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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數位落差之法律與政策—以台北市原民會補助購買電腦政策為例

美國商務部國家通信及資訊委員會自1995年起連續四年發佈的數位落差調查報告指出,美國雖然在電話與電腦之普及率和網際網路之使用率等資訊基礎建設發展程度已逐年提昇,但同時卻也會隨民眾之收入狀況、種族、教育程度以及居住區域的不同而有相當大的差異,此即一般所謂之「數位落差」。數位落差一詞在學術及實務上,因研究或運用方向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定義與內涵,本文認為在儘量擴張數位落差之內涵下,舉凡群體間「擁有及運用」「數位科技」之「高、低(甚至是無)」程度差距,均屬數位落差。
從法律面來探討消弭數位落差之法律基礎,多數學者以「平等權」、「言論自由權」、「受益權」、「基本權」等模糊之法律概念論述,此正足以反映出數位科技發展過程中,人民基本權益內涵之變動。以21世紀的角度來看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號,本文認為國家有作為的義務,實現公眾接近利用數位設備,以達言論自由與個人表達權利之實現,同時也應保障通訊方法、工具、媒介的充分供應。
依照2001年,台北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對於台北市原住民之全面性調查,台北市原住民受訪者家中擁有電腦之比例為55.7%,相較於整個台北市市民擁有電腦之比例將近80%而言,同為台北市居民,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間,顯然有數位落差存在。2001年4月24日台北市政府依據「台北市政府資訊推動策略會議紀錄」,訂定「台北市政府推動縮短數位落差執行計畫」,其中明定:「以戶為單位,提供新台幣五千元至一萬元補助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或捐贈二手電腦,減輕其資訊設備負擔。」,經費則由台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此一對於台北市原住民的經濟補助政策,本文由憲法層次往下探討其是否合法,認為應判斷以下層次:一、外部差別待遇:該政策只補助原住民,而不及於其他台北市民或其他與原住民居於相同處境之人民(如漢人、殘障族群等)。二、內部差別待遇:該政策只補助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以上,就讀公私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之家庭。三、必要性與相當性:給予原住民最低標準之基本需求,或是超出基本需求的給付。
本文採用質化研究之深度訪談法,訪談該政策之使用者,檢驗上開外部差別待遇、內部差別待遇、必要性與相當性等,三個層次的合法性問題,發現在「外部差別待遇」、「必要性與相當性」上,合法性較無問題,但是在「內部差別待遇」上,以「具有原住民學生身分」為分界點,完全未考慮各個原住民家庭或個人之實際需求,造成某些真正迫切需要該補助之台北市原住民的不利益。該政策應該有補救之方法,對於不符合「具有原住民學生身分」之申請者,為實質審查,倘確有補助之需要,仍應予以補助,以免某些確實有迫切需求的原住民,無法申請到補助,否則該政策在此一「內部差別待遇」之合法性上,應為不合法之判斷,當然,該政策倘若直接刪除「具有原住民學生身分之家庭」此一條件之限制,亦屬適當。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02560381
Creators施盈志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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