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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對台海兩岸軍事衝突之適用蔣大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戰爭法規的發展為主軸,探討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二法系的沿革與關係,逐一檢視各相關公約訂定的源由,規範之目的,改進的部分及難以進行執行的部分原因。
從使用武力方法,即作戰行為的規範、手段與限制,更深入探討對平民的保護,對人類文化歷史的保障,對戰爭受難者的尊重,及違反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後之可能犯罪懲治,自1919年《凡爾賽和約》始,依序簡介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南斯拉夫及盧安達特別法庭的特徵與國際實踐,以至於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以明戰爭罪責的國際審判機構。
另一方面,新形式的戰爭武器研發,也造成例如,資訊戰在武裝衝突法的許多規則提出了新的問題,表現了資訊戰將對武裝衝突法產生衝擊的一面。另關於暗殺是否符合國際公約的議題,其餘如影響環境的武器、小型核武器、新生化武器均殊值討論。
國際法院關於以核武器相威脅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諮詢意見中,列出了「構成人道法制度的核心原則」,即「區分原則」,「禁止使用不區分武器」,「禁止對戰鬥員造成不必要的痛苦」,以及「國家在使用武器方面並非具有無限制的選擇手段」。都在本論文中次第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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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黑水公司在伊拉克佔領區所涉及之國際法問題金審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從國際法及權力政治的歷史所呈現出的觀點來看,以武力直接或間接達成國家利益的案例不可勝數,但隨著國際私法的發展,武力的使用已不再是單憑主觀意識即可決定。縱然超強如美國亦不得不在國際法的規範下,謹慎行事。本論文以美國黑水公司為例,黑水公司為什麼能在伊拉克為所欲為的原因在於他們享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權。美國在2000年實施《軍事超領域管轄權法》,允許美國法庭懲治在海外的私人保安公司,但適用對象僅為國防部雇用的保安公司和其他軍事服務企業。黑水安全諮詢公司等受雇於美國其他機構的保安公司,卻不受此法約束。黑水公司在伊拉克除積極以美國政府之名義獲取私人公司之利益,同時亦枉顧伊拉克人在當地國所應享有之權力,著實應詳細探討。
目前國軍因應精實案、精進案等各項裁軍計畫,讓學有專精又具備多年軍事素養之優秀軍人大量回歸社會,國軍未來進行裁軍而改為募兵,乃可預見之趨勢,因此,國防部可參考美軍計畫,將國防事務做有效之區隔後,分批外包,廢棄營區也可出租給私人保安公司,退除役輔導委員會將已退役之軍、士官,聘回輔導委員會成立之保安公司亦或公開競標,由專門擔任訓練之軍、士官職掌訓練業務,仿照美軍由國防部訂立標準,要求所需之標準戰鬥人員,免除國內之關說民情,達到量少質精之目標。並將研究發現做成建議提供我國建軍備戰參考。
未來戰爭將超出傳統戰爭型態,除視科技發展而定外,僱傭軍型態之發展與影響更難以推估,黑水事件揭露職權問題的合理性,並且促使美國與伊拉克政府方面對於此問題深入調查。黑水保安人員濫用職權的問題至今仍時有所聞,若要解決此問題,最後仍需要美國政府的規範與協調一切有關黑水公司的權利。美國若自認為是維護一切世界事務和平的領導者,便應以身作則,維護人道精神,否則倘其自身都不願實現人道的原則,其他國家又怎能做起?此確實值得筆者深思細考。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包括美國黑水公司成立之源起、黑水公司保安人員所涉及之法律議題、人身安全與國際私法之實踐、人身安全私有化之發展及趨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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