度之研究李玲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共工程案件在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因其契約型態、性質與工程特性,往往容易產生諸多爭議,本文除了討論公共工程履約爭議的類型之外,同時也分析常見的爭議處理方法,也特別對於ADR等各種爭議救濟途徑的程序及效果進行比較。此外,對於日本的工程爭議處理機制也加以研究,介紹其法源、處理程序及法律效果等,並與我國履約爭議處理制度做一差異比較。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96年7月,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修正實施,原條文第2項條文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使得採購機關不得拒絕廠商提出仲裁的後續救濟途徑,強化採購申訴會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之地位。此舉促使採購機關在面對政府採購案件爭議調解不成立時,廠商得以選擇較為快速解決爭端的仲裁方式,不必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耗損不必要之程序上金錢及時間花費,亦有助紛爭提早解決。該條文的修正實施,開啟了先調後仲的強制仲裁機制,可以說是我國在公共工程爭議解決政策上的重大變革。不僅重新強化仲裁的爭議解決機制,同時也節省爭議處理的時間成本,不至於浪費社會資源。
惟新法的先調後仲制度實施至今,固然促使許多機關及廠商積極促成調解成立,但是在實務的操作上亦出現了許多的問題。本文從各種層面進行分析,探討各項實務上所可能面臨之問題作為討論重點,以期作為機關相關承辦人員及廠商之參考。
關鍵字: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先調後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工程爭議、工程契約、調解、仲裁、ADR、工程爭議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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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於我國之實踐--以評價式調解為中心 / A Study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Taiwan- Focus on Evaluative Mediation董佩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事爭議主要解決途徑,仰賴法院訴訟,惟司法程序過於複雜冗長,欠缺效率,使人民權益不能即時獲得保障,司法人員對於特殊案件之專業無法面面俱到,折損司法公信力,以至於司法雖力求革新,卻一直趕不上時代的需要,不能滿足人民的需求。從而,透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補缺,利用訴訟以外之多元管道,得以針對紛爭性質的不同,依照其衝突的內容及內在結構的不同,提供特殊之程序形式,尋求更適切的解決方法,以資解決。其中,調解制度是當事人相互讓步的自主解決紛爭方式,除了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程序外,訴訟外調解種類十分多元豐富,散落在各個相關規定中,本文亟欲以具有多樣類型之訴訟外調解為核心,探討訴訟外調解於我國之發展。
我國訴訟外調解之相關規範,多係以評價式調解模式建構調解程序,借重調解人之專業,針對特定領域之紛爭,調解人根據專門知識與經驗提出調解建議、調解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促成當事人合意解決紛爭。本文遂以近來修正且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政府採購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調解程序,即金融消費爭議之評議、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為觀察對象,探討瞭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價值與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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