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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買賣制度下共有人交易之經濟分析

黃進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法及土地法規範之共有土地買賣制度,攸關共有人權益至鉅,過去的研究多從法律觀點建構認知架構,普遍的方式是對法律條文本身、執行制度過程衍生的相關行政函釋、司法判決(例)進行靜態的抽象的法律分析,結論通常是如此:在民法制度結構下,不利交易;在土地法制度結構下,可促進土地交易,但通知及對價補償等界定缺乏明確,對於不同意出賣共有人權益保障不足。 對法律制度進行法理分析,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動態的制度結構對共有人在市場的交易行為有何影響?亦值得重視。有關的財產權與交易成本及訊息不對稱分析法的貢獻,已可引導共有土地買賣制度的研究,在法律觀點與完全訊息的認知架構之外,嘗試的建構一個動態的不完全訊息的認知架構,來瞭解及探究共有土地制度下市場交易行為,及交易的結果對共有人權益影響之經濟現象。 本研究基於上述新制度經濟學及訊息不對稱的觀點,假定理性的共有人將追求最大期望報酬,建構之動態的、訊息不對稱的,共有人內部之間的,民法及土地法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分析結果發現:在民法制度下,買方最適策略以低價策略為原則,高價策略為例外;若買方採高價策略,賣方最適策略為誠實策略;若買方採低價策略,賣方則以模糊策略為最適策略,但由於取得實際交易價格案例困難,該行為模式尚待進一步驗證。在土地法制度下,不同意出賣共有人以高價策略為原則,以低價策略為例外,若同意出賣共有人最適策略為高價策略,不同意出賣共有人最適策略為誠實策略;若同意出賣共有人採低價策略,不同意出賣共有人則以模糊策略為最適策略,經以實際交易案例中交易過程所示的協商價格驗證,顯示本文之土地法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在該個案下是成立的。即在該案例中,交易的結果不同意出賣的少數共有人,已由交易中取得期望報酬,雖然,本文建構之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僅在特定的假設條件下成立,且缺乏普遍的實例驗證,但仍有動態的制度結構、行政函釋之產權界定效果、行使權利之行動傳遞市場交易訊息、機會成本係選擇行為之衡量準則等經濟意義可供參考。 關鍵詞:共有土地制度、新制度經濟學、訊息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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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アフリカ稲作の拡大、集約化、持続性、コートジボワールとガーナの天水低湿地稲作の例

Sakurai, Takeshi, 櫻井, 武司 02 1900 (has links)
The proceedings included herein are the papers presented in the Seventh ICCAE Open Forum held in October 20th, 2006 at Nagoya University,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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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主義下的滿洲國法制 / The Legal System of Manchukuo under Japanese Colonialism

吳欣哲, Wu, Hsin-ch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這是一篇法制史論文,主旨在以宏觀角度來研究日本殖民政策與傀儡政權「滿洲國」法制之間的關係。 在「九.一八」事件之後、滿洲國成立之前,日本方面曾就滿洲何去何從有過爭論,日本最後確定了「滿洲建國」之方針。透過滿洲國中央政府體制之設計、「日系」官吏掌握樞要,日本建立起對滿洲國「內面指導」的體制,實質上操控滿洲國法令之制定。 滿洲國成立之初,日本對地方各省的實質控制程度尚淺。日本先與地方勢力妥協,進而仿效明治維新「廢藩置縣」之經驗,以制度設計及政治運作為手段,漸進地達到中央集權的目標。而在基層地方行政組織方面,日本原本師法統治台灣、關東州、朝鮮之故智,採傳統中國的「保甲制度」;惟滿洲國後期則改採類似日本近代法的「街村制度」。總之,日滿當局相當成功地將國家權力深入地方基層。 日本人相當重視滿洲國的司法建設,致力於司法機關之改組與增設、司法人員換血及日系人員之引進、在地司法人員之培養與考選...等等。為了塑造滿洲國「獨立國」的假象及整合權力機制,1937年日本撤廢在滿洲國的「治外法權」,惟在滿日人的實質地位並未受太大影響。 在鞏固政權及維護治安的要求下,滿洲國的刑事法制究竟呈現何種面貌?其與「全體主義」(totalitarianism)時代思潮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日滿當局如何在滿洲國建立起近代化的治安體系,也是本文關心之所在。除了法制面的論述之外,本文將分析滿洲國刑事司法的實際運作、對當地人民帶來何種影響。 日本拓殖政策,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民商經濟法制?這個問題將分為三部分回答。第一部分探討滿洲國民商法典之制定及其與日本法之關係。自始至終未完成立法的親屬、繼承法,本部分亦對其延遲的原因及其立法「要綱」加以分析。第二部分乃以日本移民滿洲政策與滿洲國土地法制間之關係為主題,研究日滿當局藉由何種制度設計來便利日人取得土地,並探討此種制度對當地華人造成的影響。第三部分則以「特殊會社」為中心,論述「計畫經濟」、「統制經濟」下的滿洲國經濟法制,及其實際的運作成效。 本文認為,滿洲國法制,不能單純地視為日本攫取殖民利益的工具。它的某些部分,吸納了當時日本學者、政治人物的改革理想,故有一定的進步性、實驗性。而在實踐上,日本殖民統治者,尤其是司法部門,在滿洲國奉行了相當程度的「形式法治主義」。因此,滿洲國法制及其運作,雖不脫「殖民地體制」之本質,卻仍具有其獨特的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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