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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梁政權研究(555-587) / The study of the west Liang state(555-587)

許朝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皇帝(皇權)於人間至高無上之特性與公羊學大一統正統論其正統有我無彼之觀念互為論證,為帝者認己乃唯一正統代表,視並稱帝者作非滅不可之僭逆。元首俱稱帝之孫吳、蜀漢均視對方作僭偽;於官式互動場合中原則上卻採一措施:不觸正統課題,不用主觀性強之政治性用語,於實質上互認對方皇帝其正當性,以合抗曹魏。隱於該措施背後之理念可謂:務實正統觀,南、北朝互動模式類此。南北朝末,有皇帝乘敵國內亂之際立彼皇族為彼國「主」,為藩臣之主得於其國內稱帝,西魏則立以蕭梁皇族為帝之傀儡政權式藩屬:西梁。就正統論及皇權特性而言實悖,然此等乃務實正統觀其措施之活用,意在擾敵徐圖滅之,故活用型務實正統觀措施為實踐公羊學大一統正統論之手段。周隋利用西梁打擊陳朝:除國防層面外,使陳帝於正統爭奪戰中非僅面對北朝競爭者。後金朝立楚、齊兩帝國措施即類西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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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主義下的滿洲國法制 / The Legal System of Manchukuo under Japanese Colonialism

吳欣哲, Wu, Hsin-ch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這是一篇法制史論文,主旨在以宏觀角度來研究日本殖民政策與傀儡政權「滿洲國」法制之間的關係。 在「九.一八」事件之後、滿洲國成立之前,日本方面曾就滿洲何去何從有過爭論,日本最後確定了「滿洲建國」之方針。透過滿洲國中央政府體制之設計、「日系」官吏掌握樞要,日本建立起對滿洲國「內面指導」的體制,實質上操控滿洲國法令之制定。 滿洲國成立之初,日本對地方各省的實質控制程度尚淺。日本先與地方勢力妥協,進而仿效明治維新「廢藩置縣」之經驗,以制度設計及政治運作為手段,漸進地達到中央集權的目標。而在基層地方行政組織方面,日本原本師法統治台灣、關東州、朝鮮之故智,採傳統中國的「保甲制度」;惟滿洲國後期則改採類似日本近代法的「街村制度」。總之,日滿當局相當成功地將國家權力深入地方基層。 日本人相當重視滿洲國的司法建設,致力於司法機關之改組與增設、司法人員換血及日系人員之引進、在地司法人員之培養與考選...等等。為了塑造滿洲國「獨立國」的假象及整合權力機制,1937年日本撤廢在滿洲國的「治外法權」,惟在滿日人的實質地位並未受太大影響。 在鞏固政權及維護治安的要求下,滿洲國的刑事法制究竟呈現何種面貌?其與「全體主義」(totalitarianism)時代思潮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日滿當局如何在滿洲國建立起近代化的治安體系,也是本文關心之所在。除了法制面的論述之外,本文將分析滿洲國刑事司法的實際運作、對當地人民帶來何種影響。 日本拓殖政策,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民商經濟法制?這個問題將分為三部分回答。第一部分探討滿洲國民商法典之制定及其與日本法之關係。自始至終未完成立法的親屬、繼承法,本部分亦對其延遲的原因及其立法「要綱」加以分析。第二部分乃以日本移民滿洲政策與滿洲國土地法制間之關係為主題,研究日滿當局藉由何種制度設計來便利日人取得土地,並探討此種制度對當地華人造成的影響。第三部分則以「特殊會社」為中心,論述「計畫經濟」、「統制經濟」下的滿洲國經濟法制,及其實際的運作成效。 本文認為,滿洲國法制,不能單純地視為日本攫取殖民利益的工具。它的某些部分,吸納了當時日本學者、政治人物的改革理想,故有一定的進步性、實驗性。而在實踐上,日本殖民統治者,尤其是司法部門,在滿洲國奉行了相當程度的「形式法治主義」。因此,滿洲國法制及其運作,雖不脫「殖民地體制」之本質,卻仍具有其獨特的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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