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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買賣制度下共有人交易之經濟分析黃進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法及土地法規範之共有土地買賣制度,攸關共有人權益至鉅,過去的研究多從法律觀點建構認知架構,普遍的方式是對法律條文本身、執行制度過程衍生的相關行政函釋、司法判決(例)進行靜態的抽象的法律分析,結論通常是如此:在民法制度結構下,不利交易;在土地法制度結構下,可促進土地交易,但通知及對價補償等界定缺乏明確,對於不同意出賣共有人權益保障不足。
對法律制度進行法理分析,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動態的制度結構對共有人在市場的交易行為有何影響?亦值得重視。有關的財產權與交易成本及訊息不對稱分析法的貢獻,已可引導共有土地買賣制度的研究,在法律觀點與完全訊息的認知架構之外,嘗試的建構一個動態的不完全訊息的認知架構,來瞭解及探究共有土地制度下市場交易行為,及交易的結果對共有人權益影響之經濟現象。
本研究基於上述新制度經濟學及訊息不對稱的觀點,假定理性的共有人將追求最大期望報酬,建構之動態的、訊息不對稱的,共有人內部之間的,民法及土地法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分析結果發現:在民法制度下,買方最適策略以低價策略為原則,高價策略為例外;若買方採高價策略,賣方最適策略為誠實策略;若買方採低價策略,賣方則以模糊策略為最適策略,但由於取得實際交易價格案例困難,該行為模式尚待進一步驗證。在土地法制度下,不同意出賣共有人以高價策略為原則,以低價策略為例外,若同意出賣共有人最適策略為高價策略,不同意出賣共有人最適策略為誠實策略;若同意出賣共有人採低價策略,不同意出賣共有人則以模糊策略為最適策略,經以實際交易案例中交易過程所示的協商價格驗證,顯示本文之土地法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在該個案下是成立的。即在該案例中,交易的結果不同意出賣的少數共有人,已由交易中取得期望報酬,雖然,本文建構之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僅在特定的假設條件下成立,且缺乏普遍的實例驗證,但仍有動態的制度結構、行政函釋之產權界定效果、行使權利之行動傳遞市場交易訊息、機會成本係選擇行為之衡量準則等經濟意義可供參考。
關鍵詞:共有土地制度、新制度經濟學、訊息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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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アフリカ稲作の拡大、集約化、持続性、コートジボワールとガーナの天水低湿地稲作の例Sakurai, Takeshi, 櫻井, 武司 02 1900 (has links)
The proceedings included herein are the papers presented in the Seventh ICCAE Open Forum held in October 20th, 2006 at Nagoya University,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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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主義下的滿洲國法制 / The Legal System of Manchukuo under Japanese Colonialism吳欣哲, Wu, Hsin-ch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這是一篇法制史論文,主旨在以宏觀角度來研究日本殖民政策與傀儡政權「滿洲國」法制之間的關係。
在「九.一八」事件之後、滿洲國成立之前,日本方面曾就滿洲何去何從有過爭論,日本最後確定了「滿洲建國」之方針。透過滿洲國中央政府體制之設計、「日系」官吏掌握樞要,日本建立起對滿洲國「內面指導」的體制,實質上操控滿洲國法令之制定。
滿洲國成立之初,日本對地方各省的實質控制程度尚淺。日本先與地方勢力妥協,進而仿效明治維新「廢藩置縣」之經驗,以制度設計及政治運作為手段,漸進地達到中央集權的目標。而在基層地方行政組織方面,日本原本師法統治台灣、關東州、朝鮮之故智,採傳統中國的「保甲制度」;惟滿洲國後期則改採類似日本近代法的「街村制度」。總之,日滿當局相當成功地將國家權力深入地方基層。
日本人相當重視滿洲國的司法建設,致力於司法機關之改組與增設、司法人員換血及日系人員之引進、在地司法人員之培養與考選...等等。為了塑造滿洲國「獨立國」的假象及整合權力機制,1937年日本撤廢在滿洲國的「治外法權」,惟在滿日人的實質地位並未受太大影響。
在鞏固政權及維護治安的要求下,滿洲國的刑事法制究竟呈現何種面貌?其與「全體主義」(totalitarianism)時代思潮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日滿當局如何在滿洲國建立起近代化的治安體系,也是本文關心之所在。除了法制面的論述之外,本文將分析滿洲國刑事司法的實際運作、對當地人民帶來何種影響。
日本拓殖政策,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民商經濟法制?這個問題將分為三部分回答。第一部分探討滿洲國民商法典之制定及其與日本法之關係。自始至終未完成立法的親屬、繼承法,本部分亦對其延遲的原因及其立法「要綱」加以分析。第二部分乃以日本移民滿洲政策與滿洲國土地法制間之關係為主題,研究日滿當局藉由何種制度設計來便利日人取得土地,並探討此種制度對當地華人造成的影響。第三部分則以「特殊會社」為中心,論述「計畫經濟」、「統制經濟」下的滿洲國經濟法制,及其實際的運作成效。
本文認為,滿洲國法制,不能單純地視為日本攫取殖民利益的工具。它的某些部分,吸納了當時日本學者、政治人物的改革理想,故有一定的進步性、實驗性。而在實踐上,日本殖民統治者,尤其是司法部門,在滿洲國奉行了相當程度的「形式法治主義」。因此,滿洲國法制及其運作,雖不脫「殖民地體制」之本質,卻仍具有其獨特的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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