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人壽保險公司與所屬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員,訂立之勞務供給契約,類型複雜多樣,所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始終存有不同異見,爭議亦因之迭起。
上述爭議契約類型,普遍常見有屬於媒介訂立保險契約機會的居間契約、有屬於完成一定招攬保險行為的承攬契約、也有受委託進行招攬保險的委任契約、亦有接受完整指示而服勞務的僱傭契約,更有結合上開數種類型而構成混合契約或契約之聯立等民法非典型契約。何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爭議始終不斷。本論文爰就勞動契約特性、相關勞務契約異同、民法非典型契約進行介紹,
對於上述人壽保險公司與業務員利益的衝突所生爭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行政院的訴願決定即有不同立場;行政法院與普通民事法院作成判決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各自形成的多數說立場正係相反,而法院內部亦各自存在不同立場的少數說。由於法院見解的不一致,使得上述爭議的解決治絲益棼。本論文乃以具有代表性的爭議案件,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與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企業工會歷來發生的相關爭議,就主管機關、法院形成的法律見解予以分析。
人壽保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勞務供給契約類型的複雜與多樣,查其原委,在於人壽保險公司就業務員對其招攬保險的報酬具有可控制性與濫用可能性的不安全感而設計,致使業務員的工資範圍受到侷限。影響所及,以工資為基礎的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與資遣費、關係到勞工保險條例所定老年給付的投保薪資,在業務員的眾多報酬中被特定在甚少的項目金額內,甚或因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喪失退休金與資遣費的權益保障。本論文除介紹業務員招攬保險複雜的薪資報酬類型,亦特就法院判決對於各式薪資報酬定性之見解進行分析。
論文最後,提出一些觀點和建議,包括壽險業務員勞務契約的設計,壽險公司制度設計的盲點,業務員薪資報酬的定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壽險業務員勞務契約關係定性的影響,業務員薪資報酬的定性,行政訴訟簡易案件由普通民事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對於日後相關爭議判決發展的後續觀察,並提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建議。
附錄整理本論文所介紹、分析的各則法院判決、司法院大法官四次不受理案並摘錄要旨,計126則,最後附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全文,供閱讀本論文時查檢對照。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59611201 |
Creators | 黃杉睿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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