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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對台海兩岸軍事衝突之適用

以戰爭法規的發展為主軸,探討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二法系的沿革與關係,逐一檢視各相關公約訂定的源由,規範之目的,改進的部分及難以進行執行的部分原因。
從使用武力方法,即作戰行為的規範、手段與限制,更深入探討對平民的保護,對人類文化歷史的保障,對戰爭受難者的尊重,及違反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後之可能犯罪懲治,自1919年《凡爾賽和約》始,依序簡介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南斯拉夫及盧安達特別法庭的特徵與國際實踐,以至於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以明戰爭罪責的國際審判機構。
另一方面,新形式的戰爭武器研發,也造成例如,資訊戰在武裝衝突法的許多規則提出了新的問題,表現了資訊戰將對武裝衝突法產生衝擊的一面。另關於暗殺是否符合國際公約的議題,其餘如影響環境的武器、小型核武器、新生化武器均殊值討論。
國際法院關於以核武器相威脅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諮詢意見中,列出了「構成人道法制度的核心原則」,即「區分原則」,「禁止使用不區分武器」,「禁止對戰鬥員造成不必要的痛苦」,以及「國家在使用武器方面並非具有無限制的選擇手段」。都在本論文中次第探討。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922011
Creators蔣大偉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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