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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黑水公司在伊拉克佔領區所涉及之國際法問題

金審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從國際法及權力政治的歷史所呈現出的觀點來看,以武力直接或間接達成國家利益的案例不可勝數,但隨著國際私法的發展,武力的使用已不再是單憑主觀意識即可決定。縱然超強如美國亦不得不在國際法的規範下,謹慎行事。本論文以美國黑水公司為例,黑水公司為什麼能在伊拉克為所欲為的原因在於他們享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權。美國在2000年實施《軍事超領域管轄權法》,允許美國法庭懲治在海外的私人保安公司,但適用對象僅為國防部雇用的保安公司和其他軍事服務企業。黑水安全諮詢公司等受雇於美國其他機構的保安公司,卻不受此法約束。黑水公司在伊拉克除積極以美國政府之名義獲取私人公司之利益,同時亦枉顧伊拉克人在當地國所應享有之權力,著實應詳細探討。 目前國軍因應精實案、精進案等各項裁軍計畫,讓學有專精又具備多年軍事素養之優秀軍人大量回歸社會,國軍未來進行裁軍而改為募兵,乃可預見之趨勢,因此,國防部可參考美軍計畫,將國防事務做有效之區隔後,分批外包,廢棄營區也可出租給私人保安公司,退除役輔導委員會將已退役之軍、士官,聘回輔導委員會成立之保安公司亦或公開競標,由專門擔任訓練之軍、士官職掌訓練業務,仿照美軍由國防部訂立標準,要求所需之標準戰鬥人員,免除國內之關說民情,達到量少質精之目標。並將研究發現做成建議提供我國建軍備戰參考。 未來戰爭將超出傳統戰爭型態,除視科技發展而定外,僱傭軍型態之發展與影響更難以推估,黑水事件揭露職權問題的合理性,並且促使美國與伊拉克政府方面對於此問題深入調查。黑水保安人員濫用職權的問題至今仍時有所聞,若要解決此問題,最後仍需要美國政府的規範與協調一切有關黑水公司的權利。美國若自認為是維護一切世界事務和平的領導者,便應以身作則,維護人道精神,否則倘其自身都不願實現人道的原則,其他國家又怎能做起?此確實值得筆者深思細考。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包括美國黑水公司成立之源起、黑水公司保安人員所涉及之法律議題、人身安全與國際私法之實踐、人身安全私有化之發展及趨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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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主義下的滿洲國法制 / The Legal System of Manchukuo under Japanese Colonialism

吳欣哲, Wu, Hsin-ch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這是一篇法制史論文,主旨在以宏觀角度來研究日本殖民政策與傀儡政權「滿洲國」法制之間的關係。 在「九.一八」事件之後、滿洲國成立之前,日本方面曾就滿洲何去何從有過爭論,日本最後確定了「滿洲建國」之方針。透過滿洲國中央政府體制之設計、「日系」官吏掌握樞要,日本建立起對滿洲國「內面指導」的體制,實質上操控滿洲國法令之制定。 滿洲國成立之初,日本對地方各省的實質控制程度尚淺。日本先與地方勢力妥協,進而仿效明治維新「廢藩置縣」之經驗,以制度設計及政治運作為手段,漸進地達到中央集權的目標。而在基層地方行政組織方面,日本原本師法統治台灣、關東州、朝鮮之故智,採傳統中國的「保甲制度」;惟滿洲國後期則改採類似日本近代法的「街村制度」。總之,日滿當局相當成功地將國家權力深入地方基層。 日本人相當重視滿洲國的司法建設,致力於司法機關之改組與增設、司法人員換血及日系人員之引進、在地司法人員之培養與考選...等等。為了塑造滿洲國「獨立國」的假象及整合權力機制,1937年日本撤廢在滿洲國的「治外法權」,惟在滿日人的實質地位並未受太大影響。 在鞏固政權及維護治安的要求下,滿洲國的刑事法制究竟呈現何種面貌?其與「全體主義」(totalitarianism)時代思潮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日滿當局如何在滿洲國建立起近代化的治安體系,也是本文關心之所在。除了法制面的論述之外,本文將分析滿洲國刑事司法的實際運作、對當地人民帶來何種影響。 日本拓殖政策,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民商經濟法制?這個問題將分為三部分回答。第一部分探討滿洲國民商法典之制定及其與日本法之關係。自始至終未完成立法的親屬、繼承法,本部分亦對其延遲的原因及其立法「要綱」加以分析。第二部分乃以日本移民滿洲政策與滿洲國土地法制間之關係為主題,研究日滿當局藉由何種制度設計來便利日人取得土地,並探討此種制度對當地華人造成的影響。第三部分則以「特殊會社」為中心,論述「計畫經濟」、「統制經濟」下的滿洲國經濟法制,及其實際的運作成效。 本文認為,滿洲國法制,不能單純地視為日本攫取殖民利益的工具。它的某些部分,吸納了當時日本學者、政治人物的改革理想,故有一定的進步性、實驗性。而在實踐上,日本殖民統治者,尤其是司法部門,在滿洲國奉行了相當程度的「形式法治主義」。因此,滿洲國法制及其運作,雖不脫「殖民地體制」之本質,卻仍具有其獨特的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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